委。
水消之後。
更有應辦者。
在兖府言之。
魚台縣有舊運河一道。
在今運河之西。
淪入湖中。
幾及二載。
查此河故道、界微湖西面。
上接濟甯之牛頭河。
金鄉之涞河、柳林河。
由沛縣安家口鬥虎店。
至銅山縣之玉皇廟。
出茶城十字河。
至荊山橋。
入邳州之彭家河歸運。
若微湖稍退之後。
疏通此河。
并牛頭河、涞河、柳林河、一并挑浚。
在下遊言之。
則直接茶城河頭。
脈絡貫通。
在上遊言之。
則濟甯、金鄉、各州縣之水。
皆有去路矣。
又泗河發源陪尾山。
經曲阜、滋陽、鄒縣、入濟甯州境。
自姚安莊以下。
河身愈下愈窄。
至張家橋等處。
不及四分之一。
淤阻泛溢。
迄今未消。
又白馬河自鄒縣入濟甯。
中段之董家口。
與泗河相接。
泗河旁溢。
漫入白馬合流。
愈緻淤塞。
請于二水并将河尾挑浚。
各行故道。
則兩河分流。
消納亦易矣。
至商河系泗水分支。
向有金口閘。
建涵洞二座。
由涵洞穿入府城。
至濟甯東關之楊家壩。
一出天井閘入運。
一會洸水入馬場湖。
今涵洞淤墊。
來路既壅滞。
楊家壩又用土堵築。
去路複隔斷。
每歲有暴漲之虞。
若将涵洞改建減水閘一座。
楊家壩亦改建石閘一座。
用闆啟閉。
則上下通流。
且有節宣之制。
洸河會流入馬場湖之處。
每多旁溢。
查自濟甯之興文鎮以下。
舊有河形。
一半入運。
一半入馬場湖。
年久淤塞。
應請挑浚。
則兩河交治矣。
至曹州府、則應分二道言之。
西南一道。
自豫省之延津、滑縣、封邱、直隸之長垣、東明、等處。
坡水漫溢而來。
明代建築順堤河。
使順軌東流。
由曹、單、等縣。
入江南豐沛境。
以達于微湖。
自微湖水漲。
此河不能下達。
以緻每歲為災。
此亦應辦之工也。
東北一道。
則曹、濮、範、郓、壽張、陽谷、上承<氵菐>州、定陶、各坡河之水。
俱從沙河、趙王河、二處入運。
由東岸之三空橋、五空橋、及平水閘。
洩入大清河歸海。
而壩底過高。
宣洩不及。
直督臣方觀承、前撫臣鶴年、奏請于八裡廟添建滾水壩一座。
奉旨俱放低、放為七尺。
以便過水。
應欽遵辦理。
總使平槽之水。
濟運有餘。
而泛漲之時。
消減亦易。
則曹州東面一帶水患可除矣。
向來入運之水。
無所宣洩。
泛溢于上。
則濮州、範縣、朝城、莘縣、陽谷、壽張、等處。
先受其患。
泛溢于下。
則钜野、嘉祥、濟甯、金鄉、魚台、諸縣。
亦為所波及。
今沙趙二河既治。
則水從東入大清河歸海。
不複從钜野以下。
南灌金濟。
亦止火息薪之一術。
至東省地勢。
安山以南。
東高西下。
安山以北。
則西高東下。
東堤之外。
勢皆順利。
無虞倒漾。
若馬頰、徒駭、四女寺、哨馬營、等處。
皆為東洩入海之路。
前後奉旨遣員分導。
諸水皆有所歸。
東省數千裡。
從此可免積潦之患。
再查沂沭二水。
皆為幹河。
沭水至江南。
經沭陽縣入海。
山東境内。
尚屬安流。
沂河正支入江南之駱馬湖。
旁支從盧口入運。
頃因入運太多。
臣等議于盧口建壩。
不使多洩。
以疏運河水勢。
今聞沂河入駱馬湖之正支。
多有淤阻。
恐夏秋水漲之時。
蘭山、郯城、易緻泛溢。
臣等仍咨明江省。
将沂河入駱馬湖之正支。
再行疏通。
增入下江水道工程案内辦理。
得旨、覽奏俱悉。
朕正慮及沂州府屬。
每被水災。
摺内有疏通駱馬湖之語。
宜速行妥協相度。
○又奏、查宿州上承豫省。
及下江蕭砀諸水。
又洪河受毛城鋪減洩之黃水。
來源甚多。
臣等查濉河沖出之南北兩段。
既經估挑。
其上段正身。
地居中央。
并加開浚。
三河并行。
分途下暢。
不緻彙為巨浸。
拟于三河相連之處。
于南北兩頭。
各建石閘一座。
如遇黃水下注時。
盡閉二閘俾專走中央。
既過後啟放。
洩清水以刷黃淤。
清黃均有所受。
可減淤墊之患。
再此河正當驿路。
北面舊有七孔石橋。
以備驟漲之水。
今量為展寬。
南面添建石橋一座。
以垂久遠。
至符離集、向設浮橋。
因淤墊日久。
河形全失。
應請複舊制。
上下驿路。
一體修整。
以通往來。
又宿州舊有運糧溝二道。
約四十餘裡。
大半淤阻。
一律疏浚。
并于護城堤添建石閘一座。
以時啟閉。
由浍入淮米糧船隻。
均可直達宿城。
民田積澇。
由此分洩。
俱有利賴得旨、刷淤非棄之河外也。
仍歸洪湖而已。
總不若前谕之為得。
但朕非固執己見。
爾等善思之。
若得一不入湖而自入海之策。
則甚善。
妥協辦理可也。
○又奏、查颍屬地勢。
北高南下。
河道溝渠。
均以淮河為歸宿。
而達之洪澤湖。
積年上下淤阻。
遂有漫溢。
今豫省上遊河道疏浚。
安省應一體辦理。
查亳州之兩河口。
上承豫省之安家溜、懷家溜、急三道河。
上連鹿邑。
下達宋湯河。
太和縣之茨河、明河、皆與鹿邑接壤。
又商邱縣之大沙河。
西接毫境之武家河。
亳州之淝河。
上承鹿境之清水河。
凡屬兩省毗連河道。
俱宜挑浚淤沙。
增培堤岸。
臣等謹悉心酌議。
克期興工。
得旨、覽。
其接豫省之河。
自應較豫省量加寬。
方可容受也。
○欽差侍郎夢麟等奏、查洪湖水勢。
原以清口為經由故道。
至山盱五滾壩。
亦屬洪湖宣洩之路。
而以江海為歸。
現将歸江歸海諸河。
趕緊辦理。
務使節節通深。
惟是淮水盛漲。
全賴堰盱一帶石工捍禦。
本年猝被風暴多有沖缺。
現在勘估補修。
從前卑矮石工之上。
鑲以柴工。
名曰馬鞍。
勢難經久。
風浪掣卸。
徒滋糜費。
請改砌磚工。
從前大堤之上。
間築子堰。
約闌湖浪。
本年風暴。
子堰處所、保護無虞。
着有成效。
應請一律補築。
得旨、及早宣洩。
疏通去路、乃要務。
保護堤工。
終屬下策。
爾等宜知之。
○江南副總河嵇璜奏、高郵南關、連邏、二壩。
常年開放。
必須壩下河道寬深。
遂其就下之性。
如高郵之官河。
北澄子河。
南澄子河。
應加挑浚。
以導兩壩過水之路。
至運河西岸。
寶應湖下之小新河、廟基港。
蔣家壩下之金钗澗。
高郵湖下之越河、王家港。
俱應量加疏挑。
庶冬春水小時。
得以遞相灌輸。
騰空湖面。
多留山盱五壩過水之地。
請敕督臣尹繼善等、彙入急工案内辦理。
得旨、朕今年南巡時。
所見正與此同。
此時最要之策。
無有過于此者。
又批、甚好。
具見留心。
應妥速為之。
○閩浙總督楊應琚奏、臣奉谕旨赴浙。
查辦海關貿易事宜。
伏查粵省現有洋行二十六家。
遇有番人貿易。
無不力圖招緻。
辦理維謹。
并無嫌隙。
惟番商希圖避重就輕。
收泊甯波。
就近交易。
便宜良多。
若不設法限制。
勢必漸皆舍粵趨浙。
再四籌度。
不便聽其兩省貿易。
現議浙關稅則。
照粵關酌增。
該番商無利可圖。
必歸粵省。
庶稽查較為嚴密。
得旨、所見甚是。
本意原在令其不來浙省而已。
非為加錢糧起見也。
且來浙者多則廣東洋商失利。
而百姓生計亦屬有礙也。
○四川總督開泰奏、川省舊開礦廠。
向系藩司兼管。
其新開榮經縣呂家溝等廠。
經前督臣策楞、奏委川北道周琬、專司其事。
該員旋由臬司升授藩司。
曆任皆兼廠務。
其應歸何衙門專管之處。
未經明定章程。
茲周琬升授貴州巡撫。
布政使徐垣、業經到任。
所有新舊各處礦廠。
應請統歸藩司總理。
以昭畫一。
至各廠距省遙遠。
地方官以為無關考成。
未免泛視。
應責成各該道府直隸州。
督率各州縣。
不時稽察。
有侵隐透漏、擾累商民情事。
立即揭報。
倘扶同不報。
一并嚴參。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五百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