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擁護。
若大臣方奮勇向前。
而官兵乃棄将先遁。
以緻勢孤被害。
尤為軍法所不宥着傳谕兆惠、富德、阿裡衮等。
将脫出人等、加意體訪詢問。
有無此等情節。
查明具奏。
○庚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據方觀承奏、直隸河工效力。
額設三十五員。
現在僅有十二員。
計缺少二十三員。
工程不敷差委。
懇請揀發等語。
着照所請。
派鄂彌達、李元亮、秦蕙田、會同該部。
于候補候選應用人員。
照例揀選。
帶領引見發往。
其摺内所請、将候選州判王治岐、及朱瀾、陳芳遠、三人入于缺額二十三員内。
準其在工效力之處。
此等人員、既在工随行學習年久。
自不妨量才錄用。
但不由吏部揀選。
而竟從督撫奏請。
此例一開。
又成捷徑。
不可不防其漸。
着将王治岐等、咨送吏部。
歸入此次揀選。
如果人才足錄。
一并帶領引見。
嗣後有似此者。
俱照此例行。
○辛未。
谕、翰林院所進撰拟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碑文。
殊屬草率。
喀爾吉善、曆任中外。
宣力有年。
在大臣中、實屬老成練達。
勤勞素着。
而為人亦内外如一。
言行克顧。
勒碑紀績。
為國家優恤茂典。
撰拟自當慎重。
乃既訛弗勝之弗字為勿。
而由閑散超登西掖之句。
尤為舛謬。
夫起用于罷職之後。
究系曾任大僚。
豈得竟謂之閑散。
其意或以為滿洲大臣碑文。
不必檢點。
使漢大臣中、有如此令名完節。
始終匪懈者。
當不緻輕忽若此矣。
朕于滿漢臣工。
從無歧視。
考行飾終。
務期徵實。
唐宋以來制诰。
視草者往往于告身内、以私意隐寓抑揚。
本朝百官封典。
皆定有成式。
詞臣文墨标榜惡習。
已無所施。
其随時撰拟者。
惟碑文祭文。
若複于此而稍存軒轾。
此風斷不可長。
從前皇祖時。
曾以楊瑄撰文悖謬。
加以重譴。
所以防微杜漸。
具有深意。
謝墉前此撰文。
敷衍潦草。
已經察議。
今又措詞失當。
雖屬文學膚淺。
未必出于有心。
而率爾操觚。
何其誤之屢耶。
則不得謂之無意矣。
謝墉着交部嚴加議處。
該掌院等、另行改拟碑文進呈。
○鄂爾多斯紮薩克多羅郡王紮木揚故。
賜祭如例。
○喀爾喀頭等台吉羅布藏喇布坦休緻。
以其子瑪克蘇爾、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鳳台縣民劉廷棟妻徐氏。
○壬申。
谕、州縣為親民之官。
凡遇詞訟。
自應随時受理。
為之剖斷曲直。
分别完結。
使良懦不緻冤累。
而刁健之徒。
亦可知所警戒。
定例每年四月至七月、農忙停訟。
至于隆冬歲暮。
正值農隙。
并無停訟之例。
乃外省州縣。
多于隆冬以後。
亦懸牌停訟。
不收呈詞。
是通計一年内。
理事之日甚少。
在民淳事簡之區。
尚恐不能釋其争端。
若江浙等省。
訟獄繁多。
必緻事益壅積。
且日久弊生。
事外生事。
或至釀成人命重案。
此豈息事安民之道。
嗣後除農忙停訟外。
不得再沿隆冬停訟之陋習。
應準理者即行準理。
應完結者即予完結。
以免稽滞。
至各省巡道。
原有督查訟案之責。
分巡所至。
并宜嚴行查核。
不得視為具文。
務期政平訟理。
案牍肅清。
以副整饬地方吏治至意。
可将此通行傳谕知之。
○赈恤福建台灣縣旱災貧民。
○癸酉。
定尋常私罪案犯、不得趕入本年情實。
谕曰、李春明刨掘義冢枯骸。
三法司核拟絞候。
補入本年秋審。
請旨即行正法。
夫情實官犯。
令補入本年秋審。
此專指貪酷敗檢。
侵虧狼籍。
及有心狡詐。
不盡臣職者而言。
若此等尋常私罪案犯。
情罪雖亦屬可惡。
然非法難姑待者可比。
李春明着牢固監候。
以俟明年秋審。
以後有似此者。
該部照此辦理。
着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據納木紮勒奏稱、阿勒坦諾爾之烏梁海、宰桑特勒伯克、紮爾納克等。
新經歸附。
請照察達克等之例。
于來年入貢等語。
烏梁海等、輸誠入貢。
甚屬可嘉。
宰桑特勒伯克、紮爾納克、授為三品總管。
賞戴孔雀翎。
得木齊奇爾吉斯、敦多克、車楞、巴哈雅克、俱授為佐領。
賞戴藍翎。
準于來年入貢。
至伊等貢物數目。
已較舊時裁減。
仍加以賞賜。
嗣後每貢貂鼠十個。
賞緞一端。
灰鼠二十個。
賞布一疋。
察達克入貢。
亦照此例。
納木紮勒、即傳谕車木楚克紮布等。
明白宣示。
俾邊隅臣仆。
鹹知德意。
○又谕、據富德奏稱、過鄂爾和楚克山。
至摩和爾岱地方。
有賊衆三十餘戶蹤迹。
派鄂博什領兵。
追至達爾達木圖河。
官兵奮勇攻擊。
剿殺男婦二百餘。
收其馬駝軍器等語。
此次剿賊效力之委署營總瑪津泰、署骁騎校溫泰、托新、着戴獎賞翎。
仍同各官兵、造冊送部。
照例議叙。
又據奏、喀喇沁台站、署章京旺楚克、帶兵從濟爾哈朗。
護送行禮。
并無失誤等誤。
旺楚克、着賞戴孔雀翎。
亦同官兵等、送部議叙。
○又谕曰、黃廷桂奏稱、來春烏噜木齊屯田。
準巴裡坤大臣。
咨取耕牛五六百隻。
甘、涼、肅、等處牛隻。
僅敷耕種。
難于購辦。
除将收取厄魯特等牛二百餘隻備用外。
請與巴裡坤牧放之揀剩馬匹。
一同解送等語。
骒馬、菜馬、不堪乘騎者。
雖可資耕犁之用。
但軍營馬匹。
關系緊要。
巴裡坤牧放之馬。
即有膘分不齊。
總宜留備乘騎。
不得因牛隻短少。
遂為遷就。
至烏噜木齊一帶地方。
自宜廣為開墾。
已傳谕管理屯田大臣。
令其不必拘泥。
即以人力犁鋤。
亦無不可。
如綠旗兵果能出力。
自當量為獎賞。
黃廷桂可并知此意。
随宜辦理。
至甘省現存馬五千匹。
朕意尚須豫備馬一萬匹。
方足供緩急之用。
昨歸化城副都統法起奏稱、狹省營馬。
已買補萬餘匹等語。
黃廷桂可饬令各營。
善為餧養。
以備來年三四月間調遣。
其價值草料。
或于定例外、因時量為加增。
總期實足濟用。
可将此傳谕知之。
○河南巡撫胡寶瑔奏報、封邱縣淤出古荒地。
尚可耕種。
深淤地一十七頃七十六畝。
淺淤地四十五畝。
花淤地八十三畝。
共徵銀一百八十兩五錢。
于乾隆二十二年為始。
○以協領王炎、為西安右翼漢軍副都統。
○以貴州上江協副将田金玉、為湖北宜昌鎮總兵。
○命喀爾喀親王成衮紮布之子、瞻楚布多爾濟、為世子。
賞給冊封如例。
○赈恤長蘆青縣竈地、秋禾被災竈戶饑民。
○改築直隸河間府景州城垣。
從總督方觀承請也。
卷之五百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