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克圖、莽噶拉克、洪和、等屬人内。
除無牲隻、并老幼廢疾戶口。
現堪納貢者。
共七百十九戶。
令戶納貂皮二張。
博和勒、那木紮勒、特楞古特、鄂木布、共九得沁。
堪納貢者。
一百九十二戶。
特勒伯克、紮爾納克等。
共四得沁。
堪納貢者。
一百二十二戶。
俱照察達克等完納。
至烏梁海事務。
副都統莫尼紮布。
熟悉情形。
請令其協同車木楚克紮布辦理。
從之。
○命禮部右侍郎金德瑛、提督順天學政。
○以湖北黃州協副将黃世桓、為山西太原鎮總兵。
○以故喀爾喀郡王品級旺布多爾濟之子車德布、公品級三濟紮布之子三都布多爾濟、襲爵。
○丙子。
谕曰、李治運着以按察使銜。
管理浙江溫處道事務。
○谕軍機大臣等、集福等奏稱、前至烏蘭和碩。
值索諾木丹津。
巡查卡座未回。
因與貝子納木紮勒車淩商議。
即饬傳派兵丁一千名。
齊集紮噶蘇台等語。
前谕酌量派兵。
不過豫備賊人闌入。
并非即應起行者。
今當春令。
牲隻疲瘦之際。
将兵馬指定處所。
齊集一處。
不得覓敞牧放。
勢必愈加疲瘦。
且亦苦累蒙古人等。
此皆集福等未悉朕旨。
辦理錯謬所緻。
着傳谕集福等、奉到此旨。
毋庸傳集兵丁。
即令在各遊牧豫備。
量給紮拉豐阿、納木紮勒、兵丁。
前往偵探。
如無賊人蹤迹。
則此兵即可不用。
并傳谕索諾木丹津、納木紮勒車淩、知之。
○又谕曰、厄魯特宰桑三都克、随軍營将軍大臣等。
頗能效力行走。
着加恩授為散秩大臣。
賞給京城官房一所。
令其居住。
近同根達什等送到人内。
有三都克所聘妻室。
即令完聚。
其存留巴裡坤家口什物。
着行文辦事大臣。
遇便送京給還。
○丁醜。
谕軍機大臣等、兆惠等奏、拟于二月初十日内外進兵。
不待口糧全到。
所見尚是。
沙喇伯勒賊衆。
烏合易離。
力亦窮乏。
現兵四千五百名。
足敷辦理。
綠旗兵一千名。
自可停其遣發。
着傳谕巴裡坤大臣。
将軍器口糧。
速為運送。
至兆惠等進兵。
雖中途無賊人遊牧。
若到沙喇伯勒。
即可收其牲隻。
宜加撙節。
以濟軍食。
計此時馬匹、軍器、口糧。
自當陸續送到。
可作速奏聞。
即傳谕兆惠、雅爾哈善等知之。
○又谕、解送軍營羊隻。
乃官兵口食所需。
關系緊要。
領解官員。
理應小心分起運送。
不緻傷損倒斃。
今哈尚德、自巴裡坤送羊二萬五千隻。
沿途即遇霜雪。
何至傷損過半。
是全不以軍食為念。
哈尚德不必候阿裡衮查參。
着即革職枷号。
着落照數賠補。
至哈尚德呈稱、原領羊隻。
多系瘦乏。
兼有生癞者。
此語未必屬實。
果爾、何以哈尚德并不計及能否到去。
竟冒昧領受耶。
但看其倒斃如許。
或巴裡坤大臣交付時。
聊以充數。
亦未可定。
若果如此。
則亦難辭咎。
自應分賠。
着傳谕黃廷桂、及巴裡坤大臣。
将前項羊隻。
系何處辦運。
相距程途若幹。
曾否休息。
于何日送至巴裡坤。
如何交哈尚德。
實在有無瘦乏生癞。
彼此詳悉查奏。
如含糊奏覆。
朕另派大員查出。
責有攸歸。
嗣後辦送軍營羊隻。
若當需用之時。
始行趱赴。
既一時不能即到。
一遇寒暑。
勢必多有傷損。
應如何早為辦送。
或在吐魯番、牧放備用。
期于軍食無誤。
着黃廷桂、悉心定議辦理。
○工部議準、兩江總督尹繼善奏、宿遷、桃源、等縣。
阻黃臨運。
堤堰間隔。
民田積水。
請于中河南岸、尤家灣蕭家莊、三茅壩、等處。
添建洩水石閘。
六塘以下淤灘處挑浚。
從之。
○命翰林院侍講學士莊培因、提督福建學政。
○蠲減江蘇常熟、昭文、二縣。
築塘占廢民衛田、地、灘、三十五頃二十一畝有奇。
塘外低瘠田、灘、九百九十二頃三十五畝有奇額賦。
○戊寅。
予故吏部尚書汪由敦、祭葬如例。
谥文端。
○予追剿沙喇斯瑪呼斯賊陣亡都統滿福、祭葬如例。
入祀昭忠祠。
谥勤毅。
○己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莊存與于考試童生鬧場一案。
既不參奏于前。
及朕面召詢問。
又不據實陳奏。
是以将伊革職。
但各童生喧鬧。
究因該學政、辦理尚屬嚴密、不能傳遞之故。
今既審明情節。
而該學政、竟因此罷黜。
殊非懲創惡習之意。
莊存與着帶革職、仍留内閣學士之任。
○又谕、各省水師所設兵弁。
自以熟谙水務為要。
向來水師營将備積習。
遇有考選拔補。
督提等專以弓馬較優劣。
轉就其中稍能騎射者申送。
而該督提等、亦遂不察其果谙水務與否。
漫為去取。
夫使既習水務。
又娴弓馬。
誠為出衆全材。
但水師所重。
全在能識風雲。
熟知砂線。
以及通曉駕駛等事。
若專較騎射。
是輕其所重。
而重其所輕。
将實在熟谙水務之兵丁。
轉緻一糧終老。
殊非設立水師本意。
嗣後除内河水師。
仍照舊例拔補外。
其出巡外洋各兵弁。
着該管官、于統領出巡時。
留心查察。
權水務之緩急。
驗技藝之高下。
分别等第。
詳記檔案。
豫行申報。
遇有考拔。
督提等可按籍而稽。
外委則以一等之兵丁考補。
千把則以一等之把總、外委、考補。
如一等不敷。
即用二等。
庶不緻所試非所用。
而營務可收實效。
至水師保送俸滿千總。
尤當詳慎。
着各督提等、嚴行考核。
并發隔營統巡大員。
帶領出海試驗。
如果娴習水務。
準其送部引見。
其或本營濫行保送。
及隔營扶同徇庇。
即行查明參處。
其着為令。
○戶部議準、雲南巡撫劉藻奏、前裁中甸州判。
移楚雄同知于中甸。
議給養廉六百兩。
部議以數增原額。
覆令核題。
查原議移員養廉。
較楚雄原額。
雖增二百兩。
但裁二為一。
且該員有查驗進藏商販、徵收錢糧諸務。
請仍照原議數增給。
從之。
○河東河道總督張師載奏、東省運河道。
有督辦工程之責。
但沿河州、縣、衛、所。
均分隸濟東、兖沂、兩道。
運河道非本管。
恐呼應不靈。
請嗣後東省沿河州、縣、衛、所。
并有泉州縣。
地方事、仍歸各該巡道管理。
關系運河泉源、修浚工程事務。
聽運河道調遣。
得旨、如所議行。
○庚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朕此次谒陵、着莊親王、和親王、大學士來保、史贻直、在京總理事務。
○又谕曰、禦史湯世昌、參奏學政莊存與。
考試滿洲、蒙古、童生。
因不能傳遞。
擁擠鬧堂一案。
朕以滿洲、蒙古、童生。
皆世受豢養之人。
乃不知遵奉教約。
恣效外省惡習。
此于八旗風俗。
大有關系。
不可不嚴行根究。
始意亦不過欲究明情節。
将為首者、發巴裡坤。
為從者、發拉林種地。
以示懲創。
乃派出查審之大臣等。
于案内情事。
并未嚴行窮究。
而議罪之處。
又不允當。
所審皆旗人。
故不能不掣肘。
而朕豈肯一任其意存瞻徇。
而颟顸了事耶。
當經親臨覆試。
随獲夾帶如許之多。
因複親加鞫訊。
務得實情。
而童生海成。
系包攬傳遞。
首先倡議鬧場之犯。
一聞覆試。
辄将鬧場時帶出之卷。
倩人補作。
捏飾投遞。
希圖狡脫。
巳屬刁頑。
至在場放鴿、傳遞包攬受賄各情。
業經羅保等供證确鑿。
乃于朕前。
又複挾讐誣陷和安。
肆其狡狯。
抗不吐實。
及加嚴訊。
而狂悖無禮。
竟有何不殺之之語。
滿洲世仆中。
有此等敗類。
斷不可留矣。
因降旨将伊正法。
其附和鬧場之羅保、和安、即得奚讷。
并搜出懷挾、又複強辯之讷拉善。
俱着發往拉林種地。
至随從鬧場。
及夾帶草藁字片之烏爾希蘇等、四十人。
本應如議發遣。
但既經責訓示懲。
俱從寬令其在旗披甲。
永遠不準考試。
滿學教授旺衍。
系專管伊等之人。
臨時巳不能約束。
而大臣等詢問。
伊尚模棱含糊。
不肯吐實。
着發往熱河披甲。
滿洲風俗。
從來淳樸。
八旗子弟。
務以學習國語、專精騎射為事。
即欲學習漢文。
亦當潛心誦讀。
量力應考。
若自揣不能成文。
而徒以傳遞懷挾。
妄冀僥幸功名。
是方其學習漢文時。
已視為玩法舞弊之具。
人品心術。
尚可問耶。
即如正黃旗童生廷瑞。
年甫十歲。
前經朕親試。
觀其氣質。
将來未始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