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差效力。
仍為之祖父者。
不思導之以正。
轉令入場傳卷。
而所延館師江甯人胡君治。
又代為作文。
托人傳進。
此外如海成倩作文字之莊煥等。
俱以南省之人。
在京潛住。
誘人子弟。
以飽囊槖。
此輩文本平庸。
在原籍既不能自取科第。
又不能為槍手作弊。
而代旗童幸中。
則固屬遊刃有餘。
骩法網利。
蠹害人心。
尤屬不淺。
應審明按律重拟。
以絕根株。
今旗童鬧場本案。
巳經審明完結。
以後滿洲、蒙古、現任三品以上大臣之子孫。
及親兄弟子侄。
有應試者。
俱令自行奏聞。
必國語騎射。
皆有可觀。
方準入場考試。
并照鄉試之例。
請派監試禦史。
及監場都統各員。
前往彈壓。
此次莊存與所錄尚屬秉公。
而交卷之人。
非鬧場之人可知。
着加恩仍準作生員。
再京城旗童考試。
既多沿習骛名。
則盛京應試。
亦可概見。
着交該将軍、禮部侍郎、及府丞、詳悉定議具奏。
向有不識事體者。
往往以各省駐防子弟。
應随地準令赴考。
以博樂育人材之名。
所見尤為乖謬。
斷不可行。
使朕亦沽名從之。
則其為弊。
将必甚于辇毂之近。
豈可勝言耶。
又向來直省童子初次應試。
俗稱觀場。
地方官亦視為無足重輕。
濫行收錄。
以緻府縣考案漫無節制。
且今之犯案者。
即若輩也。
殊不知小考、即士子始進之階。
鄉會試甄拔舉人進士。
初不出院考所取生童之内。
使府縣送考人數過濫。
學政看卷。
亦易為所混淆。
豈詳慎取士之道耶。
嗣後各直省府縣考試。
毋得濫行錄送。
俱着酌量按照地方人數。
核實取錄。
以昭慎重。
其臨試時。
并着遵照條例。
嚴立關防。
審擇考校。
從此陋習可除。
而各該學政。
亦得從容閱卷。
不緻魚目混珠之弊。
其于學校甚為有益。
着将此通行曉谕知之。
○又谕、正紅旗奏銷荊州滋生銀兩摺内。
有資濟銀一項。
據稱、每歲所獲息銀。
兵丁内行走勤謹者。
酌量獎賞等語。
旗下世仆。
學習清語騎射。
最為緊要。
誠于清語騎射。
俱屬優長。
而當差勤勉者。
自應獎賞。
倘不能如是。
但随例賞給。
若輩無知。
視為固然。
反不足以示獎勵。
着傳谕該将軍等、此後賞銀時。
惟擇其清語騎射。
實屬優長。
而當差勤勉者。
再行獎賞。
仍将賞過人數。
于年終報明該旗存案。
将來遇伊等引見時。
朕試其技藝清語。
果皆優長則巳。
若曾經得賞。
而實無可觀。
則斷乎不可。
○又谕、從前八旗之另記檔案、與開戶人等。
原拟分發直隸、河南、山東、陝西、四省。
作為綠營兵丁。
今聞伊等因在京當差日久。
不能在綠營當差。
情願為民者甚多。
此輩在旗、食饷年久。
所以作為綠營兵丁者。
原欲令有饷可食。
生計較裕之意。
既不能在綠營當差。
即為民亦可。
但為民之後。
便無錢糧。
恐失生計。
現在福建、廣東、尚有駐防滿兵。
此二省、着無庸滿兵駐防。
即令伊等往駐。
如仍不願。
聽其為民。
○辛巳。
遣官祭賢良祠。
○谕、向來外省布政使以下等官告病者。
例應解任。
留于本省調理。
但思方面大員。
如果有捏飾規避。
托病回籍情事。
則當督撫代奏解任時。
自難逃朕洞鑒。
不待再奏。
始可信其無他也。
今據阿爾泰奏、按察使盧憲觀。
病勢未痊。
又雲伊親倚闾懸望等語。
殊費周折。
該員患病屬實。
巳經奏明、準其解任。
使未能向愈。
徒令留滞該省。
亦屬何益。
嗣後布政使以下等官。
有似此者。
既經奏明解任。
即準其回籍調理。
毋庸再奏請旨。
○青海紮薩克多羅貝勒達什車淩故。
遣官賜祭如例。
○壬午。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前據莊存與條奏、各直省鄉試官卷。
應酌減中額一摺。
随經蔣溥奏、請将官卷裁去。
一并歸入民卷。
均交大學士九卿議奏矣。
朕昨敬閱聖祖仁皇帝實錄。
内載上谕、令大臣子弟。
另編字号。
考試取中。
既以肅清弊端。
又不緻有妨孤寒進取。
恭覽之下。
仰見皇祖慎重科名。
嘉惠士子。
立法之始。
本為防弊。
而彼時諸臣奉行者。
不無偏袒子姓親族之見。
含糊具奏。
分定中額。
未免過多。
遂使以憐恤寒畯之意。
轉成優幸缙紳之路。
揆之情理。
實未允協。
此議減議裁者所由來也。
朕思中額貴有限制。
而立法務在均平。
嗣後各直省鄉試官卷。
于現在定額中。
斟酌公當大省、每二十名取中一名。
中省、每十五名取中一名。
邊省官卷。
本屬無多。
不妨稍寬其額。
每十名取中一名。
如此辦理。
則官卷既免濫取之弊。
亦不緻有妨孤寒。
不必去官卷之名。
而于制科取士。
兼收并采之道。
庶為平允。
其如何酌量妥辦。
無緻偏枯。
并着大學士九卿詳議具奏。
○兵部議準、漕運總督楊錫绂奏稱、衛所守、千、親老改近。
向由各該巡撫主藁。
缺有美惡。
巡撫未必盡知。
恐人懷去就。
巧于趨避。
請嗣後歸漕督查辦。
缺苦藉稱親老請改者參處。
無情弊者。
繁缺題請對調。
簡缺咨部另補。
又押運同知、通判、向不論省分遠近。
概以抵通無欠。
分三次議叙。
請嗣後除糧多路遠之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等省押運官。
照常議叙外。
其糧少路近之河南、山東、二省。
改為四限。
初次抵通無欠。
紀錄二次。
二次三次。
加一級。
四次即升。
又湖廣滿号漕船。
向不即留通變賣。
因系一時滿号。
全須成造。
概留變賣。
丁舵水手。
不能附搭回南。
經前督顧琮、奏準變通辦理。
現計回空船多。
成造船少。
丁舵等易于附搭。
請照江西例、遇滿号即于交糧後。
留通變賣。
從之。
○江蘇巡撫托恩多奏、上年淮、揚、徐、海等府州災屬。
截漕蠲緩。
赈借兼施。
複奉旨分别加赈。
并令酌量倉儲。
銀米兼放。
查各屬倉貯。
俱因赈粜撥空。
加赈口糧。
請通放折色。
于淮、浒、揚、各關。
暨兩淮鹽運庫、等款内撥濟。
饑軍、貧生、及兵屬。
随坐落州縣。
一體辦理。
得旨、如所議行。
○癸未。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豐澤園演耕。
○還宮。
○谕、從前覺羅内、挑選獻爵章京。
因未有翎。
經降旨賞戴藍翎。
原指六品以下而言。
并非着五品以上。
俱戴藍翎也。
乃該衙門令此項官員。
無論品級。
概戴藍翎。
殊屬拘泥。
嗣後六品以下。
仍戴藍翎。
五品以上。
俱戴花翎。
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據清馥奏、陝省庫貯存剩緞疋。
解赴烏噜木齊貿易。
準黃廷桂咨稱、内有水濕緞、一百七十疋。
窄小絲松緞、九百八十五疋。
未便接收轉運。
仍令委員帶回。
另換補運等語。
此項緞疋。
非解員不能小心照管。
即收貯時。
庫員不能防護。
抑或辦買不能如式。
着該督查明确實。
系何人辦理不善所緻。
即令其賠補。
如根查無着。
除将各緞變價外。
所有不敷原價之項。
即着辦理不善之督撫等分賠。
亦無不可。
其變價時。
祇可照時價估計。
尤不可科派鋪戶。
緻滋擾累。
至現在所少緞疋。
及嗣後與哈薩克交易所需緞疋。
陝省素非出産。
恐一時難以購辦。
黃廷桂可酌量數目。
先期開單奏明。
或于内府庫貯撥解。
或于各織造處、置辦運送。
自可照數應用。
不必于該省竭蹷措辦也。
○又谕、據托恩多奏、撥銀濟赈一摺。
巳批令如所議行。
并饬知該部矣。
其所稱災地衛軍、貧生、及兵屬。
應照例各随坐落州縣。
一體加赈等語。
從前江蘇辦災案内。
衛軍、貧生、兵屬、本有給赈之例。
是該省巳辦有成案。
該撫何必又多此一奏。
其意不過借此、以見其辦理之周密耳。
且江蘇給赈兵屬。
舊例除家屬在三口以内。
不準入赈外。
其餘家屬。
始行給赈。
而該撫摺内。
并未詳悉聲明。
亦屬含糊。
着傳旨申饬。
○又谕、閱阿裡衮所奏、伊等巳至呼爾塔克山。
有賊人舊遊牧蹤迹。
搜查無獲。
今額敏和卓、遵旨回遊牧休息。
于正月二十七日起程。
伊仍至羅布諾爾、搜查剿殺。
即向巴裡坤辦事等語。
前據伊等奏稱、追剿沙喇斯、瑪呼斯等賊。
向呼爾塔克山前往。
嗣據額敏和卓之子素赉璊報稱、阿裡衮等巳回。
距吐魯番五百裡。
候剿殺藏匿之瑪哈沁等。
即可徹兵。
朕因與伊等原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