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甚至親随伴當。
每班至十數人。
請嗣後按衙門大小。
酌定名數。
于目兵内輪流承值。
其役使人等、在餘丁内揀用。
應如所請。
武職衙門所用人役。
務令酌定名數。
并跟役在餘丁内揀用。
倘有将兵任意役使者。
查參議處。
從之。
○以正紅旗漢軍副都統齊斌、署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調湖北巡撫馮钤、為湖南巡撫。
署江蘇巡撫莊有恭、署湖北巡撫。
以廣州将軍李侍堯、署兩廣總督。
○以故喀爾喀右翼固山貝子巴特瑪旺紮勒子車木伯勒、襲爵。
○丁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曰、尹繼善奏、查勘宿桃等屬工程情形摺内。
有将駱馬湖尾闾。
商之河臣。
早行開放。
使湖面騰空以待汛水之語。
此河湖第一緊要之務也。
湖雖所以潴衆水。
而不為之及時宣洩。
則停蓄既多。
鮮有不緻漫溢者。
向來治河諸臣。
不思達其去路。
而惟恃湖堤以相捍禦。
及湖漲難容。
終至泛濫不收。
而遠近田廬。
胥受其害矣。
即如洪湖五灞之水。
由高寶邵伯諸湖以歸江海。
本有建瓴之勢。
乃諸閘之啟閉不時。
引河之分洩不暢。
而下河諸州縣。
遂頻罹水患。
自去春南巡時。
親臨指示。
特命嵇璜專司其事。
令将車邏、南關、二壩。
常行開放。
又早辟歸江之路。
以達其流。
下河田畝。
去秋遂獲豐收。
今春據嵇璜奏稱、高寶二湖。
湖面寬闊。
務使各處引河通流無滞。
早為騰空湖面。
迨水勢漸長。
即由引河分注。
從邵伯諸湖入運歸江。
俾高寶諸湖不緻驟盈等語。
其所經理。
頗能恪遵朕訓。
适合機宜。
在該河督等職司疏浚。
于其中原委。
亦所深悉。
然非朕之諄切指畫。
則誰肯為此耶。
今駱馬湖之水。
由六塘河下洩。
而東流入海。
其河之兩岸。
則宿、桃、安、清、海、沭、六州縣。
田廬在焉。
伏秋大汛。
民生攸系。
若使湖面早為騰空。
則汛水之來。
有所容納。
盈科後進。
源源下注。
湖水無泛漲之虞。
而六塘兩岸。
亦斷不緻潰決四出矣。
豈惟此六州縣之利。
其瀕湖一帶運道民生。
亦鹹奏安瀾之慶。
尹繼善既已商之河臣。
早為開放尾闾。
以為豫騰河面之計。
應如所奏速行。
此後每歲大汛之前。
應行開放時。
着該總河會同該督先期奏聞。
以免因循觀望。
并将此旨勒石河濱。
俾後之司河務者。
永遠遵守焉。
○又谕曰、河東總河張師載奏、豫東兩省黃河灘地内、有民埝一項。
民間租種灘地。
惟恐水漫被淹。
築埝攔阻。
日漸增高。
恐不即禁止。
又複增高。
于河防甚有關系等語。
豫東黃河大堤。
相隔二三十裡。
河寬堤遠。
不與水争。
乃民間租種灘地。
惟恐水漫被淹。
止圖一時之利。
增築私埝。
以緻河身漸逼。
一遇汛水長發。
易于沖潰。
彙注堤根。
即成險工。
不知堤内之地。
非堤外之田可比。
原應讓之于水者。
地方官因循積習。
不知查禁。
名曰愛民。
所謂因噎而廢食者也。
着交與河南、山東、巡撫。
嚴饬該地方官。
曉以利害。
嚴行查禁。
俾小民知所顧忌。
不許再行培築。
地方官不實力辦理。
乃廳汛員弁、明知徇隐。
即行參處。
嗣後如有仍沿積習、為害河防者。
惟該撫等是問。
○谕軍機大臣、兆惠等據由屯呈報、領兵至伊犁。
疾追烏爾古勒濟勒等。
已派瑪瑺策應由屯。
大兵亦相繼進發等語。
兆惠等自進兵以來。
雖數次擊敗賊衆。
而渠魁如哈薩克錫喇等。
未能擒獲。
且今日奏報中。
并未言及。
又有奏賀阿睦爾薩納身死一摺。
阿睦爾撒納之死。
諸人俱可慶賀。
惟兆惠、富德、疎脫逆賊。
未曾擒獲。
尚宜愧恥。
乃亦腼顔奏賀。
豈謂逆賊既伏冥誅。
大事已竣。
而哈薩克錫喇等賊。
俱可置之不論乎。
此時賊衆若向特克斯等處。
即宜迅速追剿若已逃入哈薩克。
亦應勒兵索取。
仍分兵至博羅塔拉。
擒拏舍楞等。
務期弋獲。
至所奏喀喇烏蘇之呼魯蘇台台站、被賊搶奪。
兆惠等領兵進剿。
自應令巴祿照管台站。
兩将軍、兩參贊、閑居一處何為。
而巴祿更屬無事。
伊等豈欲效去年西路所行乎。
奉到此旨後。
若達禮善等、尚未追剿哈丹鄂拓克、善披領集賽等餘賊。
即派巴祿領兵二三百名。
前往搜捕。
又所奏瑚爾起等、收取伊克胡喇勒得木齊巴蘇泰。
由屯收取杜勒巴集賽等戶口。
皆系畏威乞降。
解至巴裡坤時。
仍送肅州辦理。
○軍機大臣等議奏、明年巡幸索約勒濟。
由口外行走。
路程較遠。
所有扈從官兵馬匹。
沿途若不量加補換。
不無疲乏。
請豫買馬五六千匹附近水草牧養。
查此次經過地方。
多由内紮薩克遊牧處所。
應令錫林郭勒盟長阿巴噶王索諾木喇布坦、昭烏達盟長翁牛特貝勒朋蘇克等、各買馬三千匹。
按八九兩發價。
共需銀五萬一千兩。
除盡動戶部現存官馬價銀二萬九百兩有奇外。
不敷銀三萬餘兩。
由銀庫動支。
派司官一員。
馳驿送往。
其二處馬匹。
若于昭烏達一處牧養。
恐數過多。
水草不敷。
應令該盟長等。
暫于各該處牧養。
以備行取更換。
報聞。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楊錫绂奏稱、運丁屯田。
于雍正十三年、乾隆七年、屢經奏請清查。
造冊送部。
其典賣者許原價取贖。
并禁軍民不得私相典賣。
自定例後。
貧丁仍無力回贖。
請嗣後贖價在百兩以上。
分三年交價等語。
應如所奏。
價銀分三年清交。
其已過一年二年者。
租息作何次第酌給。
妥議辦理報部。
又奏稱、近年糧艘抵通。
俱屬全完。
然亦有疲幫挂欠。
勒限始完。
其弊非水次乾折。
即沿途盜賣。
請嗣後抵壩兌米。
但有挂欠。
坐糧廳勒限完追。
仍行捆打。
其領運員弁。
亦不準議叙等語。
應如所奏。
并令倉場将各省到通漕欠。
丁名幫分。
于年底造冊送部查考。
又奏稱、旗丁有駕運之責。
佥選必須殷實。
若将已革貧丁欠項。
概令新丁接受。
是尚未出運。
已受拖累。
請嗣後衛所佥丁。
舊欠官項。
不許勒令新丁接受等語。
應如所奏。
衛所佥丁。
止令酌認篷桅杠索。
至舊丁所欠。
如有仍将公私欠項。
勒令新丁接受者。
或經告發。
或被查出。
即将抑勒員弁參革。
從之。
○免福建台灣縣、乾隆二十二年分、各則田。
旱災額賦。
○戊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向來吏部司員。
遇有錯鋘。
應行議處之案。
止将經手一二人議處。
此在尋常案件尚可。
彭樹葵系卿貳大員。
其任内既有革職留任之案。
吏部議處時。
何至竟行遺漏。
非尋常疎忽可比。
此案該司滿漢各員。
俱着交都察院嚴加議處。
該堂官一并交都察院察議。
彭樹葵自有留任之處。
豈不知之。
經部議後。
即應自行陳奏。
方合為大臣之體。
乃隐忍戀棧。
非砥砺廉隅之道。
着依議革任。
○谕軍機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