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三年。
戊寅。
五月。
丙戌朔。
谕軍機大臣等、金川所踞革布什咱官寨。
既經明正、綽斯甲布等土司。
全行奪回。
可見番蠻挾仇攻擊之事。
原所時有。
殊不必以内地官法繩之。
該處文武果能曉谕約束。
可以甯輯。
固屬甚善。
否則惟有以番攻番之一策。
惟須靜鎮以處之耳。
金川原屬不安分之土司。
若衆土司等、能協力除之而分其地。
于番境轉可久遠相安。
正不必以滋釁不已為慮。
第此等機宜。
自不便于明谕。
宜密饬文武各員。
微示其意于衆土司。
俾其知所從事。
至于布拉克底土舍德租不安住牧。
竟敢附和金川。
其情甚為可惡。
必應示以懲創。
該督、提等。
或以計擒。
或令鄰近土司攻取。
亦可以酌量辦理。
着一并傳谕知之。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裡衮等奏稱、發遣巴裡坤種地人犯。
現拟分屯築堡。
相度地畝。
酌量安置。
已咨行黃廷桂等語。
所奏甚屬錯謬。
不曉事理。
此等發遣人犯。
原系情罪重大應死之人。
因有一線可原。
未即置之于死。
若留之内地。
徒緻擾累善良。
是以将各犯發往巴裡坤等處種地。
其自能謀生與否。
亦惟聽之而已。
稱巴裡坤者。
乃籠統之辭。
其魯克沁、烏噜木齊一帶。
現在派撥兵丁屯種。
所發去之人。
即與綠旗種地兵丁為奴。
督課取力。
有何不可。
非謂另為築堡擇地。
于巴裡坤左近分屯。
一一官為經理。
如是則無罪之兵丁。
反應遠去。
而減等之死犯。
乃當大費帑金。
為之經理久遠之計。
豈非笑談。
即如發遣拉林等處。
及給披甲為奴之犯。
亦未有如此辦理周章者。
若雲遠逃他處。
使其逃回故鄉。
即可拏獲正法。
若就近逃入回部。
不過與人為奴。
竟可不問。
又何愛此身犯重遣之囚。
為之過慮耶。
凡此皆與發遣安置之本意。
全無關涉。
實為可笑之至。
黃廷桂現在尚未奏到。
諒不至無識若此。
此等人犯。
發遣到彼。
即給種地兵丁為奴。
如安分則已。
否則遵照前旨辦理。
已另有旨饬谕阿裡衮。
并傳谕黃廷桂。
令知此意。
仍從黃廷桂處行文阿裡衮等。
令其自慚愧也。
○戊子。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據嵇璜、尹繼善等奏報、上下江水利各工陸續全峻。
各就所分工段。
逐一丈量。
并無偷減浮冒情弊等語。
江省上江之鳳、颍、泗、下江之淮、揚、徐、海、等處。
濱臨湖河。
地勢窪下。
連年頻被水患。
特命廷臣會同督河諸臣協力商辦。
分浚支幹各河。
俾上下遊節節疏通。
以期積水全消。
永資利賴。
去冬興工以來。
諸臣皆能仰體朕心。
奮勉集事。
并各分工段悉心丈勘。
雖有一二偷減浮冒者。
皆微末工員。
已據實參處。
現在續辦各工。
俱已迅速完竣。
尚無大員作弊者。
今經保結奏聞。
具見實心經理。
朕自信之。
嵇璜、夢麟、裘曰修、尹繼善、白鐘山、托恩多、高晉、高恒、俱着交部議叙。
其在工承辦各員弁。
并着該督等查明。
分别咨部議叙。
以示獎勵。
○又谕、甘肅地方。
數年以來。
辦理軍需。
悉頒拏項。
雖絲毫不以累民。
而小民急公趨事。
甚屬勤勞。
殊堪廑念。
前經降旨将本年應徵地丁錢糧。
概予蠲免。
又經降旨、将二十二年以前舊欠之銀糧草束。
通行豁除。
但該省為軍需總彙。
民風淳厚。
出力尤多。
朕心時切轸念。
着将甘肅通省乾隆二十四年分。
應徵地丁錢糧。
再行加恩。
悉與蠲免。
該督撫等、其董率屬員豫行出示。
遍為曉谕。
毋任不肖官吏。
從中舞弊。
以副朕格外加恩。
優恤邊氓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開泰、嶽鐘璜、覆奏、金川已被章谷、綽斯甲布。
兩路進攻潰逃。
其侵占革布什咱。
未能得志。
目下情形。
可以漸為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