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不分命臣工。
董司其事。
以疏以瀹。
尋源注委。
而豫居天下之中。
黃河界其北。
淮渎經其南。
平原高壤。
無大陸廣川為之瀉。
故尤為難治。
今自荥澤以下。
導汴渦沙汝諸水以流其惡。
其支分派别。
或堤以束之。
或淵以潴之。
或引之使分。
或彙之使合。
曲之使有容。
直之使徑達。
為水門以蓄洩之。
為涵洞以吐納之。
朕後先宣示之旨。
及諸臣之疏具在。
茲不複叙。
為叙其大指若是。
嗟乎。
豫之民其受困亦亟矣。
及朕知之。
始為之易撫臣。
發帑粟。
興水利。
然救什一于千百。
其亦遲矣。
朕方抱愧之不暇。
而曰民感恩乎。
其益增吾愧而已矣。
○又谕、據吳達善奏稱、甘省大勢缺雨。
其杖徒以下等罪。
可否亦照直隸清理刑獄之例。
酌減辦理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
清理刑獄。
亦祇祈求雨澤之一端。
今肅、甘、涼、蘭、等屬。
未得透雨。
而泾州、高台、數州縣。
又有被災之處。
邊省貧民。
深為轸念。
雖該省頻年額賦。
悉已加恩豁免。
若秋成未能接濟。
則應行撫恤之事。
不可不急為籌畫。
甯夏一帶。
素稱産米之區。
價直較他處必當平減。
其應如何設法采購。
以為未雨綢缪之計。
務宜作速部署。
以備臨時酌量赈粜。
庶邊氓得沾實惠。
将此詳悉傳谕吳達善知之。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奏、東華門進班護軍參領、護軍校、護軍等、于瘋颠僧人。
拔刀入内。
未能攔阻。
分别定拟。
得旨、護軍參領、護軍校、護軍等。
看守禁門。
系其專責。
似此瘋疾之人。
強行入内。
當經以棍擊斃。
或以刀砍傷。
俱分所當然。
乃守禦多人。
竟不能一為攔阻。
如軍前遇敵。
諒不過恇怯奔潰而已。
尚能奮勇殺賊乎。
此即應如所奏。
亦無不可。
但積習日久。
實未嘗經曆此等事件。
且人數衆多。
着加恩将拟絞之護軍校努爾瑚讷、長玉、護軍福森保等十六人。
俱行寬免。
發往拉林、阿勒楚喀。
餘依議。
此系朕格外恩施。
嗣後看守禁門之章京、護軍校、護軍等、各宜勤慎當差。
嚴為守衛。
倘訓饬後。
如仍前怠玩偷安。
一經查出。
朕必從重治罪。
決不姑貸。
不可因此次加恩。
妄生希冀也。
将此旨着八旗護軍統領。
書于木牌。
凡進班之處。
俱行懸挂。
悉令進班人等知之。
○辛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錫绂奏、現在漕船将次全抵天津。
恐北河水淺。
剝船稀少。
必緻擁擠守候等語。
着傳谕方觀承、今年糧艘。
不期在天津值飓風。
以緻壅塞河幹。
所需剝船。
必先期廣為雇備。
以資臨時剝運之用。
方可迅速抵通。
該督可即赴天津督率地方官。
豫行妥協經理。
目下正屆防汛之期。
該督現駐河幹。
照料甚便。
務俾各幫漕糧。
及早抵通起卸。
毋緻遲誤。
○又谕、近以辦理回部機宜。
節次谕知兆惠、雅爾哈善等。
伊等兩路進兵。
若今年能攻克葉爾羌、喀什噶爾等城、固善。
倘不能克。
于應行徹兵之時。
即在擒獲回人内。
酌揀數人。
明白曉示雲。
大兵進剿。
惟欲擒獲布拉呢敦、霍集占。
與回衆無涉。
恐爾等被其恐吓。
妄相附和。
今大兵雖暫時休息。
來年仍必進剿。
亦定将田野種植。
盡行蹂踐。
務獲二賊方止。
如此頻年進兵。
耕獲無期。
必緻餓斃。
豈不為厄魯特之續。
爾等若悔罪歸誠。
即聽于本地各安生業。
有能擒獻首惡。
大皇帝必格外加恩。
爾等與其被脅而死鋒镝。
孰若來投以樂室家。
利害昭然。
所宜熟思審處。
今将此意作書。
交爾等傳示回衆。
使人覺悟。
即行釋放。
似亦攻心之策。
若慮逆酋等先期設備。
則次年即不進兵。
伊等亦未必弛備也。
但必俟應行徹兵之時。
方可如此辦理。
再本年或不能取葉爾羌、喀什噶爾。
僅得庫車、烏什、阿克蘇等城。
屆徹兵之期。
若令降人管轄。
恐賊複來奪據。
若留兵戍守。
兵少則力弱。
兵多則饷艱。
雅爾哈善、額敏和卓等。
身在行間。
其體察情形。
詳悉議奏。
○兵部議準、署江西巡撫阿思哈疏稱、南昌城守營。
額設馬步兵二百二十三名。
除分駐塘汛外。
存城僅七十餘名。
不敷差遣。
請于鎮标後營額兵七百餘名内。
改撥一百名。
把總、外委、各一員。
以均勞逸。
再後營兵六百餘名。
僅止守備一員。
請改為揀選之缺。
以資熟手。
從之。
○工部等部議覆、安徽巡撫高晉條奏。
一、地方農田水利。
正印等官。
均應辦理。
但事務殷繁。
勢難兼顧。
請将守巡各道。
及府州佐貳。
分司協理等語。
應如所請。
廬鳳道、并鳳陽府同知、通判、颍州府通判、直隸泗州州同。
均兼水利職銜。
改鑄關防。
一、宿州所屬濉河。
宣洩清黃要道。
前經淤墊泛溢。
現在開挑修閘。
請分派各員保護等語。
應如所奏。
自徐溪口至符離集河道。
黃疃等三閘。
交宿州州同分管。
符離集至霸王城、蒿溝等四閘。
伏秋二汛。
令該州判移駐照料。
冬春仍回臨溪。
霸王城至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