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綠旗、官兵。
沿途所需行糧。
有無應給官項。
伊等至涼州、照看飼秣時。
應如何加恩賞給。
可傳谕黃廷桂、查明議奏。
再降旨賞給。
以示體恤。
尋議、今歲口内外糧價翔踴。
解馬官兵、額支盤費不敷。
向例協領、佐領、參将、遊擊、口内、日支銀四錢。
口外、五錢。
今請口内、每日加銀一錢。
口外、二錢。
防禦、都司、守備、向例口内、日支銀三錢。
口外、三錢七分五厘。
應請口内、日加銀八分。
口外、一錢六分。
骁騎校、千總把總、日支盤費銀、口内、二錢。
口外、二錢五分。
應請口内、日加銀六分。
口外、一錢二分。
至牽馬兵丁。
向例無論口内外、日支銀四分。
今請口内、日加銀六分。
口外、一錢。
從之。
○大學士伯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甘、涼、肅、出差邊兵家屬。
月領銀一兩。
糧價昂、不敷買食。
存營兵、差繁糧少。
不能兼顧家口。
現每兵一名、借給糧四鬥。
延綏鎮屬兵、差務尤繁。
又值歲歉。
每兵借給糧一石。
均于來年各應領糧饷内、分四季扣還。
得旨嘉獎。
○以故一等子察哈爾車淩多爾濟子那木紮勒、一等男加一雲騎尉奇山子喀甯阿、各襲爵。
○緩浙江仁和、歸安、烏程、長興、德清、武康、等六縣。
湖州一所。
本年水災田畝、應徵漕糧、漕截、漕項、等銀米。
并舊欠錢糧。
○甘肅岷州土百戶馬繡、青海瓊布納克魯族百戶隆珠旺紮等故。
以其子映星、納旺四朗等、各襲職。
○庚午。
谕曰、禦史朱嵇條奏一摺。
所舉裁汰柳船之類。
事涉瑣屑迂見。
無關政要。
即如所雲、柳船為黃河泛溢救生之用。
黃河豈常有泛溢之事。
亦豈常宜聽其然。
而不治其本。
至所奏捐納州縣官、應以一年甄别。
二年實授等語。
亦于事理未協。
選授官員、莅任之後。
随時甄别。
責在督撫。
應留應去。
豈能定以年限。
如每月輪選正途舉人、進士、其中多有老邁平庸之人。
然以積日累歲。
應彼選補。
改教不勝其改。
明知其不可。
而未嘗不照拟錄用者。
以其無可指之過。
彼方抱屈者有之。
此用人之難也。
若而人者。
亦将以一年限之乎。
但朱嵇既有此言。
着交該部酌量定拟具奏。
尋議、黃河柳船。
年久運動不靈。
有名無實。
允宜裁汰。
至捐納人員。
定例試俸三年。
方準升轉。
如該禦史所奏。
較常例過優。
應無庸議。
從之。
○軍機大臣等奏、前奉旨停止點閱兵丁軍器。
其官員軍器。
展限五年一次點閱。
至官員、及護軍校、骁騎校之盔甲。
兵丁之撒袋腰刀。
仍扣俸饷修理。
伏思官員盔甲。
亦應令自行修補。
較官修尤堅固。
再護軍校、骁騎校、雖系六品官員。
仍在兵額之内。
其盔甲、請饬軍裝處按名制造。
官為存貯。
停止工部修造。
從之。
○軍機大臣會同吏部議覆、禦史陳大複奏稱、三年計典。
督撫不得概請展限。
查大計展限。
原非成例。
嗣後督撫升調時。
适屆大計之期。
既察核在前。
應即行趕辦。
或密交新任代題。
若距計典尚遠。
仍照舊例辦理。
從之。
○以故三等公哈甯安叔兆德、襲爵。
○紮噜特頭等台吉達爾漢阿珠爾故。
以其子沙克濟沁布瓦、襲職。
○補行乾隆二十二年大計。
貴州省、不謹官二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二員。
廣西省、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俱分别處分如例。
○辛未。
鑲藍旗蒙古都統納延泰等奏、請補授似朱林之公中佐領。
揀選人員。
帶領引見。
谕曰、此佐領、管理承襲者甚繁。
兩佐領内。
将福珠禮所管佐領。
作為三姓互管佐領。
缺出時。
于達爾丹、代清、二枝人員内、揀選互管。
其吉蘭泰佐領。
即作為公中佐領。
着車臣補授。
○以故一等男加一雲騎尉特古斯子明保、二等男富山子福甯阿、各襲爵。
○壬申。
谕、前據高晉奏稱、發往安徽試用之知縣朱調元、劉侑、溫燦、均難勝民社之任。
應請以教職改補等語。
今吏部将劉侑等二員、帶領引見。
果不足膺民社之任。
照所請以教職改補矣。
此等試用人員。
材具既屬平庸。
督撫等斷難率請題補。
若但以差委為姑容之計。
在地方既難得人。
而該員等亦徒滋守候。
于公私兩無裨益。
不如及時奏請改補。
俾早得一職自效。
而公務亦不緻贻誤。
高晉所見頗當。
所有各省試用人員。
并着該督撫等、留心察看。
照此辦理。
将此通行曉谕知之。
○又谕曰、河東鹽政薩哈岱、請将乾隆二十三年引課、分作五年帶徵帶銷一摺。
該部議駁亦是。
上年該處鹽池被淹。
已将二十二年分額餘引課、分作三年帶徵。
今年該處并未被災。
自非上年可比。
但念各商、現在力量不能充裕。
着加恩将河東、乾隆二十三年額餘課引官務等項。
照上年之例。
分作三年帶徵帶銷。
以纾商力
○谕軍機大臣等、據謝溶生奏、辦理考試情形一摺。
内稱、查獲魚台、曹縣、定陶、各處雇倩槍手。
現在照例審究等語。
槍雇諸弊。
于考試大典。
甚有關系。
司文柄者。
必随時實心整頓。
有犯必懲。
庶可遴選真才。
肅清學校。
第思此等積習。
恐不止山東一省為然。
何以各省學政。
從未有陳奏及此。
或該學政等、以為職分應辦之事。
就案審理完結。
未及逐一奏聞。
亦未可定。
若謂各省竟無此弊。
則殊非情理也。
生童考試。
為士子進身之階。
弊窦不清。
則良莠混淆。
真才無由而見。
由此而鄉試、會試、安望得才品兼優之士而用之。
甚非籲俊掄材之道。
着傳谕各省學政、遇有此等情弊。
務必實力厘剔。
毋得稍事姑息。
仍将一年考過所屬、有無槍雇諸弊。
及如何辦理之處。
于歲底專摺奏聞。
謝溶生摺、并着鈔寄閱看。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塔永甯奏稱、陽曲等四十二州縣。
丁徭未歸地糧。
奉部咨籌辦。
查陽曲、榆次、岚縣、興縣、岢岚、應州、山陰、靈邱、天鎮、懷仁、陽高、右玉、平魯、甯武、神池、偏關、五寨、遼州、平定、壽陽、盂縣、绛州、稷山、河津、绛縣、蒲縣、等二十六州縣。
土地瘠狹。
糧少丁多。
仍應丁糧分辦。
惟太谷、臨縣、石樓、五台、崞縣、等五縣。
丁糧輕重适均。
應俱攤徵。
至丁重糧少。
不能全行攤徵者。
據各州縣詳請。
分别辦理。
永甯州、請一丁徵銀三錢。
餘徭、并無着丁銀、均攤歸地糧。
朔州、請照中下、下下、二則。
令現在實丁、與寄莊各戶、按地輸徭。
以符原額。
其衛丁、按下上、下中、下下、三則。
分貧富勻納。
榆社縣、請将丁徭三分、一分攤入地糧。
餘按丁輸納。
沁州、請不分民屯門則。
每丁徵銀一錢。
餘減除丁徭。
按通邑糧銀、并民屯米、勻攤沁源、武鄉、二縣。
并請丁徭半入地糧。
半按丁徵銀。
靜樂縣、請以丁徭十分之三、攤入民屯地糧。
餘按丁徵銀。
代州、請令民衛丁徭、每丁納銀一錢三分三厘。
餘徭攤歸地糧。
保德州、請俱照下下則、每丁徵銀八錢二分四厘。
減存徭銀。
按地糧攤徵。
隰州、永和縣、均請查明寄居年久、置有産業各戶。
俱納下下則徭銀。
将原額上、中、下、各則丁銀勻減。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白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