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朕此意是否。
可詢問額敏和卓、令其議奏。
至各城回衆。
數年來甚覺窮困。
驟行遷徙。
勢必不能。
或一二年後。
再選老成謹慎之人。
前往伊犁安插。
至伊犁駐防糧饷。
于回人應交貢賦内。
酌量折收米石。
運往支給。
似亦可行。
雖非現在急務。
自此次第辦理。
亦甚妥協。
并着兆惠等、定議具奏。
○以禮部左侍郎介福、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禦史湯先甲、為副考官。
工部右侍郎錢維城、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翁方綱、為副考官。
右庶子沈栻、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工部主事趙瑗、為副考官。
○壬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兆惠奏稱、現在進取喀什噶爾。
伯克霍集斯、所遣招降布拉呢敦之人。
若即行前往。
轉使賊人知我聲息。
拟将伯克巴喇特、帶領行走。
相機差遣等語。
霍集斯招降布拉呢敦之議。
系遵朕谕旨。
昨富德具奏。
又以降旨獎賞。
若慮賊人知我聲息。
則我兵自阿克蘇起程。
賊豈全不知覺。
且富德奏請差遣之人。
兆惠又複留待。
轉使霍集斯生疑。
至若臨時招撫。
布拉呢敦必謂先期未見遣人。
此特懈我衆心。
必緻徒增疑懼。
着傳谕兆惠等、仍遵前旨。
将伯克巴喇特、即行遣往。
○又谕、據兆惠等奏稱、派出西安兵五百名。
聽候台站調遣。
餘兵一千五百名。
交駐劄大臣、于阿克蘇、烏什、等處分防等語。
兆惠正當需用兵丁之時。
轉将西安兵存留者。
蓋因伊等不習勞苦耳。
但即留駐阿克蘇。
亦恐無禆實用。
徒糜糧饷。
不若遣回本營。
可傳谕舒赫德、将此項兵丁、約計從阿克蘇至巴裡坤程期。
給以口糧。
令其步行回巴裡坤。
仍将伊等未習勞苦。
不能從征。
自後宜加奮勉。
務為有用之人。
明白曉示。
至巴裡坤日。
着清馥照例辦給車輛。
遣回西安。
○又谕曰、定長等奏稱、主事富奎等。
領兵七十名。
搜捕盜取烏噜木齊牧群之瑪哈沁等。
至博克達山。
遇賊百餘。
殺賊四人。
奪馬六匹。
仍前往追剿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富奎所報百餘人。
或通計家口。
則我兵自可盡行俘獲。
但伊等帶領者。
系綠旗兵。
以緻疎脫耳。
着傳谕清馥等、巴裡坤有存留索倫官兵。
即選派百餘名。
于内地現送馬匹内。
撥給二百餘匹。
令其追及努三。
前往搜剿。
若現無存留索倫。
而努三處亦系屯田兵丁。
即停其追剿。
俟來年大兵凱旋時。
再行辦理。
俱着傳谕知之。
○又谕曰、成衮紮布等奏稱、薩拉布拉克卡内骁騎校額勒登保、往追盜馬賊人。
遇雨迷蹤。
已饬令前赴紮隆阿軍前。
效力自贖等語。
額勒登保、系守卡侍衛。
馬匹被竊。
即有應得之罪。
及追捕賊人。
又複中途轉回。
成衮紮布等、不行奏請治罪。
未免姑息。
今既經複往。
着傳谕紮隆阿。
将額勒登保、革退骁騎校。
自備資斧效力。
倘仍前疎懈。
定行從重治罪。
○又谕曰、成衮紮布奏、烏梁海内大臣察達克。
聞知歸并伊等管轄之庫庫勒濟等逃走。
即領兵前往追獲等語。
察達克着加恩賞緞四端。
其所領官兵。
照近日車木楚克紮布出兵之例賞給。
○癸巳。
谕、朕此次巡幸木蘭。
着裕親王、和親王、大學士來保、史贻直、在京總理事務。
其月選之文員内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并年滿千總等官弁。
俱着王大臣照從前之例驗看。
至外省督撫提鎮等奏摺。
着照例自啟銮之日為始。
俱赍赴在京總理處加封。
交内閣随本呈送行在。
候朕批示。
随本發回。
仍于在京總理處。
交赍摺人祇領。
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漫口工程緊要。
方觀承現在督率辦理堵築。
尚需時日。
如于朕啟銮之前。
未能竣工。
該督不必随往熱河。
并不必赴清河接駕。
倘或以布政使三寶。
未能熟谙随營一切事務。
道員中如王檢等酌派一員。
協同沿途辦理可也。
将此傳谕方觀承知之。
卷之五百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