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
距蘇州不遠。
屬員撲捕不力。
豈竟漫無覺察。
何以并不查參。
又未親身往捕。
非尋常徇庇可比。
着革去總督銜。
照部議革職、留巡撫任。
○又議覆、雲南按察使吳紹詩奏稱、命案逃犯。
除承緝官初參限滿、後任接緝不獲者。
照例處分外。
如接緝在前官初參限内、未能弋獲者。
請從重議處等語。
查偵緝逃犯。
初參限内、最為緊要。
而向例限内接緝、與限外接緝者。
同一處分。
康碌之員。
遂不及時追捕。
請嗣後限内接緝不獲者。
罰俸一年外、再限一年。
不獲、仍罰俸一年。
逃犯照案緝拏。
至盜案疎防限内、接緝無獲之員。
亦一例辦理。
從之。
○刑部議準、河南學政劉湘奏稱、棍徒撞騙生童。
捏稱線索。
給與字記者。
請不分有無封銀立約、及口許虛贓。
俱照撞騙已成例、枷号三月。
發煙瘴地面充軍。
其生童、杖一百。
徒三年。
從之。
○又議覆、浙江按察使李治運奏稱、城市關廂。
有營官駐劄者。
令派兵分路巡查。
應如所請。
至所稱州縣捕役。
交吏目典史專管之處。
查捕役人等。
一切慎募承充。
佥差緝犯。
自應仍歸正印官管理。
但該員等、既有督捕之責。
可令兼管。
遇有應緝人犯。
許按限徵比。
如捕役違條犯法。
與印官一例處分。
從之。
○以故奉恩将軍宗室巴啟納子天師保、襲職。
○以革退輔國公宗室鬥保子福安、降襲奉恩将軍。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濟甯州民沈祥佑妻葛氏。
○壬子。
上以秋狝木蘭。
奉皇太後自圓明園啟銮。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朕此次巡幸木蘭。
所有經過地方。
着加恩蠲免錢糧十分之三。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直屬夏秋以來。
米價稍昂。
因截留漕糧、并酌撥倉谷。
令各該地方設廠平粜。
民食不緻拮據。
所有通省各營兵丁。
并着加恩、令該督提等、查明确數。
每名借給糧一石。
俟明年夏季起。
分作一年扣還。
其附近水次者。
即于截存漕糧項内動撥。
餘即就各該處倉糧内借給。
以示體恤。
該部即遵谕行。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癸醜。
上駐跸密雲縣行宮。
翼日如之。
○甲寅。
工部議準、兩江總督尹繼善疏稱、淮、揚、徐、海、等屬、幹支各河。
有關農田宣洩、并關黃運湖河者。
應令地方河官分管。
如止關農田、不關河工者。
全歸地方官管理。
但各該州縣、額設佐貳等官。
有管理地方者。
有全系河員者。
應分别專管兼轄。
以免诿卸。
其有一河而跨數州縣者。
各按河道坐落分管。
仍于交接之處、立碣劃界。
又一河而應派二員分管者。
亦于分工處所、立石為記。
至六塘沂河。
洪溝港河。
兩岸子堰。
道遠工長。
應按裡設立堰長巡查。
又歸仁堤工。
原系黃河廳汛兼管。
汛臨時、令撥兵防護。
汛後徹回。
從之。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玉素布奏稱、從葉爾羌脫出之烏什回人阿奇木和卓等。
告知霍集占、聞大兵将至。
向西逃竄。
布拉呢敦、通使安集延。
往複之間。
霍集占謂其難信。
留來人不遣。
以賊衆千人、付阿布都克哷木、賽哩克伯克、守城等語。
霍集占聞風逃竄。
自屬确實。
至以千人留葉爾羌。
則斷不能守。
此必逆賊等、恐有追襲。
俾親信之人斷後。
揚言固守。
以作疑兵。
冀我師或不窮追久駐。
仍可複回抗拒耳。
兆惠所領兵馬。
尚無不足。
惟富德馬力稍弱。
頗為廑念。
但阿桂續進之兵。
亦可接濟。
其悉心奮勉行走。
至阿布都克哷木、從前固守庫車。
戕害托克托等。
實為逆黨渠魁。
此時果留葉爾羌。
務宜擒獲正法。
以抒衆憤。
俱着傳谕知之。
○是日、駐跸要亭行宮。
○丙辰。
谕、昨據鑲黃旗滿洲都統、以素玉承襲散秩大臣具奏。
朕因此等承襲散秩大臣、都統。
昔曾有之。
令将現在八旗内統計幾缺。
俱系何人承襲之處查奏。
茲據軍機大臣等查覆、八旗共有世襲散秩大臣三員。
都統四員。
散秩大臣三缺。
現各承襲。
其都統四缺停襲。
并将伊等世襲原由、及停襲之處。
一件具奏。
查伊等俱因着有勳績。
太祖、太宗、特加恩賞給世職。
用昭懋典。
今伊等子孫。
或緣事停襲。
或因都統有辦事之責停襲。
于國家酬庸之道未合。
朕心不忍。
着加恩将石廷柱、墨爾根轄之都統。
俱作為散秩大臣。
令伊等子孫承襲。
再土默特古祿格楚琥爾之都統。
與杭高之都統無異。
今杭高之都統。
既賞給男爵世襲。
古祿格楚琥爾、亦着照此賞給。
令伊養子子爵紮什泰兼襲。
着傳谕八旗、以示朕轸念勳耆。
特霈恩施至意。
○又谕曰、劉順、着調補安西提督。
其甘肅提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