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時、查明由喀什噶爾送信逆賊之回人。
酌量辦理。
又阿布都喇伊木、墨墨氐敏、情俱可疑。
俟喀什噶爾輪班入觐時。
将此二人、作為頭起送京等語。
昨富德奏稱、齊淩紮布等所解人口内。
塔哩雅沁回人伯克特穆爾、呼雅吉特、兩戶脫逃。
朕已密谕兆惠等、将久從逆賊之回人。
相機辦理。
至送信賊人之語。
出自俘獲人口。
所供未可遽信。
即阿布都喇伊木等、與賊交通。
亦向導回人所禀。
保無挾嫌誣害。
若将此二人解京。
其餘人衆。
必生疑懼。
當候齊淩紮布等到時。
密查逆賊親信之人。
令其指實。
如二人果與賊通。
即正法示衆。
或仍有他人。
亦另行查辦。
○又谕曰、兆惠等将降回額爾克和卓額色尹、鄂托蘭珠和卓瑪木特、解送來京未免辦事過急從前兆惠等奏、請将二人送京。
朕即謂留伊等在京。
恐霍集斯等、妄生疑懼。
俟擒獲霍集占時。
再行分别辦理。
今既将額色尹等送來。
雖留住京師。
其作何安插之處。
尚未酌定。
仍着傳谕兆惠等現在新降回衆。
尚有霍集占族戚在内。
若逆賊已獲。
即行送京。
否則仍當酌量情形。
勿使回衆疑懼。
緻生事端。
其作何辦理。
即詳悉妥議速奏。
○又谕、據綽勒多奏、本年墨爾根、呼蘭、二處收成歉薄。
民食不敷。
現在詳查辦理等語。
從前綽勒多議奏呼蘭添建倉廒一摺。
内稱該處倉貯米、谷、共六萬石有奇。
尚拟陸續運往黑龍江支用。
着寄信綽勒多、此項存貯谷石。
年來動用若幹。
有無續行增貯。
其查辦墨爾根、呼蘭、二處乏食人等。
是否足敷接濟之處。
一并查奏。
○又谕、據吳達善奏稱、蘭、鞏、等府州各屬地畝。
間有因旱未種秋禾。
亦有已種仍被旱傷之處。
自七月内、甘屬各廳州縣。
透雨沾足。
其未被旱傷之各色秋禾。
鹹沐滋培之益等語。
甘省各屬、積年歉收。
邊徼窮黎。
實堪轸念。
是以疊降谕旨、将應徵額賦。
蠲至明年。
而災地加赈。
展至七月。
原為前經被災之地。
多方量籌赈恤。
今歲收成如獲豐稔。
則闾閻生計。
可資接濟。
今該省各屬、自六月以後。
始得透雨。
田禾複有歉收之處。
民力未免拮據。
着傳谕楊應琚、吳達善等、将各屬現在情形。
并于前此蠲赈之處。
應行作何籌辦。
加恩撫恤。
俾窮民不至失所。
及該督撫曾否豫為經理之處。
作速查明妥議。
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慰朕念切民瘼至意。
○實授蘇昌為湖廣總督。
海明為吏部侍郎。
以正紅旗漢軍副都統赫赫、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壬申。
谕、朕恭閱世宗憲皇帝實錄。
内載辦理船廠事務給事中趙殿最條奏、船廠地方。
設立學校。
令滿漢子弟。
讀書考試。
欽奉皇考谕旨。
本朝龍興。
混一區宇。
惟恃實行與武略耳。
并未嘗恃虛文粉飾。
而凡厥政務。
悉吻合于古來聖帝明王之徽猷。
并無稍有不及之處。
觀此可知實行之勝于虛文矣。
我滿洲人等、純一笃實。
忠孝廉節之行。
豈不勝于漢人之文藝。
蒙古之經典與。
今若崇尚文藝。
一概令其學習。
勢必至一二十年。
始有端緒。
恐武事既廢。
文藝又未能通。
徒成兩無所用之人耳。
欽此。
欽遵。
仰見我皇考期望八旗、務令崇尚樸誠。
勤修武備之至意。
實當永遠欽遵。
為萬世不易之準。
而凡滿洲人等、所以是訓是行。
務為屏虛崇實者。
無不備于此矣。
去歲文童應試。
伊等私行傳遞。
繼複肆行喧鬨。
經朕治罪。
并降旨令三品以上大臣子弟。
嗣後有願就試者。
必國語騎射兼優。
方準奏聞應試。
蓋恐滿洲人等、惟務虛文。
不敦實行。
以緻舊日淳樸素風。
漸至廢棄耳。
乃蒙我皇考早鑒及此。
諄諄戒谕。
以滿洲惟務讀書。
倘不能精詣優通。
恐武事既廢。
文藝又未能通。
徒成一無用之人耳。
是朕不得不如此辦理。
亦惟兢兢仰體皇考明訓。
并非有意裁抑。
一概不準考試也。
今歲鄉試屈期。
伊等又不遵旨具奏。
竟潛任伊等子弟。
悉行應試。
朕複降旨将伊父兄等内、惟身在軍營、及職居外任。
不及知情者。
加恩寬免。
所有在京隐諱、不行具奏者。
俱行治罪。
此非以其已奉明旨。
尚爾朦胧僥幸之所緻乎。
觀此、則滿洲人等之崇尚虛文。
不思遵守舊俗。
所關綦重。
實不可不急為挽回整頓者。
嗣後各宜痛懲陋習。
益盡力于滿洲應行勤習之武略。
以仰副皇考再三垂訓之心。
及朕祇奉闡明多方開導之苦心。
着通行曉谕八旗。
将此并勒于各旗操閱兵丁處碑陰。
永遠遵行。
○以廣西慶遠協副将書通阿、為廣西右江鎮總兵。
○癸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谕、綠營副将。
有表率營伍之責。
簡用自宜慎重。
現在由旗員外補者。
定例五年調換。
而漢人曆任副将。
尚未定有年限。
嗣後各省漢員副将。
曆俸五年。
俱着督、提、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候朕随時甄别。
其才略出衆者。
既可備簡擢之用。
而衰庸之輩。
亦不緻戀棧久任。
于營伍實有裨益。
○谕軍機大臣等、努三久在軍營效力。
俟辦理瑪哈沁事竣。
即起程回京。
哈薩克貿易事務。
交永德辦理。
永德辦事二年。
頗稱谙練。
着派乾清門侍衛薩穆坦、侍衛倭昇額、馳驿前往烏噜木齊。
随永德學習行走。
○又谕、現在北路軍營無事。
着圖勒炳阿、前往庫車。
同納世通辦理事務。
○貴州提督哈攀龍、以病解任。
以雲南昭通鎮總兵馮哲、為貴州提督。
調雲南開化鎮總兵王澄、為昭通鎮總兵。
以直隸通州協副将吳應铨、為開化鎮總兵。
○甲戌。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頃詢問兆惠送來之額爾克和卓額色尹、鄂托蘭珠和卓瑪木特等、據稱、伊等原住葉爾羌、喀什噶爾、為策妄阿喇布坦、掠往吐魯番。
後居伊犁。
又為霍集占所掠。
逃往塔什幹等語。
額色尹系霍集占一族。
且久住伊犁。
不便遣回葉爾羌等處。
應即留京居住。
除兆惠所奏現在送京之圖爾都和卓外。
仍将伊等家口送京。
其瑪木特之子巴巴和卓、兆惠等回京時。
亦即同來。
回衆中尚有似此者。
俱酌量辦理。
○又谕、據官保奏、拉達克汗報稱、從前遣往葉爾羌探信之人未回。
又遣組克吉等前往。
距葉爾羌七日之程。
遇千餘人。
詢系葉爾羌所屬。
因避大兵逃出。
不肯放行。
并搶奪衣服等語。
着傳谕兆惠等、查明此等人衆。
确系何處逃來。
今欲何往。
或系葉爾羌屬人。
于何時逃避大兵。
是否有心與霍集占不合。
據實奏聞。
○又谕、據官保等奏、拉達克汗請轉奏謝恩。
并報明探信人等、未能前去。
朕已具悉。
昨因葉爾羌等處歸附。
仍降旨曉谕。
今将軍等奏報、霍集占等逃入巴達克山。
被伊部落人等擒獲。
俟其獻出時。
再行降旨。
嗣後拉達克汗處、不必遣人探信。
着官保等傳谕知之。
仍賜拉達克汗緞二端。
○又谕、回城現俱平定。
應将霍集占等私行徵歛之項。
嚴行禁止。
即辦事之阿奇木等員。
亦應如各省大臣之例。
遇缺補授。
或緣事革退。
則開缺另補。
至于霍集占族戚等、所以留住京師。
并令伯克霍集斯等、俟徹兵時同來者。
因恐伊等若仍居舊地。
必妄生希冀。
緻啟釁端。
此正所以保全之也。
兆惠等此時、宜曲加撫慰。
不可稍有漏洩。
俟霍集斯到京後。
即曉示各城回人。
以中外一家。
惟知共主。
阿奇木伯克、不過辦事大員。
毋許自稱諾顔。
私收貢賦。
即阿奇木等缺出。
亦揀選賢員。
或以伊什罕升補。
不準世襲。
章程既定。
則伊等希冀之念自消。
庶地方可以甯谧。
着因便密谕兆惠、舒赫德、遵照辦理。
○又谕曰、福祿等奏、詳查和阗六城回人。
共一萬三千一百四十三戶。
四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口。
較齊淩紮布等原查數目。
缺五千四百五十七戶。
三萬一千二百五十七口等語。
齊淩紮布等原查數目。
本未确實。
而後來被圍數月。
或不免傷損。
抑系回人等圖貢賦輕減。
隐匿脫漏。
亦未可定。
今若有人首告。
自不便颟顸。
否則不必究問。
着傳谕舒赫德等、此時且以停止查辦為妥。
若日後自行敗露。
亦無難再辦也。
○參贊大臣舒赫德奏、新授多倫阿奇木伯克阿布都赉來見。
據稱、伊兄托克托遊牧。
即在庫爾勒等處。
近聞散往羅布諾爾舊屬。
亦有複回者。
但現在乏食人多。
來春無力耕作。
請為料理等語。
臣将此等無食之人。
暫于阿克蘇留養。
俟安插後、再來收取。
至伊等春耕耔種不敷。
請照本年庫車回人例。
由官借給。
秋後償還。
又喀什噶爾、葉爾羌等處。
陸續投來之阿克蘇、賽哩木、回人等。
俱遣回本處安插。
報聞。
○命參贊大臣阿裡衮、留葉爾羌辦事。
○以福建漳州鎮總兵王無黨、為浙江提督。
調福建福甯鎮總兵任澍、為漳州鎮總兵。
陝西延綏鎮總兵張接天、為福甯鎮總兵。
以甘肅花馬池副将定柱、為延綏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永年縣民李名子妻張氏。
河南禹州民化興南妻霍氏。
○乙亥。
谕、今歲近京地方。
夏前得雨稍遲。
旋即甘霖疊沛。
大田仍獲有收。
農民得資日用。
近聞京城内外。
米糧價值照常。
惟麥面豆草各項。
未能平減。
尚須随時調劑。
從前五城平粜麥石。
現在餘剩存倉者尚多。
而接運進京之麥。
又有山東五萬石。
江蘇十萬石。
将次陸續抵通。
足供平粜接濟。
其黑豆一項。
各倉存貯。
除酌量寬裕留備支放需用外。
所有餘豆。
或準官員承買。
或發廠一并平粜。
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