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現在巴達克山霍罕等處。
遣使入觐。
一路台站馬匹。
自應整理妥協。
以壯觀瞻而速郵傳。
在内地台站。
自必豫備應付。
其哈密以外着五吉于巴裡坤牧馬一萬匹之内。
挑選一千匹。
由哈密至辟展分派。
其辟展、庫車、阿克蘇、葉爾羌、着定長、書山、納世通、阿桂、遞行交辦。
務使一律整齊。
俱即傳谕知之。
○又谕曰定長等、将本年辟展、托克三、烏噜木齊、哈喇沙爾、喀喇和卓等處。
屯田收獲分數具奏。
又稱、除烏噜木齊外。
其他地畝較之初種時漸覺歉薄等語。
此等田畝雖不能如内地人工糞治。
可以常年耕種。
但地頗寬敞。
彼此遞年互調耕作。
自有餘力。
着傳谕楊應琚、會同舒赫德、定長、悉心講求。
酌議具奏。
○兵部議覆、禦史戈濤奏稱、武鄉會試内場。
除雙單好字号外。
合式字号。
多至千人每科必中數卷。
以示鼓勵。
向聞武鄉會試時。
已挑雙單好字号者。
自知中式甚易。
不便雇覓槍手。
專以懷挾為事。
至合式字号。
知非文字甚佳。
不能取中。
于是尋覓槍手。
賄買合式而不願進場之人。
頂名入闱。
包攬多卷。
希圖僥幸。
其好字号人等。
設有懷挾不遇。
則跳越号舍。
闌入合式号中。
尋覓代倩。
請嗣後挑選外場雙單好字号。
稍寬其數。
入選者方為合式。
準入場考試。
不必别立合式字号等語。
系為厘弊起見。
但雙單好額數既多。
則久慣槍手。
又得混入單好内。
伏思槍手所以能混入場中者。
以其有三号技勇也。
此等技勇。
應試者皆可勉為且自知未必能售。
而文理清順。
一入内場便以代倩罔利。
今與其去合式之名莫若稍為變通如考試之人。
弓刀石三項。
皆系三号者不準合式必有一二樣頭二号者方準入内場。
是槍手已無從濫入合式字号。
仍于入内場時。
令外圍監試禦史。
帶領畨役人等。
在龍門嚴行搜檢。
驗明印記放入。
再向來雙單好及合式舉子号舍。
俱在一邊。
是以間有越号覓替等事。
今酌議将雙單好者。
列于甬道東号房合式者。
列于甬道西号房監試各官、仍可不時稽查一應胥役人等。
不得擅自近号。
又奏稱武鄉會試。
請于兩論一策中。
酌減一篇等語查武場原以選取将材。
自當以武經為重。
四書旨義。
非武士所能領會。
應将四書論一篇裁汰。
其内場衡文。
亦應如所奏、擇文理粗通者。
即予中式。
以示矜全。
從之。
○庫車辦事大臣按察使銜納世通奏、查庫車回城、地狹事少。
現駐官兵百餘名。
足敷調遣。
阿克蘇、差務頗繁。
所駐綠旗兵一千二百六十餘名。
看守城堡倉庫。
牧放馬駝牲隻。
添派台站卡座。
城内餘兵僅六十餘名。
不便再裁。
除軍營将來徹回綠旗兵。
即遵旨揀選調往屯田。
臣所領追剿瑪哈沁之西安兵一百二十名。
及阿克蘇所留西安兵二百五名内。
共裁汰一百五十名。
徹回巴裡坤。
仍辦給車輛。
遣歸原處。
報聞。
○管理屯田副都統定長奏、辟展等五處、屯田收獲後。
積貯應建倉堡。
查辟展已有舊設倉堡。
仍需添葺。
其喀喇和卓、新建倉二十四間。
托克三、二十間。
哈喇沙爾、十五間。
烏噜木齊、二十四間。
各築堡一。
辟展、添倉三十間。
及修葺舊堡。
照巴裡坤修城例。
賞給銀兩。
報聞。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胡寶瑔奏、該省藩庫偷竊元寶一案。
摺内據茶夫馬倫供稱、系一時起意。
并無第二人知道。
而布政使蘇崇阿所奏、則稱訊據該犯供認、商同伊兄庫丁馬卓偷竊是實。
其中情節未符。
看來胡寶瑔、或因一得初供。
即行入告。
蘇崇阿系再加訊研。
方供出實情。
是以彼此互異。
亦未可定着傳谕胡寶瑔、令即速嚴訊具奏。
此等匪徒竊盜庫項。
自應盡法懲治。
以示炯戒。
且馬卓充當庫丁。
若非通同商謀。
則馬倫身系茶夫。
豈能潛入外庫偷盜。
似此奸蠹之尤。
更不當稍存姑息。
俾得狡供漏網。
将此一并谕令胡寶瑔知之。
○吏部議覆、刑部奏收用犯案長随。
酌定議處。
查長随得贓舞弊。
前經刑部核定、照蠹役詐贓例。
分别初犯再犯剌字。
原易識認。
應如所請。
嗣後各衙門官員、如将犯案刺字之長随。
濫行收用系刺面者、降一級調用。
系刺臂者、罰俸一年。
如明系刺臂之犯。
仍行容留者。
亦降一級調用。
從之。
○河南布政使蘇崇阿奏、直隸州知州、如有引見已過六年者。
請照知府例。
令吏部調取引見。
得旨如所請行。
○豁除山東濟甯州、魚台縣、水深難涸地、九百七十六頃六十四畝有奇額賦。
○丙寅。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巴達克山、安集延等部落陪臣入觐。
已谕沿途各督撫等、加意料理。
今據鄂弼奏稱、沿邊一帶。
間有偏災。
恐未能整饬。
可傳谕鄂弼、一切供應官兵、及回部使人。
俱由内地南路豫備。
并傳谕直隸陝甘各督撫等、一體遵照。
再着陝甘督撫、先期知會将軍大臣等、均由内地來京。
昨據吳達善奏、分饬南北兩路。
探聽凱旋官兵。
接濟馬匹。
今既由南路行走。
自應酌量調撥。
其北路豫備馬匹。
祗須足敷台站之用。
其餘可酌量調赴南路。
俾官兵等遄行無誤。
并着傳谕知之
○又谕、據吏部議奏、湖南善化縣失竊驿饷銀兩一案。
該撫将逾限未獲之失察承緝各員。
扣限咨部。
核議辦理。
甚屬輕率地方遇有偷竊饷鞘。
無論外省解部。
本省解司。
均關官帑該撫自應将失事該管各官。
具本題參交部議處。
仍将發覺原由。
先行具摺奏聞。
以昭慎重。
況該撫所辦事件。
其情節有視此案較輕者。
亦多摺奏請旨。
而本年零陵縣失鞘一案。
成例具在何以此案事本同條。
而前後迥然互異。
該撫平日辦事。
頗知詳慎。
未應輕率若此。
着傳谕馮钤、令将因何辦理不符緣由。
據實明白回奏。
○丁卯。
谕、來年為朕五十誕辰。
又來年即恭值聖母皇太後七旬萬壽。
欽奉懿旨。
彤闱集福。
盛典骈臻。
令妃、慶嫔、頴嫔、貴人博爾濟錦氏。
俱淑慎敬恭。
兄勷内職。
宜加冊禮。
以宏嘉禧。
令妃着晉封貴妃慶嫔頴嫔着晉封為妃。
貴人博爾濟錦氏、着晉封為嫔。
欽此所有應行典禮各該衙門敬謹察例舉行。
○又谕兵部議準題請開複參革台拱營參将鄭純等應照例引見。
該員等始以侵克營私。
經原任總督恒文、參革發審。
及該撫周琬、審明定谳。
實系因公那移。
以限内全完。
免罪題結。
夫因公那移。
其去侵冒甚遠。
今定案得實則原參之誣罔可知。
封疆大臣表率屬員其責綦重。
倘于平日意所不惬者。
或因事捏構重款。
登諸白簡。
以冀聳聽即審屬全虛。
而其人去官涉訟經年沉滞。
已抱不白之冤。
在原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