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上年秋禾被旱。
省南十一府州、民借常平義社倉谷。
酌予緩徵。
或徵半緩半。
于次年麥後完納。
今平陽等屬。
麥收豐倍常年。
但民借必令易谷交倉。
粜籴時一出一入。
未免虧折。
現在饬屬曉谕。
凡借谷一石者。
按一谷六米、交麥六鬥還倉。
與民情較便。
貯倉之麥。
至明春粜借案内。
先盡動放。
得旨、甚好。
○雲貴總督愛必達等奏、滇省湯丹、大碌等、銅廠。
采辦工本不敷。
前經奏準。
将東川錢局。
每爐每旬。
加鑄半卯。
以所獲息銀。
為該廠加價之用。
今計老廠。
及各子廠、年辦銅觔。
不下一千一百餘萬。
東局加鑄之息。
尚不敷添價之用。
可否将省城、臨安、二局。
亦照東局、每爐每旬。
加鑄半卯。
其鑄本即于銅本項下借支。
再查大銅、大興、新廠。
出銅豐旺。
發價采辦時。
即可以省、臨、二局所鑄之錢搭放。
将該新廠銅本。
按數扣銀歸還鑄款。
得旨、如所議行。
○辛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葉爾羌現有海明辦事。
阿裡衮即可回京。
嗣後海明行文巴達克山諸部落。
俱列銜于額敏和卓之前。
但品秩未崇。
恐見輕屬國。
着授為蒙古旗分都統。
至新柱抵葉爾羌後。
開列名銜。
又當在海明之前。
俱傳谕知之。
○又谕曰、舒常奏、鄂齊爾告稱、所攜俘獲人等、情願于官給錢糧内。
自行養贍帶回等語。
從前因鄂齊爾等、俘獲過多。
難盡官為給廪。
故傳谕舒常、吳達善等、作為已意。
曉示伊等。
若能于所得分例。
通融養贍。
即準帶回。
或力有不能。
再為酌辦。
今伊等既稱通融減省。
足敷口食。
仍聽帶回遊牧。
無庸另辦。
○壬寅。
辦理陝甘總督事甘肅巡撫吳達善奏、接準楊應琚來咨、于甘州、安西、涼州、西甯、甘肅、五提鎮标下。
按現存營馬。
酌撥三千匹。
解巴裡坤備用。
複于莊浪滿營内。
量撥數百匹。
以足餘馬。
查安西在口外。
與巴裡坤較近。
随移提臣劉順、将撥馬四百匹。
先行解送。
其甘肅鎮撥馬六百匹。
于四月十九日。
業經驗明。
起解出關。
至甘、涼、西、等處撥馬。
俟調到、次第解赴巴裡坤。
交道員同德接收。
現委副将達啟解往。
俟甘、涼、西、撥馬到日。
再行委員續解。
得旨、好。
○管理屯田大臣阿裡衮等奏、葉爾羌等處。
所種糧谷。
于三月二十一二等日。
得雨深透。
發生甚旺。
此地自來雨澤稀少。
仰荷聖主恩威遠播。
拯救葉爾羌全部回民。
是以上天佑順。
着太平景象于邊陲瀚碛之地。
回民生計。
自此充裕。
下部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福建上杭縣民葉青山妻張氏。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達善奏、甘省現在興修狄道等處城工。
并分派道府大員、各經理一二處。
往來稽查督理等語。
前此準該督等所請。
修葺城垣。
原因該省被災民人。
得藉此就工覓食起見。
今既經相度估計。
有需帑至三萬兩、及五六萬兩以上者。
動用既多。
而興工又非一處。
自應實力責成董率大員。
以杜侵蝕那移之漸。
迺吳達善并未将所派道府等、開列名單。
各分處所。
是雖有稽察之名。
而無專任之實。
其何以重帑項而杜侵肥。
着傳谕吳達善、令其詳慎遴派。
分段督修。
仍不時親行悉心查核。
一面先行繕單奏明。
倘不肖之員。
有從中滋弊。
官帑不歸實用。
以緻年限未滿。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