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
今當掃穴之餘。
在殘衆自營生計。
不過還其所固有。
而駐防大臣等、循行勸墾。
亦惟用其人以墾其地。
曾有一内地百姓。
抑之負耒而往者乎。
總督楊應琚、前此酌籌屯務。
于派駐兵丁。
采買牲畜。
部署頗涉紛繁。
朕以其未得此事要領。
屢降谕旨。
令其從容随宜經理。
今日奏到。
伊亦自知前議之非。
并稱各就本地力量情形。
因利乘便。
可規久遠。
則前後擘畫緣起。
曆曆可數。
至應遣之犯。
議令前往種地。
以減死之人。
而予以謀生之路。
伊等既不得謂之民。
又安得謂之勞也。
且朕規畫此事。
更有深意。
國家生齒繁庶。
即自乾隆元年、至今二十五年之間。
滋生民數。
歲不下億萬。
而提封止有此數。
餘利頗艱。
且古北口外一帶。
往代皆号岩疆。
不敢尺寸踰越。
我朝四十八部。
子弟臣仆。
視同一家。
沿邊内地民人。
前往種植。
成家室而長子孫。
其利甚溥。
設從而禁之。
是厲民矣。
今烏噜木齊、辟展、各處。
知屯政方興。
客民已源源前往貿易。
茆檐土锉。
各成聚落。
将來阡陌日增。
樹藝日廣。
則甘肅等處無業貧民。
前赴營生耕作。
污萊辟而就食多。
于國家牧民本圖。
大有裨益。
夫利之所在。
雖禁之而不能止。
民可使由。
不可使知。
将來亦徐觀其效而已。
朕又何所為而先事勞之。
前此武功告成。
不過偏師嘗試之。
而好議者或雲黩武。
今辦理屯種。
亦祇因地制宜之舉。
而無識者又疑勞民。
朕實不解。
且付之不必解。
而天下後世。
自有公論耳。
因閱對策。
特降此旨。
并将楊應琚奏摺、通谕中外知之。
○軍機大臣議奏、陝甘總督楊應琚奏稱、葉爾羌舊制錢。
以普爾五十枚、為一騰格。
作銀一兩。
回民歲貢。
兵丁月饷。
以此為準。
後市錢稍廣。
經舒赫德等奏、請每銀一兩。
以七十文為定。
現在市錢日益平減。
至以錢百、抵銀一兩。
并一百零十文不等。
官兵月領錢數十文。
不抵應關饷銀之用。
既無可加增。
又不便議令回民增錢上納。
請将現鑄之錢。
重如其舊。
惟較舊樣微薄而加廣。
于錢面添鑄回子字一分二字。
以錢百、作銀一兩。
鑄出新錢。
即散為現駐官兵月饷。
所有回民歲貢。
亦照此為則。
查錢法之低昂。
由于市值之多寡聚散為權衡。
時增時減。
本無定準。
在内地尚不能強繩以官法。
節制以定價。
況在回部地方。
鼓鑄伊始。
收舊鑄新。
廣為流通。
則錢價日就平減。
亦屬物情自然。
此時祇宜酌市值之貴賤。
以定出納之準。
若必拘以一文抵銀一分。
百文作銀一兩。
則該處白金。
本屬稀少。
現在白銀一兩。
已換至一百零五文至十文不等。
焉知将來不再加平減。
則官兵等支領百文之錢。
仍不抵其應關饷銀之用。
況錢式早經頒定。
又複減薄分數。
于錢上鑄明定值。
強制回衆以不得增減。
微特勢所難行。
轉緻更張成例。
該督楊應琚業回甘肅。
請交舒赫德、酌量市值情形。
随時妥協辦理。
所有該督請改定之處。
毋庸議。
至所稱阿克蘇、每年有貢納銅觔。
庫車亦有産銅之山。
應令該處回民。
量力輸納。
即于應徵貢賦内扣抵。
以資鼓鑄。
事屬可行。
應一并令舒赫德、查明妥議具奏。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奏、據陝甘總督楊應琚奏稱、現在軍務已竣。
台站馬匹。
應酌分緩急。
口外辦事大臣、如所奏緊要。
仍用六百裡傳牌速遞。
如尋常奏報者。
皆用四百裡。
應如該督所請。
令辦事大臣、酌量輕重緩急。
如不必遽奏之件。
即稍遲數日。
積有數件。
再行馳遞。
并或有應奏之事。
适他處軍報經過。
亦即順便附奏。
于傳牌内聲明。
以免另發。
從之。
○辦理陝甘總督事甘肅巡撫吳達善奏、乾隆十九年。
因西域軍務。
甘省口内。
自肅州至甯夏之花馬池。
安設正腰站七十六塘。
每塘額馬二十匹。
茲軍務告竣。
各處往回摺報較少。
應請每塘裁去四匹。
酌留十六匹。
盡敷馳遞。
所裁馬。
即補驿馬倒缺之數。
有疲敝不能供差者。
變價于軍需項内歸款。
得旨、如所議行。
○癸醜。
上禦乾清宮、恭覽玉牒。
○禦太和殿傳胪。
賜一甲畢沅、諸重光、王文治、三人進士及第。
二甲曹文埴等五十人。
進士出身。
三甲陳開基等一百一十一人。
同進士出身。
○山西巡撫鄂弼奏、晉省局鼓鑄錢文。
計每歲需銅二十萬斤。
向系各商領價辦運。
散赴各省采辦。
查上屆銅商所運将完。
茲據布政使詳稱、有殷商願領承辦。
每年運銅二十萬斤。
以五年為限。
共運一百萬斤。
其運腳、照例每百斤給銀一十四兩。
于封貯兩淮協饷銀内。
每運先發三分之一。
交足再找給三分之二。
每萬斤、帶餘銅千斤。
以備折耗。
得旨、如所議行。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方觀承将鹽山縣解犯程途。
繪圖具奏。
此特以臨洺關為總路。
而以臨清與保定二處。
兩兩比較。
則為彼近于此耳。
臨洺固為河南入陝之路。
但與其纡折繞道。
又何如徑由正定一帶。
取道山西。
赴陝更為直捷。
着傳谕方觀承、令其按照圖内朱筆所指。
由正定至山西入陝之路。
并由臨洺至河南入陝之路。
查核程站遠近。
并繪一圖。
即行具奏。
○又谕曰、同德參奏、協辦錢糧之縣丞鮑立應。
因回民孫起雲、與差役馬九互毆。
将年逾七十之孫起雲、濫刑緻斃。
請将該員交部嚴加議處。
鮑立應徇庇衙役。
違例杖斃無辜。
若不重治其罪。
何以示懲。
鮑立應着革職。
枷号示衆。
滿日、照發遣民人之例。
仍留該處。
此等劣員。
同德僅請交部議。
殊屬輕縱。
着傳旨嚴饬。
○吏部議奏、吉林副都統宗室增海奏稱、伯都讷副都統衙門。
向設漢字筆帖式二員。
請以一員辦理漢字事件。
一員改作本處拜唐阿補放之缺。
于通曉滿洲蒙古字能繙譯者挑取。
令其專辦蒙古事件。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山西巡撫鄂弼奏稱、晉省沿邊十二站。
前經各驿協濟馬一百十匹。
請即改為邊站正額。
其内地極沖之徐溝縣同戈驿、額馬六十八匹。
請增四。
榆次縣鳴謙驿、額馬六十一匹。
請增五。
平定州甘桃驿、為由直入晉首站。
額馬四十八匹。
請增十七。
陽曲縣成晉驿、平魯縣井坪驿、忻州九原驿、亦系省北沖途。
額馬裁存甚少。
共請酌增十三匹。
此外祁縣、平遙、各屬。
一十八驿。
均額馬六十二。
請增一二匹、至十餘匹不等。
俱于次沖盤陀等驿、馬内抽撥。
又稱、鳳台縣攔車鎮巡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