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
請仍前歸并星轺驿驿丞兼管。
将該巡檢移駐山陰縣之岱嶽站。
兼管驿務。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觀承奏、直省并無蝻子生發之處。
惟宛平縣宋家莊。
間有數塊。
據土人雲、實是土螞蚱。
現已搜捕全淨等語。
現在甘雨應時。
蝻孽料已稀少。
但不可因目前如此。
遂不加意防範。
即如去歲該督曾奏捕蝗已盡。
而朕駐熱河時。
聞京師左近。
仍有飛蝗經過。
昨因南海子中、蝻孽萌生。
遣侍衛等到彼撲滅。
此豈非去歲留遺未淨之明驗乎。
且所稱土螞蚱并非蝗蝻。
何所取辨。
此皆地方有司。
捏詞支飾。
當其初生時。
則詭稱螞蚱。
以诿搜捕之勞。
及至羽翼長成。
勢不可掩。
則又稱來自他處。
并非本地所起。
此種陋習。
為大吏者、斷不可為其所愚。
着傳谕方觀承、仍不時留心稽察。
倘将來複有萌生處所。
畿輔近地。
諒難掩飾也。
○又谕、烏噜木齊、市易哈薩克馬一百三十餘匹。
現議暫于巴裡坤牧放。
俟秋季得馬既多。
再遣侍衛等前往分群駐牧。
此項馬匹。
若候解到之日。
始派員設立牧場。
未免遲誤。
着傳谕永瑞等、就哈薩克貿易情形。
計至秋季得馬若幹。
先行具奏。
以便早派員前往。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郏縣民程二貴妻王氏。
○丙辰。
遣官祭關帝廟。
○谕、今日朕于大西門引見人員。
大臣等俱以次侍立。
而太常寺卿黃登賢、私于班後、憩坐階墀。
殊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大學士等議奏、綏遠城将軍恒祿奏稱、各處駐防旗員。
俱按翼補放。
綏遠城舊設蒙古、漢軍、佐領四員。
于乾隆十二年。
裁汰二缺。
每翼現存二缺。
若照例按翼補放。
或一時不得其人。
嗣後請于四佐領下。
公選技藝娴習之員通補。
不必按翼補放。
應如所請。
從之。
○巡漕禦史朱續經奏、臣督催漕船。
抵桃源縣之古城。
河内砂礓。
現經挑挖。
始能牽挽而上。
上遊之小關。
水淺舟滞。
雖放湖水接濟。
而旋即消落。
遇淺即剝。
又前抵趙家口之徐家莊。
亦複層層剝運。
不可不亟籌疏浚。
請饬河臣、會同漕臣詳議。
得旨、着白鐘山、楊錫绂、會議速奏。
尋奏、江南邳、宿、運河。
綿長二百餘裡。
地勢本有高下。
不能深淺一律。
小關以上。
向有間段砂礓。
徐家莊逼近閘口。
沖出浮沙。
易于停積。
且江浙船輕。
間需起剝。
江廣船重。
每幫必須剝運。
經臣等雇集剝船。
并将湖水次第開放。
業已全數趱行無誤。
臣等公同商酌。
目下汛水漲發。
難以測量估挑。
須俟水落歸槽。
量将淺澀應挑處所。
核實估辦。
報聞。
○丁巳。
谕、刑部議覆、浙江按察使李治運奏、請解犯與差役連鎖一摺。
僅将同行兵役人多。
易啟偏枯推诿為詞。
以毋庸議三字了之。
而于李治運所奏不協政體之處。
并未明言斥駁。
殊屬率漏。
解役受賄徇情。
放縱重犯。
自不必言。
即懈忽疏脫。
加以嚴行懲創。
亦不為過。
若其簽解在途。
該役不過奉公差遣。
初無罪名。
辄牽連羁绁。
是二犯矣。
有是理乎。
此該部定議所應首及者。
至李治運摺内、奏明浙省現在即照此辦理。
今核覆之後。
該省連鎖之法。
應行應止。
又部議所必當及者。
而亦未置一言。
李治運之見。
既屬矯枉不情。
該部應将縱犯治罪之條。
詳悉折衷。
務令人畏犯法。
始非不教而誅。
亦司谳者所宜然。
凡朕令該部議奏者。
亦雲議其可否耳。
非概令以無庸議了事也。
此案着刑部堂官、明白回奏。
原摺發還另議。
李治運向以讀書人自居。
今既冒昧陳奏。
複率行解犯牽鎖之法。
讀書人當如是乎。
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黑龍江正黃旗滿洲骁騎校員缺。
着拟正之嘉哈圖金圖補授。
拟陪之錫克索赉坦色木保、着記名。
年來官兵。
因軍前有功。
授職額外者甚多。
各該旗缺出。
應先将此項官員補授。
俟錄用既遍。
再照舊例。
揀選應升人員。
庶軍前效力者。
不緻壅滞。
着交各該旗遵照辦理。
○又谕曰、二等侍衛多隆武、在呼爾璊等處擊賊。
頗屬奮勉。
今于軍營病故。
雖非陣亡可比。
亦殊堪轸念。
着加恩賞給恩騎尉。
準襲一次。
仍賞銀五十兩。
○豁免安徽懷甯、桐城、潛山、太湖、宿松、望江、婺源、虹縣、靈璧、泗州、盱眙、天長、五河、滁州、建平等、十五州縣。
泗州、滁州、二衛。
乾隆二十四年水災蟲傷額賦。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伊柱奏稱、屯田兵丁。
已抵伊犁之海努克。
現在安設村堡。
修理溝渠等語。
看來伊犁屯田。
俱有舊迹。
将來漸次開擴。
更于軍食有裨。
着傳谕伊柱、于一切應辦事宜。
先時相度。
加意奮勉。
督策回人。
盡力耕耘。
勿為偷惰。
其地畝數目。
收獲情形。
可遇便陸續奏聞。
○又谕曰、舒赫德奏、拏獲阿克蘇盜馬回人拜密爾咱。
因系積匪。
照回人舊例。
斬決枭示等語。
回地新經平定。
拏獲匪犯。
自應從重辦理。
但内地或間有無恥兵丁仆役等。
偷盜回人馬匹。
若仍照内地之律完結。
非所以昭平允。
着傳谕辦理回部事務大臣等、嗣後回人盜本處、及内地人馬匹。
及内地人盜回人馬匹。
俱照回強例辦理。
并通行曉谕知之。
○陝甘總督楊應琚等奏、南路自哈喇沙爾至庫車。
二千餘裡。
内多戈壁。
馬艱水草。
其自布古爾和屯、至托和奈。
大戈壁内。
查有阿爾巴特一處。
可得水草。
又由托和柰東行、有地名喀喇烏蘇者。
近北山之深溝。
水草亦有。
可資牧放。
其自庫爾勒、抵哈拉哈阿滿一站。
其間另有捷徑。
小嶺不過數處。
修其山麓。
培土如棧道。
人馬俱可安行。
臣等前因布古爾和屯、至托和柰。
中多戈壁。
因于此二站内。
安設三站馬匹。
俾得輪流馳遞。
今既查有水草之處。
應将二站多備之馬。
盡數撥出。
另于阿爾巴特、安設一台。
再于喀喇烏蘇、安設一台。
于文報馳送既便。
馬亦毋庸另添。
得旨、甚好。
如所議行。
○又奏、前因阿克蘇、伊犁、需馬。
臣于陝甘省安西等營、撥解三千匹。
以一千五百匹、解送阿克蘇。
餘留哈密、暫行牧放。
仍由巴裡坤解往。
今接舒赫德來咨、阿克蘇之馬。
現有三千餘匹。
盡敷撥用。
則由巴裡坤解往之一千五百匹。
應移咨該處辦事大臣、于經過時全數截留。
即在彼牧放。
如阿克蘇需用。
再行調解。
得旨、好。
卷之六百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