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五年。
庚辰。
五月。
己未。
以禦史周于禮、為四川鄉試正考官。
司業博卿額、為副考官。
刑部員外郎張模、為廣東鄉試正考官。
編修羅暹春、為副考官。
吏部郎中李敏行、為廣西鄉試正考官。
禦史呂光亨、為副考官。
侍講學士周煌、為福建鄉試正考官。
戶部員外郎毛永燮、為副考官。
編修葉觀國、為湖南鄉試正考官。
吏部主事孔毓文、為副考官。
○鑄給江甯、龍潭、歸仁、界首、桃山、利國、夏陽、<山司>峿、各巡檢司關防。
從江蘇巡撫陳宏謀請也。
○庚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辛酉。
谕、戶部議覆、倉場侍郎雙慶等具題、經紀車戶豫領腳價。
請以辛巳年為始。
分作十六年扣還一摺。
此項豫支腳價。
既積至十萬七千七百餘兩之多。
雙慶等欲展限通融辦理。
亦應專摺奏請。
何以祇照尋常事件。
率行具題。
着雙慶等明白回奏。
看來經紀等所欠腳價銀兩。
日積一日。
頓扣則辦運無措。
不扣則帑項久懸。
此中調劑得宜。
非雙慶等所能辦理。
至北倉轉運。
向系旗丁照例幫貼銀米。
給經紀等剝運。
無論至津至通。
總屬旗丁所貼之項。
何以有不足資轉運、複借動官帑之事。
倘實屬不敷。
亦當另為設法。
俾役力不緻日就疲敝。
其如何通盤籌算。
酌定章程。
使久懸之帑。
漸次歸款。
而該役等亦得辦公無誤。
可以永遠遵行。
日久無弊之處。
着派侍郎吉慶、于敏中、前往會同方觀承、确查妥議具奏。
○又谕、據鑲藍旗漢軍都統奏稱、李境革去之散秩大臣。
系由恩賞。
除另行辦理帶領引見外。
查伊身尚有世襲之三等伯。
世管佐領。
或另行揀人。
或仍留承襲等語。
李境于午門内橋下淹斃人命一事。
未經陳奏。
是以降旨、将伊散秩大臣副都統革去。
但核其情罪。
止于附和不奏。
尚不至革去世職。
着加恩仍留伯爵、及世管佐領、并留散秩大臣。
着罰俸二年。
○刑部議覆、浙江按察使李治運奏稱、沿海居民。
駕船出口樵采捕魚。
向例給照票。
止填在船人數年貌籍貫。
出洋時、搜查有無夾帶違禁貨物。
以防透漏。
其作何生業。
并未于照内填明。
是以回船所載貨物。
無從查核。
請各船領照時即将本船作何生業。
詳細填注。
回船時、海口官弁。
将貨物核對。
是否與照相符。
若系不應有之貨。
即加盤诘。
倘來路不明。
移交地方官審鞫。
即來路有因。
亦詳記檔簿。
遇洋面報有失事。
地方官開具失單。
移查各口。
其被劫日期。
并所失貨物。
有與檔記适符者。
立即報查。
則原贓不緻消散。
奸徒亦難漏網。
應如所請。
通饬沿海各省督撫、一體遵照。
從之。
○調正白旗蒙古副都統常鈞、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正紅旗漢軍副都統觀音保、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正白旗蒙古副都統和爾精額、為正紅旗漢軍副都統。
○壬戌。
上詣雍和宮行禮。
○軍機大臣議奏、黑龍江将軍綽勒多奏稱、索倫等處官兵。
營内損壞軍器。
請照數制給。
其項即于各該官兵應得俸饷内。
分作三年扣抵。
應如所奏辦理。
得旨、年來索倫等處官兵。
在軍營行走。
甚屬奮勉。
所有損壞軍器。
着照數造給。
不必令其賠補。
但此次系格外加恩。
不得援以為例。
着傳谕該将軍等、曉示官兵。
嗣後毋得任意損壞。
○癸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行圍肄武。
原為滿洲舊習。
皇祖在位六十餘年中。
每歲必出口行圍。
實為教養滿洲至意。
朕臨禦以來。
抑法成規。
歲行秋狝。
本日恭閱皇考世宗憲皇帝實錄。
雍正四年谕旨、皇考六十年來。
所行之事。
朕力能效法者。
無不遵奉施行。
其力所不能者。
則徒朕黾勉于他日。
即如皇考慎重武備。
每歲巡行邊塞。
校獵講武一事。
朕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