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
但尹繼善、陳宏謀、身任督撫。
尤應詳悉體察。
及早奏聞。
何以至今尚未具奏。
着傳谕該督等、即将興、泰、二州縣窪地。
被水輕重實在情形若何。
于大田晚禾有無妨礙。
及現在作何辦理之處。
逐一據實奏聞。
○又谕曰、楊廷璋等覆奏、閩海關少收稅課一摺。
内有歲收歉薄。
船隻稀少。
以緻課項比上屆較绌之語。
閩省乾隆二十四年。
歲收豐稔。
且将谷石協濟鄰封。
該督撫等、奏報甚明。
其并非歉收可知。
且是年收稅扣至八月。
即接連二十三年。
計算已過九月以後。
為時不及三分之一。
何得藉口飾詞。
轉便吏胥作奸之計況其時當新柱奉差離省。
明福接任司榷。
在伊身為副都統。
或未必即有肥槖欺公之事。
而家人書役等、因本管官交代。
不無乘機侵蝕情弊。
看來近日各關稅比較歲額。
大率以部臣一駁。
督撫一覆。
即為奉行故事。
殊非核實之道。
此案已谕部明切指駁。
着傳谕楊廷璋、令其逐一确查詳悉。
據實奏聞。
慎勿以前奏自護。
尋奏、臣委員分往各關口。
提集底簿行單。
細查詳報。
臣逐條查閱。
将少收盈餘數目核對。
均與奏報銀數相符。
其較上屆缺少緣由。
實因二十三年。
雨澤愆期。
糖蔗花生。
收成歉薄。
而江浙所産棉花豆麥等物。
亦偶值歉收。
運販稀疎。
以緻稅绌。
蓋閩省土産收成。
俱在秋後。
商人于年底及次春陸續裝運。
二十四年八月以前。
新貨未出。
所收關稅。
尚屬二十三年之貨。
臣前奏歲歉船稀等語。
聲叙實未明白。
至各關口關口現有委員監督。
層層查核。
丁役人等、委無侵隐弊混。
報聞。
○旌表逼嫁捐軀之安徽太湖縣民蔡起龍妻朱氏。
○丙辰。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白鐘山奏、伏泛盛漲。
興、泰、二州縣窪地。
多被淹浸等語。
已降旨詢問尹繼善、陳宏謀、令其确查具奏矣。
今閱陳宏謀所奏、江北水勢情形一摺。
則被淹之地。
不止此二處。
兼有高、寶、甘泉、等州縣。
亦複被災。
且稱秋禾已淹。
廬舍已在水中等語。
看來興、泰、等處、被水之地已多。
此言若出于尹繼善、自當竭力妥辦赈恤。
尹繼善何以未行陳奏。
陳宏謀為人。
向有沽名習氣。
且伊所親勘之處。
亦未必能悉周。
着傳谕尹繼善、令其将該處被水情形。
實在若何。
較乾隆十九年被水時、孰為輕重。
并現在被災處所。
作何籌辦之處。
作速據實具奏。
斷不可存諱飾之意。
○刑部議準、江西布政使湯聘奏稱、重犯脫逃。
例應無分疆界。
出差廣緝。
惟是差票出境。
承緝正役。
每倩人代緝。
幫役藉票勒詐。
并有僞造印票。
捏稱官差。
所至州縣。
呈票挂号。
各地方官随意蓋印。
混假為真。
每緻要犯聞信匿迹。
請嗣後廣緝重犯。
不得濫給印票。
先将該犯年貌案由。
并佥差名數。
一面詳明督撫。
移咨各該省。
一面改用通關。
給差密緝如有蹤迹。
即将關文呈報該地方官。
添差拏解。
如緝無蹤迹。
即投換回文。
以為憑驗。
倘有濫給印票。
及差雇白役。
藉端勒詐。
而所至有司。
不行實心協緝。
與佥差不慎之承緝官。
均照例分别議處治罪。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丹徒縣民趙廣生女趙氏。
○丁巳。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據鄂弼奏稱、遊擊韬柱、守備西三泰、不能整頓營伍。
騎射亦屬平常。
似此廢弛怠玩之員。
斷難姑容。
請将伊等革職。
應派在何處當差、候旨等語。
滿洲侍衛官員内。
原擇其騎射可觀。
差務勤勉者。
升補綠營。
伊等到任後。
理宜勤習騎射。
整頓營伍。
今韬柱、西三泰、于營伍全不留心。
惟耽安逸。
并荒廢自己騎射。
甚屬不堪。
若不從重治罪。
無以示儆。
着革職。
解送來京。
發往吉林。
交該将軍充當苦差。
鄂弼所參甚是。
着交部議叙。
至直省綠營。
皆有發往滿員。
倘有似此者。
着各省督提等、查明據實參奏。
不可稍有姑息瞻徇。
再滿洲風俗。
向來純樸。
補放營員往往有恥于跪拜上司。
不願前往者。
今則惟務必得。
而抵任之後。
不思整頓營伍。
訓練兵丁惟求安逸。
殊有玷于滿洲舊俗。
将此通谕外省綠營旗員。
各宜争自奮勉。
以韬柱、西三泰為戒。
○兵部議覆、河南巡撫胡寶瑔奏稱、武舉随營差操。
三年期滿。
送部考驗。
分發鄰近省分。
已揀選者、以營千總拔補。
未揀選者以把總拔補。
與營中應拔千把之弁兵。
較量揀拔。
乾隆二十四年。
部議。
千總六年俸滿。
甄别後仍回原任。
無庸開缺。
是俸滿千總。
不緻離任守候。
而候補千總。
亦應酌量變通。
查豫省千總。
祇二十八缺。
現在武舉五人。
已屬候缺無期。
況部中陸續分發。
更必遙遙守候。
本省把總共六十一缺。
較千總加倍有餘。
而應補把總之武舉。
現在無人請照文員大銜借補小缺之例。
把總缺出。
将候補千總之武舉。
參酌借補。
遇有千總缺出。
仍與現任把總。
一體揀拔。
應如所請。
通行遵照辦理。
從之。
卷之六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