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派往伊犁屯田綠營兵。
請由烏噜木齊撥五百名。
烏噜木齊所缺兵額。
以辟展、喀喇和卓等處。
應減兵撥補。
從之。
○乙亥。
上禦依清曠。
勾到各省官犯、服制各犯、及雲南、貴州、四川、廣西、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斬犯二人。
服制斬犯九人。
貴州斬犯四人。
廣西絞犯一人。
餘六十五人、予勾。
○丙子。
谕、前據尹繼善陳宏謀奏、布政使蘇崇阿禀稱、藩庫存公耗羨二項。
被書吏侵蝕至七十餘萬兩。
朕以為必無其事。
或者因南巡那用庫項不清。
是以遣劉統勳等、前往會同該督撫、徹底清查。
今據劉統勳等查明奏到、親盤藩庫。
并無絲毫短少。
祗以蘇崇阿、因奏報與存貯數目。
多有不符。
心疑書吏有弊。
嚴刑追究。
書吏等遂畏刑誣認侵蝕如許之多。
而蘇崇阿亦不複究其果否如此。
即指謊供為确據。
始終堅執不移。
種種荒唐。
誠出情理之外。
藩庫錢糧。
理宜慎重。
書吏等營私舞弊。
原不能保其必無。
苟稍有弊端。
自當嚴行厘剔。
以清帑項。
但欲究侵虧虛實。
必先查庫貯有無。
今庫貯既無所虧。
則所謂侵蝕者何項。
即如蘇崇阿所雲書吏中飽。
皆系壓批分侵外解銀兩。
并非從庫運出。
則外解之銀兩。
既為所蝕。
庫貯之項。
又何從來。
各州縣豈能每項各墊兩分。
一解司而一飽吏乎。
若謂各州縣仰承督撫風旨。
曲為事後彌補。
亦豈能一時措辦如許銀兩。
解交司庫。
而蘇崇阿、又豈肯扶同收受。
聽其掩耳盜鈴若此乎。
況尹繼善、陳宏謀、皆久任封疆。
前司常亮、亦尚屬實心任事。
藩庫中不緻大有窳弊。
此亦朕所素信者。
蘇崇阿、始則妄事刑求。
繼複遂非堅執。
以數十萬帑項。
全不推究确實。
遽爾駕空懸坐。
天下有如此荒唐之舉耶。
蘇崇阿、着革職發往伊犁。
自備資斧。
效力贖罪。
蘇州布政使員缺。
着彰寶調補。
湖南布政使員缺。
着永泰補授。
所遺四川按察使員缺。
着鄧錫禮補授。
○又谕曰、劉統勳等查審江蘇藩庫一案。
已有旨谕部矣。
至藩庫錢糧、收放款項。
本不應輕易借動。
即有本款無存。
必須借支者。
亦須随時歸清。
以免滋弊。
該省每有借支借放。
不及時清厘歸款。
直至布政使交代時、始行清楚之處。
此實向來相沿陋習。
毋怪乎頭緒繁多。
一時難于查對。
殊非厘剔之道。
今此案雖查無虧缺情弊。
但嗣後辦理。
應令該督撫、詳悉酌定章程。
務使及時清款。
不得仍前遞年滾算。
緻滋牽混。
即有一時難以遽歸者。
亦不得僅在該省自行存案。
或按季、或按年、逐一造冊報部備核。
以昭鄭重。
着尹繼善、陳宏謀、即行酌議具奏。
由部核定遵行。
所有曆任布政使、不将各款随時分晰歸楚。
應行查參之處。
俟該督等奏到。
該部一并核議。
尋尹繼善、陳宏謀奏、藩庫錢糧。
原應正支正放。
緣江蘇賦額繁重。
款項冗雜。
遇蠲緩驿站俸工等項。
本款無徵。
例許借支。
其赈濟請動地丁。
或徵存不敷。
或撥協未到。
亦須借款墊放。
司庫向遇動用。
均系統支統算。
盡有本款不敷。
暫借别款。
不随時歸清之處。
今将屢年未歸款項。
先分别正雜。
造冊咨部備核。
随督令提解歸清。
請嗣後每遇歲底。
将已歸未歸之數。
咨部查考。
并庫内所收錢糧。
支放悉依本款動用。
本款無存、及不敷者。
須豫先詳明。
指款借用。
俟本款解到歸還。
報督撫備查。
如歲底未經補足者。
亦另冊咨部。
違者查參。
下部議行。
○調河南學政鴻胪寺少卿湯先甲、提督貴州學政。
以翰林院編修秦百裡、提督河南學政。
○調福建建甯鎮總兵楊瑞、為海壇鎮總兵。
廣東左翼鎮總兵陳光祖、為建甯鎮總兵。
浙江溫州鎮總兵吳必達、為廣東左翼鎮總兵。
以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