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香山副将馬銘勳、為溫州鎮總兵。
○丁醜。
今上皇帝生。
上之第十五子也。
母曰魏氏。
○吏部等部議準、總督銜管理甘肅巡撫事吳達善條奏、安西五衛地方。
經部議準、改為一府三縣。
應行事宜。
一、新設安西府地方。
應仍照五衛原管地界分撥。
淵泉縣照安西、柳溝、二衛舊界、玉門縣照靖逆、赤金、二衛舊界、敦煌縣照沙州衛舊界、管轄。
一、前各衛城垣坍塌。
應勘估興修。
一、巴裡坤、哈密、距安西窎遠。
新移駐之同知、通判、應定為直隸廳。
歸安西道轄。
其糧饷刑名錢谷等項。
該道核查。
一、安西道、府、廳、縣、經曆、縣丞、典史等官。
原議俱照邊缺例、五年俸滿升用。
其安西府教授、淵泉等三縣訓導、俸滿。
一例照辦。
一、新設之安西府知府、經曆、教授、移駐之巴裡坤同知、哈密通判、淵泉、玉門、敦煌、各縣知縣、訓導、并淵泉縣分駐馬蓮井縣丞、均鑄給印信。
門皂書役壯丁齋夫。
就五衛各項人役内、按數分撥。
一、道、府、丞、倅、并知縣、佐雜、教職、各員。
均地處極邊。
食物昂貴。
差務紛繁。
俸銀請仍按品級、照例支給。
其養廉公費。
安西道、于歲額養廉三千兩外。
給公費銀五百兩。
知府、照内地歲支養廉銀二千兩外。
給公費銀五百兩。
巴裡坤同知、照舊歲給養廉八百兩。
公費三百六十兩外。
增公費一百四十兩。
哈密通判、照舊歲給養廉六百兩。
公費三百六十兩外。
增公費一百四十兩。
新設三縣知縣、應歲支養廉六百兩。
公費四百兩。
淵泉縣分駐馬蓮井縣丞、應歲支養廉四百兩。
府經曆、三百兩。
三縣典史、二百兩。
教授、訓導、例無養廉。
各給公費六十兩。
一、安西道業經移駐。
所遺衙署。
改為知府署。
原裁安西衛守備署、改為淵泉縣署。
安西衛千總署、改為府經曆署。
其府教授、及淵泉縣訓導典史署、請于裁汰遊守舊署内酌撥。
淵泉縣分駐馬蓮井縣丞署、請估建。
靖逆原有通判、守備、千總三署、改為玉門縣知縣訓導典史署。
沙州衛守備舊署、改為敦煌縣知縣署。
千總舊署、改為典史署。
其訓導署、應請估建。
一、原有倉廒。
安西、柳溝、歸淵泉縣經管。
靖逆、赤金、歸玉門縣經管。
沙州衛、歸敦煌縣經管。
安西廳既移駐巴裡坤、原管瓜州倉廒。
就近歸淵泉縣經管。
一、安西、靖逆、沙州、各衛。
俱舊有監獄。
新設府經曆、兼管司獄。
應添建府監。
巴裡坤同知、哈密通判、均管理地方。
亦應各建監獄。
一、原設驿站。
安西、柳溝、二衛、歸附府之淵泉縣經理。
赤金、靖逆、二衛、歸玉門縣經理。
沙州衛、歸敦煌縣經理。
一、安西等衛、賦稅戶口。
并無更張。
照舊遵辦。
一、府縣應建壇廟、并祭祀銀兩。
均照内地辦理。
一、安西等衛、原有文生一百九名。
應分撥府學二十二名、新設三縣、各二十九名。
武生五十九名。
應分撥府學十一名。
三縣各撥十六名。
遇歲科試、每縣取進文武生各四名。
再撥府學各二名。
設廪增二缺。
六年一貢。
學政于肅州考棚調試。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四川秀山縣民楊正林妻陳氏。
○戊寅。
上禦依清曠。
勾到廣東、福建、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一人。
絞犯一人。
福建絞犯一人。
餘九十六人、予勾。
○谕、刑部秋審情實招冊内。
有案犯定谳時。
已逾該省熱審之期。
而九卿秋審、即提入本年冊内請勾者。
此雖該犯情罪重大。
法無可緩。
用速憲典。
以示創懲。
但朕詳閱招冊。
見其中情罪等差。
尚有應行區别者。
如一人連斃二三命、暨妖言惑衆、傳習符咒。
并官員侵漁帑項、勒歛民财之類。
非殘忍已極。
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