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俗官坊。
自不得不早正典刑。
以昭炯戒。
然亦應于秋審時。
該部将此等案件、另開罪犯情單奏明。
至尋常謀故等案。
雖情節本無可緩。
而定案期限。
适在秋審後。
此亦時會偶值。
自可令其幸延一年之生。
何必亟亟為也。
将使天下好名無識之徒。
不揆本末。
轉疑法司亟議勾當。
未免意存刻核。
甚無謂也。
即如前此按察使阿永阿奏、因奸謀殺本夫條内。
有奸夫應按律斬候者。
恐定谳時已過秋審。
請令刑部即行歸入本年秋審情實一節。
該部亦已議準。
此等謀殺之案。
若系奸夫起意。
則奸夫已按律斬決。
無庸更俟秋審。
若起意本由奸婦。
則奸婦亦已淩遲。
其奸夫自不妨照例監候。
如慮其遲至下年或遇停勾。
益緻稽戮。
則該部原有停勾年分。
将重犯另請正法之例。
亦可無庸置議。
朕辦理庶政。
從不豫存成見。
其應速行正法之犯。
令其具奏入于秋審。
固非有意從嚴。
其可以不必速辦之案。
令其仍照往例。
亦非有意從寬。
惟斟酌情理。
期适當于協中之治而已。
将此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曰、熊學鵬、着調補刑部侍郎。
仍署理兵部侍郎。
兵部侍郎員缺。
着謝溶生調補。
仍留江西學政任。
○又谕、前因挖薓人夫。
肆行鬨鬧。
副都統巴岱、不能辦理。
乃反為所脅。
給票遣往。
怯懦之至。
斷不可容。
是以将巴岱正法。
薩喇善身為将軍。
當聞信時、即應将巴岱嚴參。
并應親往查拏衆犯。
迅速辦理。
乃彼時既未親往。
及朕傳谕申饬。
亦未前往。
仍以訪拏罪人。
解到吉林審訊等語具奏。
殊堪駭異。
看來薩喇善、竟似天奪其魄。
福澤盡矣。
着革去将軍、發往伊犁。
效力贖罪。
吉林将軍員缺。
着恒祿補授。
所遺建威将軍員缺。
着如松補授。
○己卯。
上禦依清曠。
勾到奉天、陝西、湖廣、情實罪犯。
停決湖廣絞犯一人。
餘六十五人、予勾。
○庚辰。
旌表守正被戕之四川鄰水縣民邱洪緒女邱氏。
守正捐軀之河南封邱縣民王钜女王氏。
○辛巳。
禦史朱嵇奏、請嚴禁收漕積弊。
查倉廒設斛、鬥、升。
所以分别戶之大小。
糧之多寡。
惟恐浮收升合。
今則置斛不用。
雖數十石百石者。
概以鬥量。
取其為數廣而狼籍多。
鬥取其平。
定例刷以木闆。
今則多用尖鬥。
一邑之中。
有米萬石者、數萬石者。
以斛鬥之弊。
積其零星之數。
不啻大半過之。
于是官吏交通。
約其浮收米數。
已足正額。
遂閉廒不收。
包攬納米之人。
又将未完人戶。
大半以銀折米。
富戶幸其簡便。
小戶苦其守候。
是以私折之價。
倍于市價。
至于暗開斛角。
密寬鬥面。
浮冒尤甚。
諸弊皆風聞所及。
請饬有漕省分督撫嚴察。
得旨、摺内所稱置斛尖鬥諸弊。
或實有之。
然則有漕省分督撫、誠何為者。
至折銀一弊。
實屬駭聞。
然不可漫以風聞加諸各省。
着朱嵇據實指參。
餘着該部速議具奏。
尋朱嵇覆奏、收漕折銀一弊。
實由置斛尖鬥而生。
蓋恐浮收過多。
發賣為難。
臣原摺所雲包攬納米之人。
即折銀之薮也。
其弊皆由攬戶串通吏役。
交糧者利其簡便。
或銀或錢。
一付攬戶。
足不履倉而得完米票。
臣習知江浙多有此弊。
近聞有漕州縣、大半若斯。
至該州縣侵蝕。
未得确據。
無由指參。
得旨、該部速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朱嵇摺奏、各省收漕。
有暗開斛角。
密寬鬥面。
且或置鬥不用。
專以鬥量。
又零尖浮收。
至所收已經足額。
即令各戶折價等語。
已饬部速議。
并令該禦史指參矣。
徵收漕糧。
向多積弊。
屢經降旨厘剔。
漸就肅清。
如該禦史所奏置斛用尖鬥諸弊。
或系該上司查察未周。
以緻不肖州縣、乘機舞弊。
亦不能保其必無。
然各督撫并未見查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