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犯。
量予紀錄二次。
并通饬外省文武官弁。
遇有迷失察件照辦。
從之。
○以督辦西路軍營屯田事副都統銜定長、為兵部右侍郎。
○庚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靖逆衛守備沈趨虧空一案。
據莊有恭以該備未完銀兩。
無力請豁。
經部指駁。
所見甚是。
守備微員、即有虧空。
何至一萬二千餘兩之多。
且現将資産變追。
尚未完銀九千餘兩。
如系那移。
自有應歸款項。
若屬侵貪。
尤宜照例辦理。
以示懲創。
該撫并未分晰聲明。
率行請豁。
辦理殊屬不合。
着傳谕莊有恭、并楊應琚、于該備任所原籍。
再行嚴饬确查。
務将虧空緣由。
實在系何情節之處。
詳細分别據實具奏。
尋莊有恭奏、故備沈趨虧空情節。
原籍無案可稽。
現咨陝甘督臣辦理。
尋楊應琚奏、沈趨系屯衛守備。
原有經手錢糧之責。
其那移等項、有款可歸者。
久經歸還。
其餘侵欺銀兩。
實系在任年久。
用度不檢所緻。
該備任所、無可着追。
應令該管失察上司分賠。
下部議行。
○調湖廣荊州右翼、副都統額爾奇木、為三姓副都統。
以四川成都協領福納、為荊州右翼副都統。
○辛酉、谕軍機大臣、尹繼善等奏、請酌撥葦柴。
以濟工需一摺。
朕以工料輕議更張。
且物價運費。
參差不一。
恐啟工員浮冒之漸。
僅交該部議覆。
或亦未悉此中情事。
是以令軍機大臣會同定議。
今經查案議駁。
所指甚是。
已依議準行。
但此事從前奏請改辦秫稭。
原為料實工堅起見。
今行之未幾。
又稱稭性虛松。
不如葦柴堅固。
在尹繼善猶可雲随事陳奏。
而白鐘山則系原奏之人。
何竟不自知其矛盾若此。
總之河工陋習。
加料增運。
固易滋各員高下其手之弊。
而工程所關。
究應作何辦理。
亦豈得徒以一經斥駁。
遂爾草率從事。
着傳谕該督等、令将實在情形。
詳悉确查。
即行據實覆奏。
○又谕曰、阿桂等奏、本年屯田回人三百戶。
所收谷石。
接濟前後駐劄官兵。
及厄魯特回人二千餘口。
可至來年五月。
來年再增加開墾。
則建置城堡、公署、兵房等事、亦可次第舉行。
不必更需阿克蘇糧石等語。
今年伊犁屯田。
稍覺逾時。
尚能如此豐收。
皆阿桂等盡心辦理所緻。
着加恩從優議叙。
協辦之伊柱、常亮、亦屬奮勉。
着交部議叙。
舒赫德、善于籌辦接濟糧饷。
亦着一體交部議叙。
阿桂等又奏稱、副前鋒章京富勒珲、都司陳聖谟、承辦稽查田谷。
催督回人耕獲。
亦屬黾勉等語。
着交部于應升之處列名。
其屯田回人三百名。
亦應加恩。
着各賞銀二兩。
以示鼓勵。
○又谕曰、海明奏稱、伯什克勒木、有地二千四百餘帕特瑪。
因得水甚難。
未及耕種等語。
此項地畝。
若果乏水。
聽其荒蕪亦可。
或系回人指稱乏水。
希圖隐納稅糧。
日後私行耕種。
亦未可定。
着傳谕海明、善為稽察。
若有耕種之人。
即令按則升科。
○又谕、據海明奏稱、布噜特沖噶巴什之五品頂帶阿瓦勒比。
來京入觐。
回抵遊牧。
聞伊屬人等搶掠安集延之物。
即查出銀兩馬匹等物交還。
而安集延人等、反雲尚短少銀馬若幹。
仍令阿瓦勒比、酌量辦理呈報等語。
阿瓦勒比、感激恩赉。
查還搶掠鄰封物件。
甚屬可嘉。
着賞緞二端。
至安集延人等、皆為臣仆。
若果有銀兩馬匹未獲。
即當再行查給。
倘實系無有。
則亦當告以阿瓦勒比、頗知守法。
斷不欺隐。
且爾安集延附近。
布噜特部落甚多。
保無他處為匪之人。
豈可盡責之沖噶巴什、爾等仍宜訪察。
至邊卡以外之布噜特等。
倘有互相搶掠之事來告。
則不必如此辦理。
當雲爾等散處邊外。
彼此盜竊。
我處無憑稽察。
但從爾等舊例辦理。
如此分别曉示。
方為各得其當。
着傳谕知之。
○又谕、據阿桂等奏稱、蘇巴爾罕卡座。
解到投誠之厄魯特瑪哈沁巴雅爾等、俱系數年前、被布噜特擄掠之人。
現聞伊犁駐兵。
逃出投順。
請即留伊犁、與兵丁一體支給口糧。
以備差遣。
所辦尚是。
但恐安插以後。
不免逃竄滋事。
着傳谕阿桂等、令其嚴加約束。
如有偷竊馬駝逃竄者。
即行拏獲正法。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陝甘各營承辦軍需馬匹。
所有墊用銀兩。
自乾隆二十三年春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