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貯備。
從之。
○移浙江青田縣縣丞、駐龍泉縣安仁莊。
從閩浙總督楊廷璋請也。
○己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綽勒多等、遵旨查奏兵丁内有一家三人陣亡、及三人内兩人陣亡各名數一摺。
墨爾根城馬甲喀喇勒岱等四十九人之子弟、着加恩各揀選一人。
以骁騎校用。
呼倫貝爾馬甲塔爾吉察之子葉木伯讷衣、年甫八歲。
着暫支馬甲錢糧養贍。
打牲馬甲噶運察之子葉衣濟木保、着加恩以骁騎校用。
又據查奏、黑龍江等處陷賊未出、及傷發身故、并軍前溺斃之署參領班第等一百八十人。
尚未議恤。
伊等均殁于王事。
着照陣亡之例議恤。
至陷賊被害之員。
其人原與陣亡相等。
又如三都布、豆斌等、臨陣傷重。
雖延至數日。
亦何異于陣亡。
惟守卡坐台人等。
平時疏忽。
遇賊倉卒被害。
或得傷身故。
豈得遽與陣亡同議。
即減半賞恤。
已屬格外加恩。
此次查奏人員。
着該部分别辦理。
○吏部等部議準、雲南巡撫劉藻奏稱、安豐井鹽大使、向無衙署。
請動項興修。
從之。
○庚午。
以翰林院編修朱佩蓮、提督廣西學政。
○是月。
署江西巡撫刑部右侍郎常鈞奏、外省官員。
自府州縣以至佐貳雜職内。
有記功記過一節。
原以補加級紀錄降罰所不及。
而豫備考察也。
臣在江西、接見屬員。
除分發試用州縣、無舊事可查外。
其複補人員。
所呈履曆。
備陳前任事迹。
有因奮勉議叙加級者。
有因行走獎勵記功者。
惟緣事議處。
免參記過之事。
概不叙及。
查複補人員。
不乏閱俸年久、老成幹練之人。
舊任事迹。
正可證新任優劣。
若将從前功過。
棄置不錄。
一切漫無考稽。
殊于察吏之法未密。
請嗣後将記有功過之員。
遇事故離任回籍。
或赴補、或送部引見、或推升别省、俱于咨籍、咨部、咨别省文内。
将功過開列事由注明。
如由部另補、或奉旨發往别省。
亦俱于知照文内、逐一開載。
得旨、此事瑣細。
察吏故不在此也。
○福建巡撫吳士功奏、台灣府屬、承審命盜案件。
向例限十個月完結。
臣前奏于命案酌減兩月。
搶竊等案酌減三月。
經部議準在案。
但命盜案件、既經減定限期。
則承緝、承追、承查、承變、承修、承造、及盜案疎防等事。
俱未便仍照向例扣限。
查承審命案。
既減兩月。
則凡初參承緝、與承追承變等案。
請一例減兩月。
限八月完結。
承審搶竊雜案。
既減三月。
則盜案越獄疏防、及承查承修承造等案。
請一例減三月。
限七月完結。
得旨、好。
○山東學政闵鹗元奏、按試東昌府屬、據提調官知府吳承勳禀稱、有府屬應考童生倪誠、範蘭芳、被撞棍李際龍等、冒充臣衙門書吏。
指稱買求入學。
假造鉛銀。
掉包诓騙。
經本童窺破情形。
索銀聲喊。
被巡役拏獲。
随提該犯等嚴訊。
均承認不諱。
現将撞棍等、枷号示衆。
按律定拟。
得旨、此非枷責可完之事。
應将此旨、傳谕阿爾泰、嚴審定拟。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甘省肅州地方、界當邊塞。
地多荒疇。
自開辟新疆以來。
肅地為内外總彙。
現在商民輻辏。
查該州北鄉一帶荒土。
界在邊牆以内者。
始則編戶畸零。
未及墾開。
遠在邊牆以外者。
又以地有禁限。
未許越耕。
但際此拓疆萬裡。
中外一統。
似不必區區以遠邊為限。
請将肅州鄰邊荒土。
盡令開墾。
并為相其流泉。
開渠引灌。
于軍需平餘項下借支工需。
令承墾人戶、分限繳還。
得旨、甚好。
○四川總督開泰奏、邪教流傳。
為地方大害。
川省民鮮土着。
風氣不齊。
尤易煽惑。
奸民宋朝倫等、踵行無為教。
誘騙更夥。
且謬指從前劉奇案内早經正法之孫奎、謂其并未身死。
以聳衆聽。
總緣孫奎正法時。
見之者少。
故得妄行捏造。
茲宋朝倫一案。
現在案内拏至省城拘禁。
拟以監候遣徒以下等罪人犯共百餘名。
若不使共睹宋朝倫等之死。
未必知邪教作孽之深。
随饬行按察使、會同督提标員、滿城協領、派撥兵役。
将衆犯先押赴行刑處所。
令其跪視。
商民往觀者。
聽其近立。
始将宋朝倫等、分别淩遲處斬。
并将奸邪惡迹、及犯嚴刑之處。
通行出示。
得旨、甚是。
卷之六百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