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着傳谕馮钤。
将伊本籍家産。
先行查封。
勿令隐匿。
俟此案完結。
再行辦理。
如此旨到日。
馮钤已回湖南。
即着護撫葉存仁。
遵旨查辦可也
○又谕、豫省鹽道衙門。
收受商人公費一案。
前已降旨胡寶瑔。
令其據實具奏。
并令方觀承就近訪查。
此事已有證據。
查系升任道員鄧錫禮任内之事。
現令吳達善提訊。
将來如審有侵肥情弊。
自應按數追繳。
着傳谕胡寶瑔。
将伊本籍家産。
先行查封。
勿令隐匿。
俟此案完結。
再行辦理
○四川總督開泰等奏、金川土司郎卡禀稱、我本天朝土司。
惟與衆土司不和。
衆土司因将不法之事。
向内地官府前控告。
如今止求作主剖斷。
情願恪遵。
絲毫不敢多事等語。
臣等思金川與革布什咱構釁。
以緻各土司圍堵兩載有餘。
郎卡既不獲逞其吞并之謀。
且數經挫衄。
禀求剖斷。
若仍令各土司駐防攻守。
既不能克日奏功。
将恐日久生懈。
随委谙練員弁。
前赴綽斯甲布。
丹壩。
金川一帶。
會同各土司所遣大頭人。
宣揚恩德。
切指郎卡罪惡。
明白剖斷。
将金川在丹壩界上所修碉卡。
押令拆毀。
侵占丹壩山地。
全數退還。
并差弁員前赴布拉克底。
令将金川所助番兵。
悉回巢冗。
然後傳知各土司。
将各處土兵及土練次第徹收。
惟是革布什咱、兩被金川蹂躏殘破良多。
而巴旺、毗連布拉克底。
人少力單。
仍留弁兵十餘名。
在革布什咱、巴旺、中間章谷地方駐劄。
以為聲援。
昨綽斯甲布、丹壩革布什咱、巴旺、小金川、沃克什、梭磨、卓克采、從噶克、九土司。
以土兵均徹。
陸續遣人赴省請安。
臣等谕以郎卡為人狡詭。
目下雖已竣事。
仍當時刻留心。
不可堕其詭計。
郎卡亦遣人來。
臣等嚴行教誡。
谕以天朝之于土司正如雨露之于草木。
無有二緻。
自己向順。
即享安全。
自己作孽。
即受災禍。
惟郎卡自擇之。
頭人又稱、上年莎羅奔已死。
郎卡懇求換給印信。
臣等複谕以郎卡止見有罪。
未見有功。
即使分當承襲。
亦應照例取具各土司印結。
由地方官詳報請題。
方能換給印信。
頭人又稱、郎卡因沙羅奔之死。
欲遣人赴藏熬茶。
求給路票。
臣等複谕以熬茶本系善事。
郎卡應遣大頭人虔誠豫備。
将随去人數若幹。
報知該管地方官。
轉禀核辦該頭人俱領諾而去。
至前此所需犒賞。
臣等會同奏請。
将總督。
及布政使養廉。
各借支半年。
于卭。
雅。
汶。
灌。
等州縣。
購買餘茶。
酌量行銷。
所獲茶價。
除歸還借支之數。
餘作為賞需。
今除已經動支。
及扣還借支外。
尚餘六七千兩。
發交打箭爐。
及雜谷兩處。
各二千兩。
購買谷麥青稞。
貯倉備用。
餘銀仍存藩庫。
以為夷務之需。
報聞
○是日起。
上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甲戌。
谕、會試揭曉後。
中式舉子應赴廷試。
近以試卷到部。
磨勘。
覆勘有需時日。
是以酌量展期。
但念午節向火□又。
多士挾策殿墀。
典制未為适協。
計會試中卷。
不過二百餘名。
若于榜發次日。
即令京堂科道翰詹等官。
及覆勘大臣。
于朝房各分坐處。
同時按遞檢閱。
随勘随覆自當刻日就理。
不緻稽延。
所有一切事宜。
各該衙門速行豫備。
于四月二十日。
或二十五日。
可以傳胪竣事。
其請派各員職名。
該部即速開列具奏。
不必俟發榜
○谕軍機大臣等、據常鈞奏亳州因瘋弑母之姜會。
監斃戮屍。
并請畫一辦理一摺。
所見甚是。
向來各省間遇此等事件。
有奏明請旨正法者。
亦有徑自杖斃。
不以上聞者。
殊不知似此蔑倫孽惡之人。
雖為沴氣所偶鐘。
然以天下之大。
生民之衆。
即有之亦何足為諱。
是奏聞正法。
原屬辦理之正。
特恐候旨治罪。
時日未免有稽。
其中或因病瘐死。
或畏法自戕。
轉緻幸逃顯戮。
又于憲典未協。
嗣後各州縣。
設遇有此事。
禀明督撫。
一經查實。
即照常鈞所奏。
在省城者。
即請出王命。
在外屬者。
即委員赍令箭前往。
将該犯立行按法淩遲處死。
一面具摺奏聞。
其或案情另有别項牽涉。
仍行照例查辦。
将此傳谕各督撫知之
○乙亥。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乾隆十七年壬申。
恭遇聖母皇太後六旬萬壽恩科。
曾經格外加恩。
于下第舉子中揀選引見。
量予錄用。
其年在七十以上者。
并分别賞給職銜。
本年恭遇皇太後七旬萬壽。
敷天同慶。
特開萬壽恩科。
所有未經入彀舉子。
應照前例。
一體加恩。
按其科分名次先後為序。
派出大臣。
詳慎簡選。
擇其年力壯盛。
可以及時錄用者。
大省四十人。
中省三十人。
小省二十人。
帶領引見。
分别以知縣試用。
教職铨補。
不得專取年少新科之人充數。
并着軍機大臣。
會同該部。
查明應試舉子中。
有年在七十八十以上者。
于揭曉後列名具奏。
候朕加恩降旨。
以普慈恩而光盛典。
該部即遵谕行。
俾衆舉子共知之
○丙子。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丁醜。
谕曰、楊廷璋、吳士功奏、審拟馬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