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用存公銀兩一案。
辄引自首例。
減等定拟辦理。
錯謬已極。
此案馬龍圖。
如于未經查參之前。
即豫為彌補。
據實檢舉。
謂之自首。
尚屬有因。
今既聞敗露。
始多方攢湊抵項。
且将登記數簿。
扯毀焚燒。
另造私冊掩飾。
則于先侵後吐之外。
又增一舞文之弊矣。
此而謂之自首。
凡前此所辦侵貪重案。
曆曆可數。
誰非于發覺後。
冀圖那補卸罪者。
何不皆以自首貸之。
有如此失出之理乎。
方朕禦極之初。
此種伎倆。
尚不肯為其所愚。
今臨禦二十六年。
辦理案件。
一切情僞。
知之熟矣。
乃欲以三尺之童。
不能售其欺者。
竟敢于朕前嘗試。
将視朕為何如主乎。
從來外省參案。
例稱督參撫審。
此案立意。
必先出自吳士功。
而該督楊廷璋。
遂因而附和之耳。
獨不思博虛名而弛法紀。
朕豈能置之不問者。
吳士功縱不自惜。
楊廷璋又何為自以身命徇之乎。
此案斷無兩人一口同聲之理。
究系先出何人之意。
着傳谕該督撫、令其逐一據實明白回奏。
毋許互相推诿捏飾。
亦不得彼此調停認罪。
以圖分過了局。
并着六百裡會摺速行馳奏。
所有馬龍圖一案。
即速另行定拟。
原摺擲還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廷璋奏、明春浙省需用馬匹。
直隸未經撥解。
請動項豫購一摺。
殊未會辦理之意。
前令直隸撥往浙省之馬。
原以南巡改期。
是以傳谕該督。
暫行停解。
并非直隸無馬可撥也。
今該督請動馬價銀七千兩。
赴口購買。
未免徒多輾轉。
盡可不必。
此時天氣向火□又。
青苗在地。
撥解恐未相宜。
應俟節交秋令。
仍于直隸撥馬五百匹。
交浙應用。
其撥缺之馬。
即令于招烏達。
現牧馬匹内。
給還歸額。
着傳谕方觀承。
楊廷璋。
知之
○戊寅。
谕曰、松阿哩案内。
有兵丁違例借債。
應追入官本銀三千八百餘兩。
例應一年限内追完。
但念此項借銀。
原于各兵饷内。
分年扣還之項。
今于一年限内追繳。
兵力未免拮據。
着加恩将伊等應追入官本銀。
分作十年攤扣。
以示體恤。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奏稱、葉爾羌、喀什噶爾、阿克蘇、烏什等城。
有舊在伊犁耕種回人二三千名。
今聞開設屯田。
願來效力者甚多。
若添駐回人。
即可裁減綠旗兵丁。
但該伯克等、或以錢糧缺額為詞。
惟停止協助之費。
并照派出回人戶口。
減其糧額。
則衆皆樂從等語。
所奏甚是。
伊犁再增回人千餘。
生齒更覺繁盛。
亦于伊犁生計有益。
且裁減綠旗兵丁。
既省内地之力。
而回人田作。
亦較勝綠旗兵。
可将阿桂奏摺。
錄寄舒赫德等閱看。
定議具奏
○又谕曰、永甯等奏稱、遵旨将安插移往塔勒納沁屯田兵丁。
添蓋房間。
雇覓回人工作。
傳谕玉素布。
據稱、情願派伊所屬供役。
不敢領受工價等語。
玉素布年來甚屬奮勉。
此次急公趨事。
尤見悃誠。
深可嘉尚。
着加恩賞大緞四端。
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二對。
至修造兵房。
回人即不領工價。
亦當加給口糧。
着永甯等。
從優酌辦
○又谕、據鐘音奏稱、西安将軍衙門。
凡事俱将軍一人獨斷。
副都統不得與聞。
如放官挑甲等事。
将軍拟定之後。
副都統不複重行揀選等語。
外省設立将軍副都統。
原欲其互相贊助。
和衷集事。
倘副都統内。
有不能辦事者。
将軍原可據實參奏。
豈得視若贅疣。
彼身為副都統。
不思自盡職分。
惟事附和。
亦必系驽鈍無能。
方甘如此。
看來此等惡習。
不但西安為然。
餘省亦必有似此者。
着将此通行曉谕各駐防處所。
嗣後将軍副都統。
凡事宜和衷商辦。
将軍不得專擅。
倘副都統恃有此旨。
有心立異。
緻多阻撓。
朕亦決不寬貸
○己卯。
大學士蔣溥遺疏聞。
得旨、大學士蔣溥。
居心純正。
奏職恪勤。
簡任綸扉。
綜理農部。
兼領翰苑。
久直内廷。
敬慎小心。
從無少懈。
前因患病增劇。
屢賜醫藥。
朕親臨看視。
尚冀就痊。
遽茲溘逝。
深為轸悼。
着加贈太子太保。
入祀賢良祠。
并賞銀二千兩。
治辦喪事。
朕于十三日親往奠醊。
以示恩眷。
所有應得恤典。
仍着該部察例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西路駐劄大員。
有辦事數年者。
應行更換。
着伊勒圖。
更換伊柱。
旌額理。
更換安泰。
阿思哈、更換定長。
溫敏、更換五吉。
鄂寶、更換書山。
達桑阿、更換納世通。
伊犁既有阿桂、豐讷亨、在彼。
伊勒圖到後。
伊柱即行來京。
安泰、定長、五吉、書山、納世通各有承辦事務。
着俟更換人到後。
交代明白。
再行起程
○軍機大臣議覆、欽差副都統安泰等奏、請于瑪納斯。
庫爾喀喇烏蘇。
晶河。
等三處屯田。
查本年三月。
舒赫德奏、請派綠旗兵一千名。
于羅克倫以外。
瑪納斯等三處屯田。
今安泰等所奏相符。
應将派兵撥饷。
給與耔種農具等項。
令其通融酌辦。
再安泰等、前有自伊犁。
至烏魯木齊。
安設二十四台站之奏。
臣等因伊犁駐兵屯田事宜。
俱在阿克蘇辦理。
議未準行。
今瑪納斯等處。
既開設屯田。
則所奏現有索倫兵三百名。
應如何添派。
合為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