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統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六年。
辛巳。
四月。
乙酉。
谕、本年恭逢聖母皇太後七旬萬壽。
普天同慶。
特開萬壽恩科。
所有應試舉子。
年在七十八十以上者。
雖未經入彀。
而耆年宿學。
恭遇盛典。
宜沛渥恩。
以廣慈福。
八十以上之李勉、王問政、張揆紫、麥國樹、黃賢瑚、王浩、戴王訓、俱着賞給翰林院檢讨職銜。
七十以上之盛大業、陳士玉、張叙、李珩、胡寶璹、王天權、謝敕典、桂繼良、周惟邁、黃師圖、楊步青、孔傳柱、呂烜、王玢、黃淑尼、張雄圖、程秉禮、魏需牧、俱着賞給國子監學正職銜
○直隸總督方觀承疏報、勘實薊州、良鄉、乾隆十五年分、報墾熟地、二頃六十一畝有奇。
○予故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祭葬如例。
谥莊恪
○丙戌。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吳達善參奏、河南鹽道衙門收受公費一案。
當經降旨。
即令徹底根查。
今據該撫奏到。
曆任道府廳縣。
得受銀兩。
已屬确實。
現在拘提質審。
所有伊等任所、原籍、赀産家财。
着各該撫即速查封。
以便将來完交贓項。
毋使稍有隐匿寄頓。
将此傳谕知之
○丁亥。
谕、朕恭奉皇太後慈辇南巡。
途次建設行宮。
不過足供頓宿。
原無事過于勞費。
乃揚州所建行宮。
從前吉慶為鹽政時。
其繕葺已覺較華。
而普福任内。
必求争勝于吉慶。
今聞高恒所辦。
則又意在駕普福而上之。
踵事增華。
長此安窮。
朕向來巡幸所至。
一切供帳。
俱取給于内帑。
從無絲毫累及闾閻。
前後谕旨。
屢經諄諄及之。
此中外臣民所共悉者。
商人亦吾赤子。
豈于百姓則恤之。
而于商人則累之耶。
雖伊等抒誠襄事。
實皆出于至誠。
亦應量為節制。
以省糜費。
至于兩淮鹽務。
經費浩繁。
商力不無拮據。
如豫提餘引一事。
從前吉慶系派之通綱。
而普福。
高恒。
則擇其奮勉辦事者。
以為酬獎之地。
其中即不能允協群情。
其應作何立定章程。
着軍機大臣。
會同尹繼善、吉慶。
高恒等。
詳悉妥議具奏。
尋議。
兩淮鹽銷額引。
一百六十八萬五千四百九十二道。
嗣因不敷。
逐年增餘引二十萬。
至四十萬道不等。
初次均攤衆商。
現在祇給辦差各商。
以緻利澤不均。
臣等公議酌定章程。
一、餘引仍請均攤通綱各商行銷。
一、外支銀。
宜分别撙節。
查乾隆六年。
議定每綱設外支銀四萬八千兩。
除辦貢一萬二千兩外。
餘三萬六千兩。
作為公用。
往來應酬助恤等項。
亦取給于此。
查此項原為辦公而設。
交際私情。
未便濫銷。
嗣後辦公有餘。
歸入下年舊管數内。
一切應酬。
不得開銷。
一、兩淮鹽政所辦常貢銀。
從前在閑款項下提取。
無定數。
前議定一萬二千兩。
每季取辦貢物價。
呈報查核。
如有特交辦物件。
許其在于外支銀動給。
造冊呈報。
一、兩淮鹽政衙門費用。
從前并無定數。
自雍正十二年。
酌定鹽政養廉銀。
一萬五千兩。
總理鹽政總督養廉銀。
三千兩。
鹽運使六千兩。
查總督養廉。
前經楊超曾任内奏準、作為本衙門公用。
運使養廉。
已于乾隆十二年。
裁減二千兩歸公。
至鹽政每年辦貢。
已有外支銀一萬二千兩。
所有養廉亦請酌減五千兩歸公。
一、各處辦鹽匣商。
漢口為最。
漢口匣商取用銀。
并在衆商派出鹽課内扣派。
往往指稱公用。
任意開銷。
嗣後鹽政。
運使。
宜加意查察。
如有必需。
公劄到日。
方準開銷。
一、行銷鹽引。
宜分别綱食。
不得濫行通融。
其綱鹽行銷江廣者。
仍照江三廣七之例銷售。
一、各處設立卡商。
首在助官緝私。
川卡尤為緊要。
川卡查緝不嚴。
則川私全入楚地。
而私鹽走漏。
其弊首在場竈。
鹽場各官。
及各口岸營汛。
務須實力稽查。
毋令偷越。
如卡商故縱私販。
即以官法究處。
從之
○又谕、河南鹽道衙門收受公費一案。
前經降旨。
令該撫詳悉根查。
今據吳達善參奏、曆任道府廳縣等官。
及書役家人得受銀兩。
俱屬确實。
請旨革職。
以憑提究等語。
着照所請。
将朱若東、鄧錫禮、蘇壽甯、張任莘、王執玉、商思忠、王家憲、俱着革職。
交各該撫押解赴豫。
以便質審。
其通判張任莘、捐升候選在部。
參革知府金樹屏、現經回籍。
亦着一并解往
○吏部議覆、陝甘總督楊應琚疏稱、前議裁大通衛、歸德所之衛備。
查大通在西甯府治西北。
東西二百七十餘裡。
南北四百三十餘裡。
幅員甚廣。
衛備既裁。
距各屬州縣。
并皆窎遠。
自應遵旨另設州縣等語。
應如所請。
将距西甯窎遠之北川。
新添堡。
等處十八村莊。
撥歸大通管理。
改為縣治。
知縣之外。
應設訓導、典史、各一員。
查高台縣。
現設教谕、訓導。
各一員。
該縣留教谕一員。
其訓導移新設之縣。
請添設典史一員。
改設之縣。
地處極邊。
請定為沿邊繁難要缺。
在外于現任知縣内。
揀選調補。
至歸德所。
距西甯三百餘裡。
請改設西甯縣丞分駐。
該處亦系臨邊要地。
所改縣丞員缺。
應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