奮勉效力。
今在英吉沙爾病故。
着加恩賞給恩騎尉。
準伊子承襲一次。
仍賞銀一百兩
○參贊大臣舒赫德等議奏、查哈密、吐魯番、皆仿内地之例。
十家設一甲長。
巡緝稽察。
但該二處設官分職。
皆與旗民相似。
至回部各伯克。
凡一切事務。
俱系分員專管。
尚屬嚴密。
若改編保甲。
勢必裁汰舊缺。
轉覺紛更。
且伯克等不得其人。
則保甲亦屬具文。
應請仍照舊制。
責成阿奇木伯克等、将各村莊頭目。
遴選補授。
即如各村莊之噶匝納齊一缺。
管轄地方。
甚為緊要。
倘有疎防故縱等情。
即行革退。
分别查處。
或地方遼闊。
即酌量添設。
該管大臣等、仍與阿奇木不時巡察。
從之
○以河南開歸陳許道觀音保。
為貴州按察使
○丁醜。
谕、據楊廷璋奏查訊商人程宏嗣等供。
與林洛說合婪贓屬實林洛着革職。
交與該督撫等、将案内有名人犯會同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昨莊有恭奏、查訊林洛婪賄一案已傳谕該督等、令将伊子林輔國供認一節。
加意體勘。
不得任其避重就輕。
以緻劣員诿卸漏網。
茲據楊廷璋奏到訊過商人程宏嗣等、各供詞内。
有林洛于該商進見時。
告知另撥官兵與網戶巡查。
必須查案。
方可辦理。
是已明示以掯勒求索之意矣。
複稱、欲下教場有話去對伊子講說。
蹤迹隐躍。
其為掩耳盜鈴。
又屬顯然。
試問說事之初。
令商人謀之伊子。
而受财之後。
伊子轉不令伊父豫知。
有是理耶。
此中确情。
正須詳悉根究。
務令水落石出。
執法嚴懲。
以示炯戒。
不得稍存含糊遷就之見。
昨谕缇萦請代父罪。
非事理之正。
且在漢世。
或妄自稱诩。
此時設有其人。
朕亦安能廢法而曲徇之也。
将此并谕楊廷璋。
莊有恭等知之
○又谕曰、楊錫绂摺奏、濟甯回空漕船。
至武城縣地方。
有舵水人等拴去村民。
及遣承差查視。
複混行毆打等語。
糧船旗丁舵水人等途次滋事。
最為向來惡習。
屢經整頓懲創。
始得漸就肅清。
今濟甯漕幫。
乃有擅行拴縛村民之事。
甚至漕督承差。
奉派往查。
又複悍然肆毆不顧。
則其強橫藐法。
尤非尋常可比。
此案已據該督移交阿爾泰審拟。
着傳谕阿爾泰、嚴提各犯。
逐一詳悉研訊。
看來其中必有旗丁為之主使。
理應究明。
盡法示儆。
不得但将現在舵水人等。
聊且薄懲。
草率完案。
緻長刁風。
所有在船督察不嚴之弁員。
着一并附參。
嚴加議處。
毋得寬縱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請改撥軍台糧料。
口外廋濟。
曆肋巴泉。
至蘇魯圖等七台。
應需馬料。
向由哈密所屬之塔勒納沁屯糧内運往。
但查塔勒納沁。
至蘇魯圖等七台。
計程自一千一百四十裡。
至六百一十裡。
不等。
需馬料五百餘石。
照例每石。
每百裡。
連加增回空腳價三分之一。
應給銀七錢九分零。
共需腳價銀、三千三十八兩零。
其哈密。
至蘇魯圖等六台。
計程自九百二十裡。
至三百九十裡。
不等。
需口糧一百八十餘石。
共需運腳銀、九百三十兩零。
在當時各台附近處所。
産糧無多。
故由哈密等處撥運。
現在屯墾較廣。
口外地方。
在在糧石充裕。
查辟展。
至蘇魯圖等台。
計程自六十裡。
至六百六十裡。
不等。
所有各台糧料。
若改由辟展撥運。
每石給腳價銀四錢九分零。
共需銀一千二百八十九兩零。
嗣後除各台官兵。
應需鹽菜銀兩。
照舊由哈密支領外。
其口糧馬料。
請改由辟展撥運。
得旨、如所議行
○戊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喬光烈奏、河南省城。
于六月初一日得雨寸餘。
如得普渥之澤。
晚禾均可播種齊全等語。
看來豫省河北一帶。
正有望雨情形。
但喬光烈具奏。
經今已及一旬。
此時曾否續得沾足着。
傳谕吳達善、令其即行詳悉查奏。
再京師自月初得雨後。
日來同雲時作。
亦在待澤之際。
直隸山東地方。
雖據該督撫奏報。
得雨分寸不等。
而現在各屬。
何處已得優渥。
何處尚需繼霈。
并于大田有無妨礙之處。
可一并傳谕方觀承。
阿爾泰、即速查明奏聞。
尋吳達善奏、查各屬禀報。
自五六月以來。
連得透雨。
早秋暢發。
晚秋亦已播種。
惟濟源。
修武。
安陽。
内黃。
四縣稍高。
尚未得有透雨。
得旨、覽奏俱悉。
方觀承奏、直隸六月初旬。
各屬俱報得雨三四寸。
至五六寸。
不等。
田禾無妨。
現在保定時作雨勢。
并無旱象。
得旨、覽奏俱悉。
批摺之際。
亦即廉纖細雨。
而亟待優霈。
不覺瞪發勞也。
阿爾泰奏、東省小暑後。
各處連得雨澤沾足。
麥子高梁暢茂。
晚秋亦俱播種。
得旨、欣慰覽之
○己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現據吳達善查奏、鹽包公費銀兩。
并非晉商蘆商舊有陋規。
實因改食蘆鹽。
起自張任莘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