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
請将此項人等。
仍附各旗注冊。
遇有閑散壯丁人少之旗分佐領内。
有馬甲。
拜唐阿。
缺出。
倘不得人。
即由此挑選強健者充當等語。
經臣等議準在案。
今該副都統。
請将此項附入旗分佐領之另記檔案。
及開檔之一百四名。
于該旗佐領冊内開出。
附入水師營壯丁檔案。
俟有水手缺出。
挑選強壯者充當。
再現有食兵饷者六人。
皆曾在軍營出力。
亦應如所奏。
暫準其照常當差食饷。
從之
○命禮部左侍郎兼管翰林院掌院事務介福。
兵部尚書劉綸。
教習庶吉士
○己醜。
雲南學政李中簡奏、各府州縣育才之地。
書院外有義學。
書院之師。
官為延請。
至義學僻在鄉村。
地方官耳目不及。
各聽鄉塾之便。
以緻學行未優者。
亦得徇情延請。
嗣後請責成該地方官。
非文行兼優者。
不得濫充。
并将各處義學教習姓名出身。
咨呈學政。
如有以監生。
武生等、混行充選者。
聽學臣記過。
咨明督撫存案。
得旨、着照所請行
○庚寅。
遣官祭火神廟
○谕、禦用馬匹。
有緻祭馬神之典。
從前并無主祭人員。
嗣後凡遇應祭之期。
由該衙門具奏。
派内務府大臣一員。
上驷院卿一員。
前往緻祭
○谕軍機大臣等、陳九友捏造逆單一案。
昨據馮钤奏稱、單内前後語氣不符。
顯屬舊存逆劄等語。
果爾。
則與前此蘇昌所奏、專為捏造傾陷者不同。
已詳悉傳谕該撫、提犯到省。
訊鞫實情具奏。
今閱提督李勳奏到。
搜查陳九友家中對聯内。
有朱朝吏部尚書。
并影内封為大夫等字樣。
是其悖逆字迹。
非出臨時編造。
益見馮钤所奏。
尤為信而有徵。
現據周琬奏明。
自赴長樂督率查拏。
就近究審。
着再傳谕該督等、令于提犯到案時。
即行悉心研究。
執法定案。
不必稍存畛域之見。
此時各犯。
如已經解赴湖南。
馮钤自當遵照前旨。
嚴審定拟。
倘尚未起解。
則周琬于刑名之事。
素屬谙練。
亦當随獲随究。
不必輾轉關提咨解。
徒存外任形迹。
以緻時日遷延。
重犯久稽顯戮也。
将此通谕該督撫等知之
○又谕曰、吳達善奏、據署汲縣知縣呂文光禀稱、吉林轉發軍犯程三。
在正定地方。
向伊夥計楊棟賄買替解。
經汲縣典史任學淵查出。
現在嚴訊等語。
已傳谕方觀承。
令将正定地方官。
查明嚴參。
至該典史不過照例轉遞點驗之員。
而遇事留心。
即可肅清弊窦。
可見地方任事與否。
各存乎其人。
此案系典史轉禀。
抑系該縣會同查明。
着傳谕吳達善、将該署縣。
及該典史。
平日居官如何之處。
即行查明。
據實奏聞
○刑部議覆、山西巡撫鄂弼奏、西省本年秋審本揭。
裝叙新舊案情問供。
積至一尺數寸之厚。
殊屬繁冗。
請照舊造黃冊。
簡括案情。
随本進呈。
另造清冊送部。
并請于疏内僅開本年秋審犯名起數。
其餘案情問供。
概行删除等語。
若如該撫所奏。
本揭裝叙犯名起數。
不叙情節。
日久無憑查考。
且黃冊裝叙案情。
較屬繁多。
請嗣後本揭仍依舊例。
無庸改造黃冊。
其本内舊事。
緩決三次者。
止叙案由。
未及三次者。
摘叙簡明略節。
新事照舊備叙案情。
加具看語。
依次彙題。
所有問語供詞。
悉行删除。
毋庸另定程式。
從之
○辛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鐘音奏、查辦王镗家産赀财一摺。
所辦非是。
已于摺内批饬。
該撫等、豈不知王镗效力年久。
并無過愆。
非如朱若東。
鄧錫禮等之貪婪可比何至籍其家赀。
竟與侵貪不法人員。
毫無區别。
殊不可解。
朕從前降旨。
令該撫等訪查照料者。
原因伊子年幼。
且有未完帑項。
若任親串夥計。
乘機侵費。
公私兩無裨益。
所有王镗引地赀财。
昨已詳谕鄂弼。
善為開谕。
令其自行經理。
酌量分年。
分數。
次第完繳。
于歸帑既可從容。
而生計亦為優裕。
今鐘音所辦若此。
是以朕始終矜恤之意。
轉為該道全家之累。
獨何心乎。
近來督撫大吏。
往往不問事理之輕重。
專以甯失之核。
無失之縱。
自為立腳地步。
而從寬出自上恩。
積漸相沿。
竟成惡習。
此等若徒謂之不曉事、矯枉過正。
猶不足以盡其弊也。
王镗赀産。
在山西者、鄂弼可遵照前旨。
妥協料理。
其榆林存貯王镗赀财。
着鐘音即行給還。
并将此傳谕該撫等、令其轉谕其子知之
○又谕曰、吳達善奏、吉林轉發軍犯程三。
在直隸正定縣。
向夥計楊棟買替代解。
至河南汲縣查出。
現在嚴審等語。
軍犯遞解沿途簽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