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處。
理應詳慎點驗。
若可任意更換。
則李代桃僵。
勢将無所不可。
國法安在。
所有府縣等官。
因何并不查明年貌。
任其賄買公行緣由。
着傳谕方觀承、令其逐一究明。
嚴行參處
○軍機大臣等奏、據安泰奏稱、奉谕烏噜木齊等處屯田餘糧。
不必解送巴裡坤。
酌量減價折給兵丁。
扣抵鹽菜銀兩。
查官收米面。
減價折銀。
自屬兵丁所願。
但食用不盡者。
必籌轉售之法。
今烏噜木齊等處商人。
曾有以貨物易換兵丁米面之事。
若令其交銀現買。
似亦可行等語。
應如所奏。
酌将兵糧一石。
定價九錢。
每次給與五鬥。
扣銀四錢五分。
至商人則較兵丁加增。
照時價稍減。
酌令交銀一兩五六錢。
給糧一石。
從之
○壬辰。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查奏閻大镛摺内稱、該犯剌譏憤激。
甚至不避廟諱。
并有狂悖不經語句。
如此情節可惡。
自當照呂留良之例辦理。
已于摺内批示矣。
複又将原書閱看。
其悖逆尚不至如呂留良之甚。
雖其不避廟諱。
猶可雲村野無知。
但該犯書内。
筆舌诋毀。
毫無忌憚。
若姑容寬縱。
則此等匪徒。
不知悛改。
反因此次查辦。
益肆其怨诽。
充其所至。
必将入于呂留良一派。
該犯斷不可留。
着傳谕高晉等、勘得确情。
即将閻大镛按律定拟。
速行完案。
此外不必似呂留良之案。
輾轉推求。
以緻株累
○又谕曰、永貴奏稱、審訊阿布都赉。
刑逼多倫回人什物。
信用親戚瑪穆爾。
縱令侵漁。
請旨革職治罪。
又瑪穆爾。
曾随布拉呢敦逃走。
請即行正法等語。
阿布都赉。
系久居吐魯番之人。
加恩令其管理多倫回衆。
理宜正已率下。
乃貪酷敗檢若此。
不可留于回地。
着傳谕納世通等、派員押解來京。
助惡之瑪穆爾。
着即行正法。
其妻子着發往伊犁。
賞給厄魯特等
○豁免江蘇名容、元和、吳縣、昭文、金山、上海、丹徒、丹陽、金壇、江都、銅山、睢甯、太倉、鎮洋、寶山、海州、蘇州衛、句容衛、等十八州縣衛、坍荒田地額賦。
銀、八千三百八十六兩有奇。
米、麥、豆、共三萬二百七十石有奇
○癸巳。
谕曰、尹繼善奏、江省額設經制千把外委。
每因不敷派調。
酌添額外外委。
一體差遣。
請明定章程。
照經制外委一半之數添設。
報部備案等語。
前因吉林将軍恒祿奏、請添設差委員弁。
朕以此等額外增給頂帶之員。
并非體制。
如果必需添派。
自應報部定額。
現已行查盛京等處。
另行酌辦。
今尹繼善複有此奏。
可見外省似此通融添設者。
所在皆是矣。
外委已有經制定數。
而督撫提鎮等、于數外又複自行添委。
并不報部備案。
此等員弁雖微。
均關名器。
若竟任竟派用。
無憑稽核。
将來冒濫之漸。
何所底止。
在督撫不過為調遣足用起見。
而微未無知。
恃有護符。
動緻滋事。
亦勢所不免。
何如通行确核。
明定章程。
于官制辦差。
均為有益。
着該部行文各省督撫等、查明本處實在有無添設情形。
據實報部。
該部将各處營分之大小。
名數之多寡。
量為酌定。
并将添設人員。
如何拔補經制外委。
以及一切報部稽查事宜。
詳悉定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察哈爾總管齊哩克特奏稱、所屬正紅旗察哈爾海拉蘇台等處。
忽有蝗蝻。
雖于蒙古地方無害。
但恐飛揚内地。
有妨民田。
現在督捕撲滅等語。
所見甚是。
蝗蝻既有萌糵。
若不及時撲捕。
日久必至蔓延。
口外地方。
縱不為害。
而附近内地田禾。
所關綦重。
地方官應及早悉心體訪。
實力防範。
務絕根株。
方為妥協。
着傳谕方觀承。
鄂弼等、令于殺處口。
張家口等處。
速行饬屬體察。
其現在有無蝗蝻情形。
着即據實查明具奏。
尋鄂弼奏、查有蝗蝻處所。
現據各路禀報。
俱搜捕無餘惟蒙古草地。
最為遼廓。
聞亦有蝗。
現在嚴饬道府文武。
督兵搜捕。
得旨、地方文武之禀報。
全不可信。
汝及藩臬。
大員中。
何無一往者。
切不可入外省養高習氣。
慎之
○又谕、據楊應琚奏、烏噜木齊辦事大臣。
兩次咨取硝磺等因。
前經降旨。
令軍營大臣等、如用火藥。
即于本處采取硝磺。
間有一二不産硝磺處所。
亦宜由近地取用。
既省挽運。
兼屬便易。
着寄信駐劄烏噜木齊大臣等、嗣後仍遵前旨。
各就附近地方采用。
不必取給内地
○甲午。
谕曰陳光祖。
着來京陛見。
福建建甯鎮總兵員缺。
着黃正綱補授
○谕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