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可信無巧取之事。
然此特因額敏和卓在彼有所顧畏耳。
今以玉素布往代。
雖同屬舊時臣仆。
而資望少減。
恐鄂對不無玩忽。
額敏和卓。
于鄂對宜從容開導雲。
爾當勿改初心。
我暫歸一二年。
再來駐劄。
仍可相見如故。
庶伊知所謹凜。
将來與玉素布。
交代時。
亦宜告知。
俾得留心辦理。
凡遇回部伯克等、俱當詳悉訓戒。
務期正己率屬。
以挽頹風
○葉爾羌辦事都統新柱等奏、葉爾羌所鑄新錢。
共十萬三千騰格有奇。
除易普爾錢外。
尚存四萬餘騰格。
普爾漸次短少。
雖将新錢如數相易。
亦未即流通。
适值阿桂咨商。
以布準糧。
解送伊犁。
與哈薩克交易。
查葉爾羌。
布價甚賤。
計四萬餘騰格。
即可買四五萬疋。
每疋折銀一兩。
利已加倍。
不獨省内地運解。
錢亦流通。
衆伯克無不欣感。
報聞
○以廣西梧州協副将李星垣。
為廣西右江鎮總兵
○是日、禦舟駐跸徐家渡
○辛未。
谕、據素玉奏稱、德州滿洲兵販。
有索倫察哈爾人等十六缺。
現今此十六缺内。
另戶兵十二人。
開檔兵四人。
每月俱給十口糧米。
開檔兵丁。
給與十口糧米。
殊屬非是。
請将現任專管防禦。
骁騎。
校等、交部嚴加議處。
城守尉伍什布。
兼轄之前任将軍。
副都統。
專轄之德州曆任城守尉等職名。
并應賠多給糧米官員名銜。
俟查明另行咨部等語。
德州索倫察哈爾兵丁開檔人等。
照依另戶。
給與十口糧米。
殊屬非是。
但此事非現今所辦。
乃系曆任大臣官員。
遵循辦理。
年分已久。
今更正自屬當然。
尚不至查參曆任大臣官員。
其現任官員。
着交部查議。
多領米糧。
加恩免其賠補
○又谕、據如松等奏稱、西安滿洲二旗副都統。
俱有田園二十晌。
惟漢軍二旗副都統。
并無田園。
請将裁汰滿洲一旗副都統之田園。
給與現留之漢軍副都統等語。
同一副都統。
将現餘地畝。
給與無地之副都統。
非為不可。
但陳世泰。
人本平常。
原系裁缺留京之員。
朕念其母老。
特恩将範宜中調任。
複補用西安副都統。
如松此奏、特為将此地畝與彼。
而陳世泰。
即當陳說。
阻攔将軍之奏方是。
乃并不阻攔。
且與聯名具奏。
甚屬糊塗卑鄙。
陳世泰。
着交部查議。
如松将陳世泰職名入奏。
亦屬非是。
如松着饬行。
此項地畝。
不必與陳世泰。
其租銀着暫存公用。
俟陳世泰出缺。
另放有人時。
再行給與
○又谕曰、恒祿從前查奏、傅良所奏吉林烏拉兵丁。
賠補滋生銀兩一案。
并未詳細聲明。
經朕降旨訓饬。
今據伊具摺請罪。
愈覺不堪。
是何意見。
令人不解。
前因此事。
傅良所奏、與部駁孰為是非。
令伊明白具奏。
乃恒祿并不将此詳細聲明。
是以降旨訓饬。
今恒祿具摺。
止自行請罪。
并稱此後諸事留心辦理。
仍未将孰為是非。
聲明具奏。
殊令人憤懑。
恒祿着嚴行申饬。
此事究竟孰是孰非。
着恒祿明白回奏。
不得仍前含糊請罪了事
○谕軍機大臣等、永貴等奏稱、回部鼓鑄錢文。
仍須采礦。
方足應用。
現派員役。
率領回人三十名。
在碩爾布拉克等處試采。
得銅頗量。
複添派回人。
裹帶口糧。
前往采辦等語。
昨據達桑阿。
請多采銅觔。
曾谕以恐累回人。
不必添派。
今永貴之意。
與達桑阿相同。
回部新鑄錢文尚多。
采銅原非急需。
着暫緩辦理
○又谕曰、伊勒圖奏稱、阿克賽遊牧布噜特之伊穆喇特比。
及阿哈拉克齊三人。
率所屬二百戶。
移于雅賽遊牧。
與指給之地不合。
因行文曉示。
俟秋收後。
仍令移回等語。
布噜特等、離指給之地。
任意遷移。
固屬不合。
但伊等性本愚蒙。
惟知水草之利。
今谕以内地定制。
未必通曉。
轉生疑懼。
且雅賽。
距阿克賽。
僅隔一站。
現屬閑曠。
亦于事體無礙。
着傳谕永貴。
伊勒圖。
嗣後辦理布噜特等、祇宜加意約束。
俾安靜無事。
雖不可縱令伊等任意遊牧。
至于逐水草遷移。
相去不遠者。
不必過于拘泥
○吏部等部議覆、兩廣總督蘇昌等奏稱、潮州府屬海陽縣城南三十裡之浮洋市。
商賈絡繹。
最易藏奸。
請添設巡檢一員。
查潮州府。
原設永豐倉大使一員。
事務甚簡。
請改為海陽縣浮洋市司巡檢。
其原管倉務。
歸并該府司獄兼管。
又豐順縣。
離城七十裡之湯坑市。
直通外海。
奸匪出沒。
亦請添巡檢一員。
查附近之大埔縣。
原設三河。
大産。
烏槎。
巡檢三員。
烏槎司。
隻轄二甲。
可裁。
改為豐順縣湯坑市司巡檢。
其原管古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