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等、實有傲慢失禮于将軍之處。
即當查明系何官何人。
在某地某事。
逐一覆奏。
乃該撫僅叙列儀制浮文。
并以嗣後谒見将軍。
悉照督撫體制。
為曲意調停之舉。
殊屬非是。
鐘音着傳旨申饬。
并令再行确查據實具奏
○軍機大臣等議覆、喀什噶爾辦事尚書永貴奏稱、回疆事務紛煩。
請于各城滿洲兵内。
擇其辦事妥協。
字畫端楷者。
賞給六品頂帶。
以示鼓勵等語。
應如所請。
喀什噶爾、葉爾羌、阿克蘇、各額設六缺。
烏什、英吉沙爾、和阗、各額設二缺。
從之
○是日、駐跸雲龍山行宮。
翼日如之
○丙子。
上閱黃河岸新堤
○谕、徐州迤西之毛城鋪石壩。
向遇黃流盛漲。
随時啟放宣洩。
第司事者。
經理或未協宜。
既恐分減水勢。
難以并力刷沙。
且過水太多。
有妨民田廬舍。
前南巡時。
籌度指示。
令河臣等、慎重封閉。
毋得擅啟。
比年以來。
中泓刷深。
現至九尺三寸。
成效已着。
銅、沛、各屬。
生計亦均改觀。
第念水束流深。
自屬經常不易之法。
其一時偶值暴漲。
不無漫灘出槽。
積久遂成淤墊。
議者欲于北岸新堤。
改建石壩。
以資減洩。
不知有洩則必有淤。
其為微湖。
荊橋等處之患。
尤不可不為深慮。
今回銮取道。
再行規畫。
與督。
撫。
總河。
諸臣。
悉心講求。
自蔣家營。
傅家窪等。
形勢不宜節宣。
當如常堅閉外。
惟毛城鋪迤東之唐家灣。
向有倒勾引河。
可以酌量分洩。
然不詳定水志。
工員無所遵守。
應遵洪澤湖。
開放清口現定之規。
于唐家灣引河。
亦視徐城水志。
長水一丈一尺。
無庸開放。
若長至一丈一尺五寸以上。
再将引河開放。
俟漫灘水落。
即行堵閉。
仍令該督。
撫。
河臣。
于按志應放時。
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清口并照此例行。
其瞻河為唐家灣下遊。
如遇減水稍淤。
随宜相機挑浚。
俾引河減出之水。
無緻壅滞
○軍機大臣等、會同兩江總督尹繼善、江蘇巡撫陳宏謀議奏、蘇州布政使安甯奏稱、各州縣修城一千兩上下之工。
均令州縣分年設法籌辦。
二千兩以上。
始準請帑等語。
查城工至一千兩上下。
若令地方官自辦。
恐勉強奉行。
有名無實。
且易藉端派累。
請嗣後城工在三百兩以内。
令地方官自辦。
其在千兩上下。
報司勘估。
動帑興修。
從之
○丁醜。
上遣額驸福隆安。
赴新開河。
皇太後禦舟問安
○閱峄山湖
○谕曰、介福扈從前來。
在途病故。
殊堪憫恻。
加恩賞給都統銜。
并賞銀五百兩。
準其靈柩進城治喪
○以原任禮部尚書伍齡安。
為禮部左侍郎
○河南巡撫胡寶瑔疏報、乾隆二十五年分。
武陟、内鄉、裕州、盧氏、開墾水旱荒地五十三頃有奇
○是日、駐跸信義莊大營
○戊寅。
谕軍機大臣等、永貴、海明、和其衷等奏稱、阿克蘇、所添采銅回人。
因豁免伊等應交糧石。
呈乞代奏謝恩。
又稱各城回人等、添采銅觔。
以四年為限等語。
采辦銅觔。
原以裕官兵回人之用。
自當從容辦理。
惟就現在所得之銅。
源源鼓鑄。
即稍有遲滞。
亦無甚關系。
何必添派回人。
勒定年限。
昨谕達桑阿等、不必添采銅觔。
永貴似尚未奉到。
故如此陳奏。
至永貴等所奏、回衆佥稱、情願連年添采銅觔之處。
大臣等面詢回人。
伊等焉敢以不願為詞。
即謂回人愛重新錢。
亦事之所有。
但既非鑄錢賞給伊等。
且仍收其普爾。
又令其采銅為鼓鑄之資。
謂皆出于本願。
恐未必盡然。
凡事當權其輕重緩急。
不可張皇欲速。
着傳谕永貴等知之
○工部議覆、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稱、楊村廳屬。
五家莊前縷堤。
經上年汛水異漲。
直射堤身。
請添建草壩抵禦。
又楊村以南。
河崖被水沖刷。
僅寬一二尺。
鎮店房舍堪虞。
請建草壩攩護。
又三裡淺。
河身東徙。
大溜直射草壩之南。
請于霸南。
接築草壩。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江南河道總督高晉奏稱、桃源廳屬。
黃河北岸陳家莊。
向無埽工。
上年伏秋大汛。
黃水異漲。
大溜北趨。
直射堤根。
堤外即系運河。
甚關緊要。
請添建寬厚埽壩。
應如所請。
從之
○蠲緩浙江仁和、歸安、烏程、長興、德清、武康、會稽、諸暨、餘姚、上虞等、十縣、湖州一所。
仁和、曹娥、金山、下砂、下砂二三等、五場。
乾隆二十六年。
水災額賦有差
○是日、駐跸石家莊大營。
卷之六百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