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甯等奏、自安西挈眷。
赴巴裡坤駐防官兵。
一千五百名。
現已到齊。
查巴裡坤差務需員。
現到三營大小官二十員内。
除撥往屯田。
及本營差委外。
餘不敷用。
請留舊駐都司、守備、各一員。
千、把總、十員。
聽候差遣。
其餘官員兵丁。
皆面為交代。
令回原營。
所留官員。
照各城例。
三年一換。
此後或有自營撥回。
或裁減差務之處。
再行酌辦。
報聞
○以雲南布政使顧濟美。
廣西布政使永泰。
對調
○以江蘇按察使蘇爾德。
為湖南布政使。
江蘇糧儲道胡文伯。
為江蘇按察使
○以故四川建昌道屬瓦述更平長官司白馬七立子格戎七立。
襲職
○鑄給烏噜木齊同知。
烏噜木齊通判關防。
昌吉巡檢司。
羅克倫巡檢司印。
從陝甘總督楊應琚請也
○豁免山東齊河、濟南、濟陽、禹城、臨邑、長清、德州、德州衛、平原、東平、東平所、東阿、惠民、陽信、海豐、樂陵、商河、沾化、金鄉、魚台、濟甯、嘉祥、汶文、陽谷、壽張、濟甯衛、菏澤、單縣、城武、曹縣、定陶、钜野、濮州、範縣、聊城、冠縣、臨清、邱縣、館陶、恩縣、夏津、武城、東昌衛、臨清衛等、四十四州、縣、衛、所、乾隆二十六年。
水災額賦
○是日、駐跸泰安府城西大營。
翼日如之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等奏稱、由哈薩克布噜特來投之厄魯特等、安插伊犁。
此内攜有牲隻。
可以自給者。
居其大半。
其餘多屬貧乏等語。
來投之厄魯特等、求安生業。
居住伊犁。
于耕牧之事。
頗知奮勉。
但甫經安插。
一切俱須料理。
應酌量稍為資給。
俟地畝成熟。
牲令孳息。
始可接濟。
着加恩将生計稍可者。
各賞銀一兩。
貧乏者。
大口賞布二疋。
小口布一疋。
仍賞銀一兩。
其各處收集之厄魯特等、亦着一體給賞。
各頭目等、酌賞緞疋。
此次系朕特恩。
着阿桂等、明白曉示。
令嗣後益加鼓勵。
以裕生計
○軍機大臣等議覆、陝甘總督楊應琚奏稱、請将南北兩路。
換班徹回索倫察哈爾兵。
照前赴新疆換防官兵之例。
皆走邊外。
較為省便。
應如所請。
其自南路回京之滿洲官兵。
該督請由烏噜木齊行走。
如有疲乏馬匹。
即于該處酌換之處。
查烏噜木齊馬匹。
業經奏準。
令換防之索倫察哈爾兵。
到彼撥換。
此外尚有馬若幹。
是否足敷更換。
應令妥為經理。
從之
○甲申。
谕曰、德保。
顧汝修。
奉使安南。
顧汝修。
于已離該國。
辄自緻書诘責。
見小乖謬。
德保雖稱曾經勸阻不從。
然伊既為正使。
所司何事。
且并不據實參奏。
今複命行在。
德保身系滿洲翰林。
又何至遲到在顧汝修之後。
雖據稱先至靈岩寫摺。
而朕至靈岩。
伊并未跪接。
至晚始交奏摺。
其巧辯無能。
更不待言。
顧汝修已經革職。
德保着交部嚴察議奏。
尋議。
德保照徇庇例。
降三級調用。
不準抵銷。
從之
○以國子監祭酒全魁。
為内閣學士。
兼禮部侍郎。
太仆寺少卿覺羅志信。
為太常寺卿。
○舉行乾隆二十七年分京察。
罷軟官三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五員。
才力不及官七員。
分别處分如例
○是日、駐跸靈岩寺行宮
○乙酉。
谕、安南世守藩封。
夙昭恭順。
朕心素所嘉予。
乃者國王黎維<礻耑>新嗣。
特遣使臣德保。
顧汝修。
持節往封。
自受冊以迄禮成。
該國王深知感戴中朝恩禮。
敬謹有加。
乃副使顧汝修于起程之後。
自行移書诘責。
且不與正使聯銜合劄。
朕以其見小乖謬。
罔知體要。
已有旨交部處分。
至該國王于使臣莅境時。
先請商五拜之儀。
必待使臣駁定。
始克如禮。
未免狃于鄙俗。
實為弗當。
但念該國王。
一經使臣指示即遵定制。
亦可從寬弗論矣。
該部可傳谕該國王。
俾知永遵三跪九叩之儀。
毋再隕越。
至其送使臣之物。
亦止應用該國土産。
如食品布币之類。
已足将敬。
所有例備程儀銀兩。
究屬非體。
嗣後永行停止。
此次。
雖在未禁以前。
亦應發還。
俟該國王謝恩使回之便。
令其攜往。
禮部詳悉行文該國王知之
○又谕、兩淮綱商。
舊習相沿。
一切交接應酬甚多。
公然饋遺。
而往來之人。
頗有因此漁利者。
鹽政。
運使。
竟習以為常而不之禁。
不肖之人。
且有吹噓授意者。
于政體風俗。
大有關系上年尹繼善、高恒。
來京。
令軍機大臣。
會同定議。
所有前此交往私用。
止聽該商各就親戚朋友情誼酬應。
原所不禁。
不得派出公項名色動支。
現經該鹽政奏明。
雖照議定章程辦理。
第恐日久奉行不實。
或仍有授意衆商。
以為往來官員資助者。
則是累商力而徇私情。
當惟于該鹽政。
運使。
是問
○是日、駐跸潘村大營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行在步軍統領衙門奏、于泰安拏獲随營偷竊匪犯張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