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裨益。
并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朕辦理庶務。
信賞必罰。
一秉至公。
即如此次平定厄魯特回部。
因官兵着有微勞。
特命軍機大臣。
查出五百餘人。
俱各賞給世職。
昨努三等、參奏鑲藍旗蒙古印務章京。
指名冒借宗人府滋生銀兩。
朕即交軍機大臣。
将案内人犯。
審訊治罪。
并恐别旗有似此等事件。
特派大臣。
将八旗徹府清查。
此皆各視其所為。
以行賞罰。
毫無偏倚。
旗人内如有奮勉可嘉之處。
雖人多至千百。
亦不惜費。
将施恩之處少減。
倘若犯法。
無論何人。
亦必按法治罪。
不以人衆稍為姑息。
然亦不至連累無辜也。
将此通谕八旗知之
○己巳。
谕、八旗都統。
有教訓旗人。
厘正風俗之責。
自應諸事留心。
于旗人内善者勸勉。
惡者懲治。
不可稍有觀望。
從前皇考。
因都統等、并不實心辦事。
一味推诿。
時時召入。
面加訓谕。
顧安于積習。
不能仰體皇考教誨之意。
訓谕之後。
不知痛改。
惟支吾塞責。
曷嘗實意奉行。
此皆朕素所深知。
現在都統等。
朕何難時時召入。
面加訓谕。
然于事何裨。
皇考谕旨。
伊等豈真不知領會。
誠能痛改推诿之習。
諸事奮勉。
則屬員則而效之。
風俗自臻于善。
朕令開戶另檔人等出旗。
亦因旗人生齒日繁。
欲将伊等之缺。
挑補另戶。
俾得多支糧饷。
有裨生計。
并非欲裁去額缺。
節省糧饷。
稍有人心。
自應感朕曲成之恩。
遇已經出旗複賄求入者。
該大臣自應不時稽察。
官員亦當随時拒斥。
禀明重懲。
今西甯等喪盡天良。
希圖微利。
将已出旗之人。
複入旗籍。
實屬意外之事。
旗人風俗頹敝。
一至于此。
此皆由八旗都統。
平日不以為事。
一味推诿因循所緻。
若不痛改。
風俗攸關。
除交現派出查旗之王大臣等查辦外。
并着通谕八旗都統。
嗣後務宜諸事實心辦理。
以複旗人舊規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阜甯縣民張朋妻費氏
○庚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方觀承奏、懷來通濟橋工一摺。
朕見圖内橋洞稍小。
恐遇水長之時。
不能暢流。
易緻沖墊。
工程仍屬糜費。
已令三和。
馳驿前赴該處。
相度情形。
或将橋洞酌展高大。
使湍流得以暢達。
庶于往來孔道。
永有裨益。
着傳谕方觀承。
令其與三和。
一切會商熟籌。
妥協辦理。
務令工歸實用。
再京師現在時霁時雨。
望晴甚切。
不知近京各屬情形。
是否相同。
此時二麥收割。
尚未全完。
值此連陰。
不無妨礙。
着并谕該督。
速将各處陰晴光景。
及麥收實在如何之處。
即行詳查明晰馳奏。
以慰廑念
○戶部議奏、江西布政使富明安奏稱、五年編審大典。
今昔情形迥異。
丁糧但據康熙五十年丁冊為額。
永不加賦。
又雍正五年。
将丁銀攤入地糧内徵收。
愚氓鹹知不至加納。
何須隐避。
況查部議通行保甲規條。
立有戶口冊籍。
凡一戶之男女老幼。
殘廢丁仆。
靡不具載。
又設循環二簿。
令保甲随時登載。
按季交官。
時屆編審。
本可按冊而稽。
乃地方官沿習故套。
傳喚糧裡頭人。
率領鄉民。
赴縣聽點。
徒使老幼奔馳守候。
更易滋胥役勒索之端。
請将一切故套。
概為省除。
惟嚴督州縣。
平日力行保甲。
臨時按冊編丁。
應如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