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未解到。
請将朱斯獻革職。
仍一面行查一摺。
已照所請行。
押解待質要犯。
中途自應嚴密迅速。
乃遲至五十餘日。
尚未到楚。
如謂犯人。
或解員。
途次患病濡遲。
則應報明所在地方官。
轉行詳報。
何至并無音耗。
倘該犯在途。
或有疏脫。
以緻巡檢微員。
亦複畏罪躲匿。
則其事尤關重大。
着傳谕直隸。
河南。
湖北。
各督撫。
速饬沿途經過州縣。
嚴密追查該委員及該犯。
實系于何處逗遛。
抑或中途别有情弊。
并着查明據實具奏
○以禮部尚書永貴、兼鑲紅旗漢軍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舞陽縣民鄭寒時妻惠氏
○甲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方觀承奏、修通濟橋工一事。
觀其所繪舊橋圖樣。
橋洞離橋面甚遠。
因思恐遇水長。
不能暢流。
工程仍無實濟。
故令三和前往勘度。
今閱三和所繪舊橋圖。
則橋洞離面。
本不甚遠。
洞門亦不甚窄。
即照三和現議加展。
其高寬亦不過在一二尺之間。
乃知方觀承前圖。
特未将尺寸較量明晰耳。
着傳谕該督。
可據實在情形。
悉心酌量。
如三和議展新式。
費工不緻甚大。
則尚可參酌為之。
倘一經拆造。
必緻工程浩繁。
所費倍蓰。
不若仍其舊而修築之。
蓋前功試用有年。
行旅亦俱稱便。
原無庸必事更張也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博通阿。
充日講起居注官
○乙亥。
谕軍機大臣等、朝铨奏民人王格等聚賭械鬥一案。
皆系清保年老。
諸事廢弛。
以緻盛京有此等事。
朕因降旨。
着清保來京。
其将軍印務。
着朝铨署理。
又命阿永阿。
會同審訊此案。
着傳谕朝铨。
阿永阿到時。
即會同詳悉審訊。
其奏請丈查私墾地畝一事。
亦着會同阿永阿查辦。
至拏拘人犯。
朝铨系該部侍郎。
又署将軍印務。
皆所應辦。
阿永阿未到之前。
将應拏人犯。
勿緻一名漏網。
俟阿永阿一到。
即行會同審奏。
朝铨雖系暫署将軍印務。
一切應辦事件。
俱宜悉心妥速辦理。
不得以五日京兆。
稍存推诿之意
○調阿勒楚喀副都統敦柱、為三姓副都統。
以吏部郎中綽克托、為阿勒楚喀副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容城縣民劉七十聘妻張氏
○丙子。
上禦勤政殿聽政
○都察院參奏、失察西甯等侵盜舞弊之稽察旗務科道各員。
請交部議處。
得旨、所有專派查旗之科道佛倫、西通額、任事年久。
乃西甯等任意侵盜。
舞弊種種。
毫無覺察。
所司何事。
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至署理之科道德明圖。
廣明。
任事已在四月九月以上。
着交部照例議處
○以禮部左侍郎伍齡安。
充經筵講官
○命吏部右侍郎翰林院掌院學士觀保。
教習庶吉士
○丁醜。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秦大士。
為福建鄉試正考官。
禦史毛輝祖。
為副考官。
翰林院侍讀錢大昕、為湖南鄉試正考官。
修撰王傑、為副考官。
編修積善、為四川鄉試正考官。
禦史丁田樹、為副考官。
禦史王懿德、為廣東鄉試正考官。
編修汪新、為副考官。
編修童鳳三、為廣西鄉試正考官。
刑部主事王士棻。
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雞澤縣民秦三妻申氏。
卷之六百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