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通考館纂進稿本。
朕閱宗廟考一門内。
附入緻祀曆代帝王。
及本朝臣下家廟。
顧名思義。
于輯書體例何居。
蓋既以宗廟冠部。
則惟太廟時祫。
典有專崇。
方稱經常不易。
至奉先殿之禮重家庭。
壽皇殿、安佑宮、永佑寺之虔奉神禦。
于宗廟考中敬從附載。
尚為不失禮以義起之文。
若摭入曆代及臣下。
非獨其制絕不相蒙。
揆之分門本意。
亦複何取。
即雲承用宋臣馬端臨原編舊式。
而往世儒生之識。
于大典未克折衷盡善。
類此者政複不少。
又豈得違禮而曲泥之。
朕意當于宗廟考專門。
備詳定制外。
其餘不應附入者。
别立群廟考一門隸之。
俾名義既得所安。
而其書亦足垂遠。
館臣可錄朕旨。
并登卷中
○定王公之女予封例。
谕、王公之女予封食俸。
乃敦叙九族之典。
但年久宗室漸多。
而親屬亦漸疏遠。
若不立定節制。
則親疏無由區别。
嗣後除親王郡王之女。
仍着照例外。
貝勒以下。
止封嫡出一女。
其餘俱照庶出例。
庶出者。
照媵妾所出例。
着永着為例
○以故四川建昌道屬迷易所土千戶安世祿子瑞鳴。
襲職
○壬午。
谕曰、和親王等、查審鑲藍旗蒙古印務章京等摺内奏稱、平郡王慶恒。
署理該旗事務時。
饬查有無冒借宗人府滋生銀兩一事。
西甯等曾将假托姓名借銀之處禀知。
慶恒原欲參奏。
嗣因調任。
欲待新任都統辦理。
因而未曾查辦。
又佐領百福聲稱、福甯保指伊之名。
冒借滋生銀兩。
具控于納延泰。
納延泰祇令福甯保交銀。
代百福支借。
其餘未曾查辦等因。
取具參領佛保。
佐領百福口供前來。
慶恒、納延泰、敢如此欺罔隐匿。
實堪駭異。
昨西甯等冒借銀兩一案。
慶恒署理旗務時。
未經查辦。
朕猶謂彼實出于不知。
失于覺察。
故于伊明白回奏時。
權其應得之咎。
罰俸五年。
據此則是有心贻誤國事。
不知伊意欲何為。
慶恒身為王爵。
朕又加恩令其辦理旗務。
不意乃敢如此。
真堪駭怪。
慶恒降二等、作為貝子。
但伊所襲王爵。
系伊祖上所立。
承襲已久。
今若因伊獲罪。
永遠降等。
朕心不忍。
慶恒本身作為貝子。
出缺再襲時。
仍襲郡王。
仍停貝子俸十年。
納延泰在日。
于西甯等種種作弊之處。
未經查出。
雖追削都統職銜。
并追繳立碑等項。
而所賞伊子主事之銜。
尚未追奪。
今觀西甯等、于百福具控冒借銀兩時。
伊竟未曾辦理。
情殊可惡。
伊如一息尚存。
朕必将伊正法。
今雖物故。
若含糊了事。
無以示懲。
着将納延泰家産查抄。
所賞伊子惠齡主事之職。
亦着斥革。
仍令在筆帖式上行走
○癸未。
谕、王公一切事務。
俱系宗人府承辦。
伊等之女。
指婚請封。
自應咨報宗人府查核。
轉行禮部照例辦理。
今各由本家直報禮部。
殊屬不合。
嗣後俱着咨報宗人府查核。
果于例相符。
再行轉報禮部。
奏請予封。
前此各由本家咨部。
或有以庶出為嫡出。
以媵妾所出為庶出。
濫邀恩澤者。
着交該衙門查明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集福等奏稱、駐劄匝勒沙木守卡巡查人等、俱由每年賞藏采買物件銀五百兩内賞給。
今既徹卡。
不必賞給。
其派出巡查地方人等。
請仍依舊例賞給等語。
巡查地方人等。
自應賞赉。
但既徹卡。
自有節省之項。
着存庫以備公用。
一年節省。
雖屬無幾。
然積久成多。
又可省内地運送之費。
着傳谕集福。
巡查地方人等。
仍照舊賞赉外。
其餘悉令存公。
毋得以節省之項。
任意虛糜
○又谕、據恒祿奏稱、派佐領赫善等、往查朝鮮民人。
由何地越邊之處。
赫善等面詢朝鮮國會甯府長官。
據稱三水府之嘉義普正地方。
距白山之西。
有三四日路程。
與盛京所屬地方相直。
看來朝鮮國民人。
系由盛京所屬地方越邊等語。
前經禮部具奏時。
朕即降旨。
令清保。
恒祿清查。
嗣據查奏、該屬并無朝鮮越邊之事。
複饬禮部确查。
經禮部奏稱、朝鮮國越邊民人。
俱系三水府嘉義普正之人。
該國鹹鏡道所管。
地近吉林等語。
因複降旨。
令恒祿嚴行查明具奏。
今恒祿所奏、朝鮮國在水府嘉義普正地方。
與盛京所屬内地相直。
從前清保所查。
必有未周。
着饬朝鮮将伊國民人。
究系由何處越邊之處。
務須嚴饬查明具奏
○甲申。
谕、前吏部議處诏安縣訛造謠言。
禀報遲延一案。
将該道府議以降調。
照例抵銷。
已降旨照所議行。
今據楊廷璋奏、該道楊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