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
彼時尚未到任。
知府蔣允瀄。
相距二百餘裡。
以緻禀報遲延。
現均實力訪緝。
已将正犯張别拏獲。
并稱該二員。
久任閩疆。
才情幹練。
瀕海要區。
未便驟易生手等語。
督撫委任封疆。
身經體察。
所見自必親切。
即系奉旨之事。
其中果有委曲情節。
理應據實陳奏。
至于要地必須幹員。
尤當加意愛惜。
以收得人之益。
如但一味模棱。
于地方人材。
視同膜外。
又安賴此督撫為耶。
楊廷璋此奏、雖尚未知該道府等降調之案。
業準抵銷。
而能聲明緣由。
備悉陳請。
深得大臣實心任事之道。
殊可嘉予。
除知縣馮禾。
俟引見時。
再降谕旨。
知府蔣允瀄。
降調抵銷。
該道楊。
景素。
既到任在聞謠驚避十日之後。
所有處分。
着加恩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廷璋等奏、台灣淡水營兵丁鄭峨等、藐法聚衆。
擒毆同知衙役。
現嚴饬該鎮道。
逐一究明。
押解赴省。
從重定拟等因。
台灣為海外重地。
在營兵丁。
乃敢抗官挾制。
聚衆擒毆。
大幹法紀。
且衙役十三人。
俱各毆有重傷。
則其肆行逞兇。
必不止鄭峨等五人。
應逐一根究。
毋使漏網。
并即在于本處地方正法示衆。
俾愚頑知所懲戒。
若于省城結案。
則該處之人。
逖聽風聞。
究不如目擊警心者之更為悚惕也。
該犯鄭峨等、若業經解赴省城。
自不便遠隔重洋。
複行解往。
如尚未經起解。
該督提等、即遴委大員前往。
會同該鎮道。
嚴行究審。
根究黨惡。
從重分别定拟。
在于台灣地方正法枭示。
此等兇徒。
即多處數人。
情法亦所允當。
嗣後設愚此等案件。
俱即于犯案處所。
審明辦理。
不必遠行提解。
着将此傳谕楊廷璋等知之
○乙酉。
谕、現在清查另記檔案人等。
有欲上自康熙年間。
徹底搜查者。
大臣等并未喻朕意。
從前屢次降旨。
饬令另記檔案之人自首。
今又降旨。
賞限十五日。
如或自首。
免其治罪。
此時指乾隆二十二年。
查出另記檔案業經為民。
又複入旗侵占旗缺者而言。
非欲連二十二年以前者厘剔。
倘如此清查。
年限久遠。
而各旗冊檔不全。
何時了局。
況二十二年另記檔案之人。
如果遵旨自首。
朕尚施恩準其為民。
今此等業經為民後複又入旗人等。
果于十五日限内自首。
亦不過無賞無罰而已。
大臣等、祇當将二十二年以後清查。
若于十五日限内自首者。
不必治罪。
仍令為民。
若隐瞞不報。
至限滿時。
經大臣等查出。
即從重治罪。
此内有于二十二年未經報出。
能遵此旨自首者。
照前次施恩獎賞。
準其為民。
再阿裡衮等查奏、正白旗蒙古另記檔案内。
中書達赉等十五人。
俱系二十二年前。
即入另戶之人。
并非業經為民後複入旗者。
着加恩免其治罪。
其家産妻子賞與王大臣之處。
悉行停止。
仍着為民。
現在八旗。
如有似達赉者。
俱照此辦理。
再達赉等、既加恩免其治罪。
其失察之曆任都統官員等、亦着加恩。
免其交部議處。
着再曉谕八旗遵行
○丙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今年夏至以來。
時霁時陰。
雨水不免過多。
自閏五月十九二十以後。
暢晴不過三四日。
今二十三日入夜。
陰雨複稠。
至本日尚未晴霁。
不知保陽一帶。
光景較京師若何。
着傳谕方觀承。
将附近各屬。
呈即查明。
爾來晴雨情形。
及田禾現在有無妨礙之處。
速行具摺奏聞。
再永定河。
當此連雨之時。
各處工程若何。
一并附摺馳奏。
以慰廑念
○以江南糧儲道錢度。
為安徽按察使
○丁亥。
調廣東瓊州鎮總兵解遜。
為山東兖州鎮總兵。
兖州鎮總兵素保。
為浙江處州鎮總兵。
處州鎮總兵張國标。
為瓊州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永城縣民常牛聘妻鮑氏
○戊子。
谕、節年以來。
屢經降旨。
令旗丁餘米。
準其在通變賣。
以資日用。
現在各省漕艘。
陸續抵通。
于正供兌足後。
旗丁多餘米石。
如有情願出售者。
仍照前例。
即準其就通粜賣。
于旗丁等既屬便益。
而地方糧石。
亦愈得流通充裕。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爾泰奏、東省今歲麥收豐稔。
酌量采買。
分貯近河州縣。
以資鄰境接濟等語。
昨經降旨。
令該撫于麥熟最多之州縣。
酌購五六萬石。
俟京師應需接濟時。
再為起運。
今既據稱、麥價甚平。
現在采買分貯。
着傳谕阿爾泰。
即照前旨。
購辦五六萬石。
由水路運京儲備。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