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因勢利導之一法。
此處能用木能。
如法疏浚。
尤覺易為見功。
其制用之宜。
高晉素所熟悉。
南河現屆冬季。
亦無緊要修防事務。
着将圖内朱批之處。
一并傳谕高晉、令其詳細籌酌。
一面即行赴浙。
會同。
該撫。
酌量妥辦。
并谕莊有恭接到此旨。
于高晉未到之先。
如以為可行。
即将用木龍處。
一切應需物料工匠。
豫為儲備。
俟高晉一到。
即可克日興工。
并不緻稽延時日也。
若彼二人相視。
以為勢不可行。
亦不必勉強
○又谕曰、湯聘奏、彭澤縣民吳華國等。
毆母至死一案。
僅将吳華國一犯。
淩遲處死。
而同時在場見聞之吳思民等、乃以次分别定拟。
甚屬錯謬。
此等倫常逆惡之犯關系重大。
吳思民等、以一母之子目擊七旬老母。
為惡兄毒毆。
以至斃命。
乃既隐忍曲從。
又為附和掩飾。
似此罪大惡極。
實非人類中所應有。
尚可意存姑息。
令其稍緩須臾。
俾得視息于光天化日之下乎。
所有案内之吳思民。
吳英奇吳山嶽。
吳湖傑。
俱着即行斬決。
以正倫紀而肅刑章
○吏部議準、江蘇布政使蘇爾德奏稱、凡官員革職後。
有應追之項。
即行嚴追。
如不能全完。
即照定限。
催令速回旗籍。
轉咨勒令嚴追倘逾限不速起程。
令該督撫即題參。
将該員治罪。
該管官議處。
從之
○戶部議覆、江蘇巡撫陳宏謀奏稱、嗣後關榷錢糧出入支銷。
及分派人役。
稽徵稅課等項。
仍聽該監督查辦。
其地方官呼應不靈。
及地棍阻撓滋擾家人書役需索等事。
均令督撫就近查察究處。
至關稅缺少。
例交督撫查勘覆奏。
其逐一經徵銀數。
應令監督按月知會督撫。
龍江、淮安、兩關。
歸兩江總督稽查。
浒墅關。
歸蘇州巡撫稽查。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
江蘇布政使蘇爾德奏稱、嗣後糧驿二道。
遇有新舊交代。
各該督撫親往盤查。
所有收支實存數目。
仍令藩司核明。
加結詳送督撫保題。
倘結保後。
有虧那等弊。
照例分賠議處。
從之
○刑部議覆、湖北按察使高誠奏稱、嗣後流罪人犯。
越獄脫逃。
各按律加二等。
三犯以次遞加。
滿流人犯。
改發邊衛充軍。
原犯充軍者。
照在配脫逃。
加等調發。
原犯極邊煙瘴充軍者。
改發黑龍江等處。
給披甲人為奴。
均不得以罪止滿流定拟。
應如所奏。
從之
○實授英廉為戶部左侍郎
○命兵部尚書劉綸、工部尚書歸宣光、戶部左侍郎于敏中、俱在紫禁城内騎馬
○是月。
江南河道總督高晉奏、河工向設葦蕩兩營。
采運蕩柴。
惟是将備武弁。
于額料分派款項冊籍。
多有未谙。
兵目盜賣攙和。
諸弊叢生。
查河庫道。
專司收支錢糧。
事務尚簡。
該道駐劄清江。
若令就近兼管。
洵為妥便。
得旨如所議行
○山東巡撫阿爾泰奏、東省本年歉收。
武定府屬之濱海州縣。
來歲青黃不接。
有需豫籌。
若于青萊價平處。
采買備粜挽運為勞。
查鄒平、長山、淄川、新城、章邱、利津、六縣。
本年所徵漕米内。
有應運青州滿營兵米一萬七千餘石。
供來歲支放。
懇令改運武定以備粜濟。
其青州兵米。
查青萊屬。
糧價尚平。
請動司庫銀兩采買。
得旨甚妥。
如所議行
○山西巡撫明德奏、歸化城五廳地方。
土肥田廣糧裕價賤。
如購買積貯。
内地遇有需用。
可就近撥濟。
除托克托城。
已買貯軍需外。
歸化城。
和林格爾。
薩拉齊清水河四廳。
請每處添設常平倉谷三萬石。
得旨如所議行
○山西巡撫明德、河東鹽政薩哈岱奏、河東鹽池。
地處低窪。
四圍設有堤堰。
查夏縣白沙河。
為九峪十八岱水所彙歸河身近山沙土居多。
所築南北兩岸土堰。
往往潰決今年閏五月陰雨水漲。
上遊沖決。
各工在在危急。
當經趕築堵禦奈終系沙土。
旋築旋沖大為鹽池之患請将白沙河南北兩岸改建石工得旨、如所議行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新疆各處運送物件均由肅州雇車。
需費甚繁。
甘涼等鎮餘存孳生暨雜項駝。
共三百餘隻請挑撥二百隻交肅州擇廠牧放。
凡遇運送新疆物件即用此轉運。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六百七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