攮占等、嚴饬緬國緝獲另辦。
刀派春之子刀派先、年未及歲。
擇本族土舍照管。
成立後。
饬令掌管地方。
從之
○甲午。
上還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近日查辦富德家産。
查出富德各處營運生理。
又寄銀與瑚爾起、放債圖利。
随朕南巡時。
曾帶人薓、交與高恒變賣。
富德以微有軍功。
經朕施恩授為尚書。
禦前大臣。
乃至種種營私。
罪迹昭着。
前命安泰等、拏解來京。
仍念伊有老母。
其本地所有家産。
谕令毋庸查辦。
今看其如此圖利。
伊回時必有攜帶。
即着福隆安。
會同該将軍。
将伊本處所有家産。
查明入官。
伊舊住房屋。
着賞給伊母居住。
仍賞給二百兩産業養贍。
查抄後。
福隆安。
即将富德帶赴來京。
安泰。
着留盛京。
會同侍郎蔣炳等、審辦高錦事件
○乙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昨通福壽參奏治中高錦。
并自請交部議處一摺。
已交蔣炳一并查審。
今據府丞毆陽瑾奏、高錦行止貪鄙。
原系革職留奉、效力贖罪之員。
乃通福壽逾格保奏開複。
旋又令其署理治中。
通福壽若止為其所愚。
辄複保請。
尚屬情理所或有。
若其中查辦海運。
亦有豫知情弊。
或于該員。
不無受賄徇縱之處。
則此事關系不小矣。
理應徹底根究。
務得實情。
現有旨令安泰。
就近會同蔣炳。
及該将軍等、秉公查辦。
着傳谕蔣炳。
到奉天務須先行嚴細審鞫。
毋得稍有遷就完案之見。
以成信谳。
并不可存待安泰審理之意。
歡陽瑾摺一并鈔寄
○丙申。
谕、京城為辇谷重地。
輪蹄輻辏。
并屬通衢。
修治最關緊要。
近來朝陽、廣甯、等門。
繕修石道。
官民均為便利。
惟德勝門外。
至清河一帶。
地勢低窪。
一遇大雨時行。
遂多泥濘。
此時積水雖消。
而車馬往來。
尚多未便。
現在物價較昂。
未必不由于此。
着步軍統領衙門。
會同兆惠。
舒赫德。
和爾精額。
倭赫。
選派賢能司員。
詳加相度。
妥協修治。
其餘各門。
距從前修理之時。
亦屬年久。
或有未能平坦。
不便行旅之處。
并着查勘奏明。
酌量辦理。
多興土功。
亦所以養窮民也
○又谕曰、普福奏、現在淮關委用筆帖式長泰。
增绶。
福保等三員。
俱已期滿。
可否陸續送京引見一摺。
内務府官員。
原有三年考察。
分别黜陟之例。
長泰等、在關助理。
業經期滿。
若仍久留該處。
無論該員不得升轉之階。
且人數不齊。
安保其中必無以事熟轉生弊端者。
又何如另易新員。
俾得黾勉從事乎。
嗣後各關差委筆帖式等。
三年期滿。
即送内務府帶領引見。
候朕降旨。
酌量留京。
分别錄用。
所需接委人員。
仍由内務府另揀。
奏明更替。
庶于用人辦公。
均有裨益。
将此通着為令
○谕軍機大臣等、張師載奏、天井、臨清、等閘。
自八月至今。
共過商販麥石四十二萬八千有餘。
于地方民食。
自可以資接濟。
但此項既系商人自行運販。
惟以得價為便。
售賣自無定所。
着傳谕方觀承。
令其留心體訪。
其粜賣之處。
是否沿途随便求售。
抑或願赴近京起卸。
雖商情所便。
不得強為禁制。
而于地方價值之低昂。
濟用之多寡。
皆可得其實數。
可即查明據實奏聞。
再直屬被水窪地。
此時已屆冬令。
非設法疏浚涸出。
何以無誤春耕。
目下稍事因循。
一遇冱寒。
便已難施畚锸。
于民生關系甚重。
并着方觀承。
趁此天時融暖。
及早悉心營度。
于沮洳附近之土。
多方挑挖溝壕。
俾積水不緻稍淤。
而赴工貧民。
兼可藉以糊口。
實為一舉兩得。
可即一面詳悉具奏。
一面即行乘時妥辦。
尋奏、查南北運河。
販麥商船。
多赴張家灣起卸。
由京商轉運至京。
足資民食。
至疏消窪水。
開浚溝渠。
已通饬各屬分别籌辦。
得旨、惟以速辦為要。
地方疲玩之習。
不可不亟力整饬
○又谕曰、據淑寶奏、伊犁徹回綠營官兵八百四十五員名。
自哈密照例支給口糧等項。
令其回肅等語。
哈密距肅已近。
且徹回官兵。
自非派往官兵可比。
其應付口糧等項。
向來有無成例。
今伊犁徹回各官兵。
所有支給口糧等項。
伊雖自稱照例。
其實系照何例。
并給與幾日之處。
着楊應琚查明具奏。
可将此傳谕知之。
尋奏、向例官兵口糧。
自肅州至哈密。
往返均按站支給二十一日。
嗣經裁減二日。
此次仍給十九日。
第回兵與派往有别。
請嗣後再減五日。
祇給十四日。
得旨、如所議行
○調任湖南巡撫湯聘疏報、乾隆二十四年。
建始縣。
墾額外民田稅。
二十八頃八十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