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巡撫劉藻疏報、乾隆二十六年。
昆明、宜良、嵩明、羅次、易門、賓川、河西、彌勒、尋甸、祿勸、元江、永昌、麗江、會澤、鎮沅、恩樂、恩安、大關、和曲、<石咢>嘉等、二十府。
廳州、縣、墾額外民屯荒田。
灘地稅。
一百二十八頃一十九畝有奇
○予故正藍旗蒙古都統兼理藩院左侍郎多爾濟。
祭葬如例。
谥勤僖
○丁酉。
谕、工部議覆、禦史湯世昌條奏、廣開溝渠。
以資蓄洩事宜一摺。
所辦尚未周悉。
自古力役一項。
載在方策。
以其事本為捍衛民生而設。
則供官正所以自為。
并非徵求無藝也。
第如摺内所稱、富者計畝出夫。
貧者出力糊口。
一切并責之闾閻。
微特小民久樂昇平。
已素不識公旬之令。
設使地方不肖吏胥。
因而從中高下其手。
苛派賄脫。
何所不有。
轉非因利利民之本意。
自宜分晰籌量。
如其地與民田民舍甚為切近。
而工程又屬細微。
民間願出已力從事者。
原可聽其自行疏築。
不必繩以官法外。
若其工非旦夕可既。
而民力更難以全任。
則仍當官為酌助口食之資。
庶民不艱而事易集。
于公私實為兩得。
是在封疆大吏。
饬屬善為之耳。
現在京城外道塗低窪。
已降旨特派大臣。
會同步軍統領衙門辦理。
此嫖南城外。
應修溝渠道路。
亦非五城禦史等所能任。
并着工部。
會同步軍統領衙門。
悉心确勘妥辦
○又谕曰、朱丕烈參奏、編修柯瑾。
罔識例禁。
投遞書函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傳詢。
據柯瑾稱、有同鄉翰林胡紹鼎之子。
與楊姓締姻。
後因胡紹鼎休緻。
背約賴婚。
是以緻書朱丕烈。
冀其為之成就等語。
職官悔婚傷化。
其事原有關風紀。
但胡紹鼎既不自行理直。
與柯瑾複何幹涉。
況此等戶婚事件。
在京則有都察院等衙門管理。
外省則有督撫為政。
于學政更非專管。
乃柯瑾不但踵門請谒。
又複緻書隐躍其詞。
安知非意中别有幹渎情事。
一經參劾。
遂諱而不言。
僅以此等道路不平之事。
直為搪塞耶。
今即不必再行深究。
而柯瑾身系翰林。
不能鍵戶讀書。
辄将無幹已責之事。
不避形迹。
欲與學政關說。
自有應得之咎。
柯瑾。
着交部察議。
朱丕烈據實直陳。
能破除一切依違瞻徇之陋習。
實可嘉予。
着交部議叙。
至胡紹鼎與楊姓聯姻一事。
詢據胡紹鼎稱、實有楊為璧圖賴婚姻情節。
其是否僅系一面之詞。
着愛必達就近秉公查辦。
亦維持風教之一端也。
尋湖廣總督愛必達奏、訊據楊為璧。
與胡紹鼎議婚後。
因婦女之言。
彼此負氣。
以緻愆期。
無實在賴婚情事。
除饬令完娶外。
胡紹鼎。
楊為璧合依不應律。
分别笞責。
照例納贖。
報聞
○理藩院奏、土默特蒙古丹達哩、協同烏爾圖那蘇圖。
奪占溫得爾庫之妻一案。
分别首從。
丹達哩、拟絞烏爾圖那蘇圖、拟發往甯古塔充當苦差。
得旨、凡達哩、依拟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
烏爾圖那蘇圖、系蒙古人。
若發往甯古塔。
與伊本處無異。
反得安逸。
且恐增長惡習。
烏爾圖、那蘇圖、着發往廣東煙瘴地方。
充當苦差。
嗣後審拟蒙古匪犯。
俱照此例。
法起辦理此案。
殊覺罷軟。
着交部察議
○山西巡撫明德奏、運送京工木植。
自穆納山取道黃河。
沿途水陸趱運。
得旨、此項木植。
多至十二萬有餘。
與其不論大小。
自穆納山取道黃河。
又由豫運通。
尚有陸路間隔。
木免過于周章。
不若分别挑揀。
量其材料足充京工資用者。
派員解送。
其餘短小不中程尺之木。
即就近變價辦理。
則公用既得良材。
而運費亦為節省。
着派和爾精額。
馳驿前往。
會同該撫揀擇妥辦。
不得任胥役人等、從中侵蝕滋弊。
以收實用
○予故黑龍江将軍綽勒多。
祭葬如例。
谥質悫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濮州民張山菊妻李氏
○戊戌。
上禦懋勤殿。
勾到奉天。
陝西湖廣。
情實罪犯。
停決奉天絞犯二人。
湖廣斬犯四人。
餘一百二十六人。
予勾
○貸綏遠城保安。
拒門。
二口。
本年霜災莊頭口糧
○己亥。
谕、據永甯等奏、巴裡坤。
奎素等處。
向來地氣較寒。
一切細糧。
均難成熟。
今屯田試種以來。
該遊擊王紹、守備李執中。
叢天祝、焦燝等、俱能盡心出力。
督率兵丁。
多方培溉。
是以初次試種小麥。
收成已及五分。
其餘豌豆等項。
亦俱有收。
再革職副将楊景達、到屯效力三載。
經理一切。
勤慎奮勉。
并無贻誤。
于屯務實多裨益等語。
所有王紹、李執中、叢天祝、焦燝等、俱着交部議叙。
其革職副将楊景達。
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