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士習。
因考試迢隔三年。
試後遂營别業。
緻文藝生疏。
取進音生。
每難足額。
請嗣後歲科兩次分考。
使歲試未進者。
知所激勵。
以應科試。
文風當益振興應如所請。
從之
○癸亥。
理藩院奏、蒙古王公等馬匹。
請酌給草料價銀。
自行餧養。
得旨、杜爾伯特等、皆系新降之人。
遊牧又遠。
若折給價銀。
于伊等不便。
仍照例代其餧養
○是日起。
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甲子。
遣官祭先醫之神
○乙醜。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新疆地方。
所有應進貢物。
經由各該省州縣境内行走住宿。
有司固應加意照料。
小心護送。
若果應付草率。
以緻貢物損壞稽遲。
固非地方官辦公之道。
如已按照分例給付。
不緻有誤公事。
而赍送貢物之員。
有意騷擾地方。
則斷不可。
蓋此等徵末員弁。
罔識事體。
或不過以雕鷹犬馬之類。
過事矜張。
于例應給夫馬廪給之外。
藉勢多方需索。
在地方官以貢物之故。
不敢與較。
而新疆應貢物産。
歲所常有。
設将來驿使踵轍遞進。
為日正長。
滋累何所底止。
此風斷不可長。
倘有此等滋擾之人。
該督撫等有所見聞。
不行據實參奏。
經朕察出。
決不稍為寬宥。
可将此通行沿途各督撫知之
○又谕曰、金梁自補放總兵以來。
雖未着有戰功。
而駐劄伊犁。
于一切貿易屯田事務。
辦理俱屬黾勉。
今聞溘逝。
殊堪憫惜。
着加贈提督銜。
賞銀一千兩。
料理喪事。
以示優恤。
并着楊應琚。
于伊子中年已長成者。
挑取一人。
送部引見。
候朕降旨加恩。
所有伊犁駐劄總兵。
應辦事務。
甚屬緊要。
其葉爾羌。
現有駐防大臣。
無需總兵大員。
着汪騰龍。
前往伊犁。
接辦金梁事務。
至葉爾羌事務。
着楊應琚。
于副将内揀選一員。
前往接辦
○又谕、據增海奏、拏獲私行買賣人薓王士學等八人。
照例治罪完結外。
将人薓及銀八百三十兩。
一并入官。
此項銀兩。
雖例應入官。
但不酌賞原拏之人。
不足以示鼓勵。
着交增海。
嗣後拏獲此項人等。
查出銀兩。
數在百兩以内者。
不必入官。
即分賞原拏之人。
如在百兩以外。
作為三分。
将二分入官。
一分分賞。
其黾勉出力者。
應如何分别賞給之處。
該将軍酌量辦理。
着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瑞奏、藍翎侍衛阿克棟阿等禀稱、護送哈薩克使臣阿塔海。
至愛呼斯地方。
見有哈薩克蘇旺鄂拓克之溫布德衣等遊牧居住。
當經阿克陳阿等驅逐。
治行移徙出界等語。
看來哈薩克貪得無厭。
惟圖眼前小利。
須痛加懲創。
前經降旨将伊等剿辦。
可傳谕明瑞。
此刻伊若仍前越境遊牧。
即當遵照前旨。
特伊等牲隻掠取。
若拏獲頭目。
即行具奏。
此内即使有阿布赉。
亦不妨擒牟。
俾知儆懼
○以光祿寺卿耀海。
為奉天府府尹
○丙寅。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上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詣皇太後宮問安
○軍機大臣等議覆、巡察獨石口等處地方鑲白旗護軍統領弘晌奏稱、獨石口地方。
額設官七員。
兵百名。
向俱在城居住。
其口内不過進班數人。
輪替防守。
查該處為蒙古出入關隘。
駐防員弁。
相離十數裡。
不便巡查。
拟照古北口例。
将舊住官房。
改造口内。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奏、各省駐防。
及東三省世職。
向照京城八旗例。
年幼未當差者。
給與半俸。
十八歲以上當差者。
給與全俸。
内惟黑龍江之呼倫貝爾世職。
給半俸。
未及歲者。
給半俸之半。
查此項世職。
無大差使。
照京城八旗食俸。
未免過優。
且給俸之處。
亦未畫一。
請嗣後外省駐防。
及東三省世職。
當差者。
食全俸。
已及歲未當差者。
食半俸。
未及歲者。
半俸之内。
減半給與。
從之
○欽差戶部侍郎安泰等奏、審訊奉天府府尹通福壽。
徇縱屬員高錦。
收受陋規一案。
查有高錦饋送通福壽銀兩等情。
得旨、通福壽。
着革職。
所有收受銀兩情節。
着交與安泰等、一并嚴審究拟具奏
○丁卯。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楊錫绂奏稱、各衛佥選運丁。
向例由千總呈送衛備。
加結申詳都司。
其時不由道、府、統轄。
是以兼令同知、通判、查驗。
自雍正三年。
裁革都司。
衛所俱歸道。
府考核。
佥丁事宜。
應祇令知府查驗。
詳道定佥。
若仍兼送同知。
通判。
不惟多稽時日。
且恐吏胥滋弊。
應如所請。
嗣後同知。
通判。
點驗佥丁之例。
概行禁止。
從之
○戊辰。
谕曰、富德以烏拉齊微末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