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淮商向于漢口設立公所。
公舉一二人。
專司支解應酬等事。
名為匣商。
并不經管行銷事宜。
如養廉生息。
楚省則由賣商于售鹽價内。
扣交匣商。
以緻遲延侵欠。
贻累商本。
至鹽務應酬。
沿濫日甚。
查養廉各項。
鹽道盡可承辦。
應酬例應裁減。
現與督臣李侍堯商酌。
将一切支解款日。
俱交鹽道辦理。
裁去匣商。
徹其公所。
得旨、甚好
○湖廣總督李待堯、兩淮鹽政高恒奏、楚省鹽價章程。
臣高恒赴楚。
公同體察。
緣淮商成本。
各綱既不相同。
既一綱亦不能畫一。
如癸未。
綱每引實需成本。
加以餘息三錢。
計每包賣銀二錢三分一厘。
應即照此定為限制。
現在各商浮濫費用。
詳加厘别。
從此成本輕一分。
賣價自減一分。
嗣後漢口賣價。
總以淮鹽成本為準。
請以甲申綱為始。
每綱于綱首鹽船開江之日。
查取商人成本餘息。
核定每包應賣銀若幹。
移明楚省。
饬商遵照。
得旨、如所議行。
餘有旨谕。
谕軍機大臣等、朕前谕高恒赴楚面同李侍堯會議鹽務事宜。
今據奏到。
所辦甚屬充協。
已于摺内批示如所議行。
從前湖廣行鹽之弊。
總由不按淮商成本。
折衷定價。
是以漢口賣商。
從中意為低昂。
甚至擡價賒欠侵吞。
種種作奸。
而揚商窎遠阻礙。
遂不得不受其挾制。
今高恒遵旨前往。
李侍堯與之協力清厘。
将成本核定。
加以餘息。
明立限制。
情理皆得其平。
鹾政可以永行無弊。
且徹去匣商。
節減糜費。
則商力裕而民食益充。
若非朕深究弊源。
以會商為兩省通氣之法。
安能得其要領若此。
不但該商民等當為歡忻感切。
該督該鹽政公同籌辦。
益當踴躍倍常。
溢于言表。
今覽所奏。
似不過就事完事。
初不以積弊有年。
始得洞中窾要為喜。
豈該督等彼此成見未化。
僅藉此調停了局。
抑以前此兩兩相持。
迄無定奪。
尚不足為鹽法之累耶。
着傳谕李侍堯、商恒、令其詳悉覆奏。
再長蘆鹽政。
原有每年自赴山東嚴查道庫。
體察商精之例。
楚省距維揚。
雖較山東稍遠。
然究屬該鹽政統轄之區。
現在一經親行。
已有明驗嗣後該鹽政或酌量于一二年中。
親往巡視一次之處。
着一并令其定議奏開。
候朕降旨。
尋李侍堯奏、上年奉旨饬高恒赴楚會商。
詢明現在成本。
加以餘息。
酌中定價。
從此商力日裕。
成本日輕。
賣價平減。
皆由睿慮周詳。
無微不至。
乃臣等于從前辦理未當。
經奉昆遵照妥辦緣由。
并未切實奏明。
實屬草率。
非敢稍存成見。
得旨、覽。
此奏甚明矣。
高恒奏、鹽法兩兩相持。
商民并累。
幸蒙聖恩教導。
與督臣李侍堯協力清厘。
得以永行無弊。
至鹽臣赴楚巡視年限。
查楚省距揚稍遠。
請嗣後二年一次。
奏明前往。
如二年内有必須查辦會商之處。
随時奏請。
得旨、知道了。
不必定年限。
于應去之時請旨可也
○以廣東督标中軍副将顧鋐、為湖南永州鎮總兵
○癸酒。
調熊嶽副都統書通阿、為三姓副都統。
以原任福州将軍福增格、為熊嶽副都統
○甲戌。
谕、據吳達善奏、雲南江川通海、甯州、河西、建水等五州縣。
去歲十一月内。
均有地震之處。
現已照例分勘撫恤等語。
江川等州縣。
此次地震。
壓捐房屋較多。
民力未免拮據。
着将應行赈恤之項。
加倍散給。
所有五州縣應納條公銀兩。
及江川、河西、二縣撥運兵米等項。
并加恩概予蠲免。
該督撫等務董率屬員。
實力奉行。
務俾災黎均沾實惠。
毋令胥吏侵蝕中飽。
以副朕體恤邊氓至意。
該部遵谕。
速行
○以直隸河間協副将馬建學。
為河南河北鎮總兵
○乙亥。
軍機大臣等奏、據盛京将軍舍圖肯等奏稱、遵旨于盛京錫伯兵内。
挑選一千名。
挈眷移駐伊犁。
應照索倫兵丁之例。
派員管理。
請選防禦。
骁騎校。
各十員。
帶領出彰武台。
由台站前往。
仍請交理藩院派筆帖式。
領催。
各二員。
送至烏裡雅蘇台。
至官員兵丁應領俸饷。
約須銀十萬兩。
就近于盛京戶部支領。
再每起另添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