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領。
城守尉。
各一。
章京四。
前鋒一百。
照看約束。
送至邊門等語。
臣等酌議從前索倫。
察哈爾兵。
移駐伊犁。
派有總管。
協領大員。
直送至該處。
今舍圖肯所奏選派官員送至邊門。
并未計及長途護送之人。
應令派協領。
城守尉。
各一員。
送至伊犁。
其章京。
前鋒。
不必派出。
官員兵丁俸饷。
準其照例辦理。
從之
○丙子。
谕、前次記名副都統人員内。
除已經錄用外。
其餘不甚得人。
着交與滿洲大學士。
領侍衛内大臣、尚書、滿洲蒙古漢軍都統。
照依工次保舉例。
不論旗分品第。
惟視能勝副都統之任者。
各保舉一員。
再此次保舉人員帶領引見時。
将舊記名人員。
一并帶領引見
○又谕、禮部奏、朝鮮國王李昑咨貢使李炟等坐車進京。
議請治罪一摺。
具見該國王敬事之忱。
第前降谕旨。
欽差前往該國。
停止肩輿。
本為滿洲大臣素娴鞍馬。
不得循襲養安陋套。
緻失觀瞻。
若該國進貢陪臣。
自沿土俗坐車。
原可各随其便。
不在例禁之内。
所有李炟等、俱着加恩免其治罪。
嗣後該國陪臣進京。
仍準坐車。
其李炟等呈請停給在館饩廪之處。
仍着照例給與。
禮部可行文該國王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楊應琚奏、涼莊官兵起程。
辦理車價銀兩一摺。
既請将節省銀兩。
彌補從前長支核減之項。
俟至伊犁後。
于兵饷内扣還。
又請賞給完公。
免其坐扣。
而于前減應扣之項。
實在若幹。
與節省之數。
是否相抵。
究竟應抵應免之處。
俱未明晰。
着傳谕楊應琚。
令其詳查确議。
覆奏到日。
候朕再降谕旨
○丁醜。
兵部左侍郎王際華奏、近見各部旗歠處事件。
往往先送原奏。
其應議職名。
必待吏兵二部咨取。
始行開送。
迨該部題奏奉旨。
已在參處數月之後。
請嗣後無論案情大小。
即将應參職名。
列入原奏摺内。
無庸一事重辦。
其關系曆任處分。
當時未能确查者。
仍于鈔送原奏後。
定限十日查送。
又各部會議外省案件。
其出本向無定限。
或遲至一二月後具題。
恐此中有關涉實降實革各員。
難免無書吏撞騙招搖等弊。
請嗣後于會稿日。
該部即查明應議各員。
有無加級抵銷。
其應實降實革者。
于會齊三日内具題。
仍将出本日期。
交科道稽查。
得旨、所奏是。
如所議行
○戊寅。
谕、昨将由屯以副都統職銜調補呼倫貝爾總管。
呼倫貝爾地方。
毗連俄羅斯。
甚有關系。
必得漢仗好。
谙悉事務之人。
方于地方有益。
因瑚爾起不及由屯。
始将伊調補。
并非因由屯不勝副都統之任。
調補總管也。
況齊齊哈爾副都統。
不過随将軍辦事。
呼倫貝爾總管。
一切事務。
俱系一人專辦。
較逼都統更為緊要。
着傳谕由屯。
加意奮勉。
俄羅斯現在安靜。
若伊等有越境滋事等情。
由屯即認真辦理。
毋事姑息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今日召見常鈞。
詢及陝甘二省地方情形。
據奏、督臣遠駐肅州。
距西安窎遠。
凡遇考驗弁兵諸務。
往返動逾兩月。
其所屬有司。
且有經年不能識面者。
揆之控制事宜。
均多未便。
其言甚切事理。
朕意陝甘總督駐劄肅州。
原因前此辦理軍需。
不得不就近調遣。
今大功久已告成。
而巴裡坤。
烏噜木齊等處屯田章程。
亦經大定。
現在更無緊要事件。
必須在肅督辦。
若準其道裡适均之地。
将總督移駐蕭州撫署。
則東至省城。
西至甘肅。
程途約略相等。
一切官方吏治。
皆可居中統攝。
無庸更設巡撫。
規制實為允協。
其安西緣邊屯政。
即有應行勘驗者。
每隔一二年出巡一次。
自不患鞭長莫及。
至督标所轄五營。
向駐西安。
自當畫一改正。
或将固原提督回駐西安。
即将督标舊轄。
改歸提标。
所遺提标。
将涼州總兵移駐固原管轄其涼州鎮标。
則撥督标中軍副将一員統率。
并蘭州撫标。
一體改為督标管轄。
似此調劑。
則一舉而數善皆備。
再西安省城。
近居腹地。
況有滿洲官兵駐防。
其督标議改提标。
弁兵或可酌量裁減。
以歸實用。
并着傳谕楊應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