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國王李昑審錄供情。
尚屬含糊。
未便遽成信谳。
請簡員會審。
得旨、着肖刑部司官一員。
前往盛京會審。
餘依議
○又奏、朝鮮國民人樸厚贊等十人犯越内地一案。
據該國王李昑移咨。
将樸厚贊等罪名。
并疎防文武各官處分。
分别定拟。
請交刑部等衙門核結。
至該國王邊防疏忽。
應否照例議處。
得旨、依議。
該國王免其處分
○工部奏報、此次恭谒泰陵。
搭蓋浮橋款項。
得旨、此次恭谒泰陵。
所有博岸瀾窩。
并未墊好。
所用銀兩。
不準開銷。
嗣後既搭蓋浮橋。
不必填墊瀾窩
○丙子。
福州将軍明福等奏、此次由鄭家莊移駐福州滿兵二百八十戶。
未到之先。
所需什物。
俱應備辦。
查有将軍養廉内幫貼賞項餘銀。
可供動用。
如有不敷。
再于兵丁餘房房租湊支。
所需薪鹽等項。
亦于此内動用。
再京兵初到。
未谙土俗。
請将第一月錢糧。
俟其到時。
即行支給。
得旨嘉獎
○予故大學士加贈太保來保、祭葬如例。
谥文端
○丁醜。
河南巡撫阿思哈疏報、開墾南召、内鄉、裕州、旱荒民地一十八頃九十五畝有奇。
升科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青浦縣民徐明基妻王氏。
河南伊陽縣民張詩妻武氏
○戊寅。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和其衷奏、酌移營汛一摺。
已有旨交部議奏矣。
至摺内畢齊克齊等地方。
俱譯寫訛錯。
該省所轄蒙古地方。
相距不遠。
對音譯漢字樣。
不應傳訛舛錯若此。
已令軍機大臣改正。
嗣後遇有譯漢事件。
務須斟酌妥協。
毋緻草率訛謬。
着将此傳谕和其衷知之
○軍機大臣等奏、将軍明瑞等将熱河移駐伊犁滿洲兵需用房屋錢糧。
盛京錫伯及厄魯特兵應給牲隻。
錫伯兵編設佐領各事宜具奏。
臣等遵旨定議。
烏哈爾裡克。
舊修綏定城房屋。
不敷居住。
現在伊犁河修城起屋。
熱河滿洲兵。
應即于此駐劄。
屯田兵一千二百名。
今年更換。
請酌留六百名。
一同修城。
則十月内可竣。
其熱河。
及涼州。
莊浪滿洲兵。
一處居住。
尤便約束。
應俱如所奏。
惟是熱河兵到期尚遙。
盡可從容成造。
不必催促。
務令堅固。
至所奏滿兵行糧。
前經尚書舒赫德等定議奏準。
其到後每年應得錢糧。
及分地耕種。
撙節糧饷之處。
交明瑞等酌量辦理。
又盛京錫伯兵。
及厄魯特兵。
應同索倫。
察哈爾。
一體遊牧。
錫伯兵若需房屋。
亦令自行修造。
又官給孳生羊隻。
索倫、察哈爾應給之項。
已奏明酌給外。
将來厄魯特。
錫伯兵。
照例每兵給羊二十五隻。
約計需四萬餘隻。
請将上年停止解送喀爾喀四部落之羊一萬八千隻。
交成衮紮布再辦一萬二千隻。
于兵丁等至烏裡雅蘇台時。
交給帶往仍于哈薩克貿易内。
酌買一萬隻。
留伊犁備用。
其錫伯兵。
應照索倫。
察哈爾。
厄魯特之例。
立昂吉。
編佐領。
約計千名作一昂吉。
六佐領。
領催、披甲、分派各佐領下。
另于索倫滿洲大員内。
遐派總管、副總管、各一人管束。
其佐領、骁騎校、各六名。
即于現往之防禦。
骁騎校。
二十名内選放。
如防禦内有可任副總管者。
亦即令充補。
其餘官員。
仍食原俸當差。
俟缺出選補。
領催二十四名。
亦于現往之領催内挑選。
餘俱照察哈爾辦理。
所有昂吉。
佐領。
應給關防圖記。
請令明瑞等拟定字樣。
行文該部鑄給。
從之
○己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楊錫绂奏稱、江浙東豫各省漕船。
雖當十運屆滿。
應行成之年。
例不準如他省聽旗丁留通變賣。
如運糧抵通。
仍須由通放回。
及歸本處水次。
此等舊闆。
不足以資配造。
徒為丁旅苦累。
請嗣後準其在通變價。
再買補之船。
未經滿運。
或中途遇有風火。
向須拆闆帶回。
亦徒滋運費。
并請準其就地拆變。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孟夏享太廟。
齋戒三日
○庚辰。
湖廣總督署湖北巡撫李侍堯疏報、開墾鹹豐縣中則民地四頃六畝。
升科如例
○是日、皇後行躬桑禮如儀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潮陽縣貢生翁啟金代子認兇一案。
據該督本内聲明。
此案系由赫昇額另審。
始得實情等語。
翁啟金以劣貢居鄉滋事。
複代子認兇。
情甚狡詐。
該縣竟為所蒙蔽。
率行詳轉。
赫昇額駁饬改正。
深屬可嘉。
但其中情節。
或系赫昇額自行訪聞。
抑或别由屬員察訪告知。
應酌量加獎。
以示鼓勵之處。
着該督撫詳悉查明。
據實具奏請旨
○工部議覆、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稱、永定各道屬。
自乾隆三年。
設有垡船三百二十隻。
衩夫一千八十名。
其用在于撈泥疏澱。
然水深五尺。
爬撈即難着力。
而船泥載重。
水淺又複滞行。
旱澇皆不适用。
請全裁衩夫。
令歸漁業。
如河澱有需用夫船之處。
臨時雇覓。
并裁該管之永定河。
子牙河。
千總各二。
徹随船外委二十。
均撥河道為河兵。
各給守糧二分。
另設河營守備駐天津。
隸天津道轄。
所有南運河河兵千把總汛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