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及天津道屬各工。
悉令經管。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東西兩澱子牙河挑浚各工。
計用人夫不下三數萬。
河澱僻遠之地。
需米既多。
即恐價貴。
查上年由奉天買回粟米。
貯天津北倉。
今尚存一萬九千餘石。
其米經由海運。
帶潮難資久貯。
請分運工次平粜。
按夫役十名。
給票一張。
見票發米。
非做工人。
嚴禁冒買。
計每石成本。
加以此次運費。
合銀一兩四錢上下。
現在時價二兩内外不等。
酌拟每石粜銀一兩七錢。
力作窮民。
既免貴籴。
其粜價盈餘。
尚可充修葺北倉之用。
得旨、甚好
○又奏、現辦水利各工。
内有工段相連。
應行續估辦理者。
如安州依城河。
為望都之九龍泉河下遊。
即為入澱尾闾。
應挑長二千二百餘丈。
安肅之漕河。
應自龍華村起。
至會入依城河止。
挑長三千七百餘丈。
其瀑河多灣易淤。
應逐段挑切淤嘴。
其上遊之姜女廟。
有南股支河一道。
節年分水過多。
以緻正河淤墊。
支河複窄不能客。
應于正支分流處。
建滾水石壩一。
使水由正河刷淤歸澱。
支河分減盛漲。
新安大殷澱迤西之韓家埝一帶。
為西北諸水彙歸之所。
應挑引河十三裡零。
導歸雜澱。
橋梁閘座。
均應随宜修葺。
得旨、自應如所議行。
但須查察。
毋緻冒銷。
俾帑歸實用可也
○長蘆鹽政高誠奏、前商人王至德、将所有灤州、遷安、樂亭、并代辦之盧龍、撫甯、昌黎、臨榆、七處引地。
請退歸公。
經内務府奏明饬查七處敝壞情形。
及應如何整頓調劑。
查七處皆永平所屬。
其敝壞之故。
一因賣價不敷。
一因私鹽充斥。
賣價不敷。
甫經奏準增價。
從此可期成本無虧。
至其私販之多。
如灤、泺、地多生城。
居民最易私煎。
遷安、撫甯等處。
逼近邊牆。
邊鹽多有夾帶入口。
今請申嚴處分。
以杜私煎私販。
複照雍正十年之例。
于口外三十裡内。
派兵役巡查。
絕其私帶。
更嚴查邊民囤積。
但口外地方。
多有奉天、永平、犬牙相錯之處。
并請敕下奉天将軍、府尹、及山海關副都統古北口提督。
一體查辦。
整頓不外乎此。
至調劑之法。
查七處内惟灤、遷、樂三處額引加引。
共一萬七千一百餘道。
通融定例。
止準通出二分。
此三處情形。
實難行銷八分。
請通出四分代銷。
如能代銷州縣。
再有此盈彼绌仍準于三處内通融行銷。
得旨、如所請行
○江西巡撫輔德奏、江省行使。
多有翦邊砂闆。
及私鑄小錢。
每銀一兩。
可多換數十文。
作奸者衆。
必須錢行當鋪。
并米糧鹽布等鋪戶。
絕不交易私錢。
勢乃自止。
當立限一月。
令各鋪戶自行交官。
買歸省局配鑄。
限外查出治罪。
又愚民多信鬼尚巫。
每因賽會迎神。
兇毆啟釁。
亦即通行嚴禁。
除春祈秋報外。
概不許慢神黩祀。
又各屬間有閑曠官山。
雖不堪墾作田畝。
頗宜栽種楓枞茶桕木子等樹。
鄉民因系官山。
聽其荒棄。
若令承納薄糧。
認為世業。
則地利興而民用裕。
并以補農桑之不逮。
俟饬查覆齊。
應酌定章程。
準民認種。
得旨、覽奏俱悉。
可謂留心本務。
勉之
○湖廣總督李侍堯奏、督撫兩标及武昌城守營額兵繁衆。
差使最多。
其應支糧饷。
向例五月中旬後。
但支拆色。
每米一石。
折銀七錢。
惟人稠糧責。
買食維艱。
查常平額内。
貯有南漕耗米一項。
例于青黃不接時出粜。
秋成買谷還倉。
江夏、漢陽、二縣。
共有南漕耗米一千一百九十六石有奇。
請饬該二縣于每歲四月内。
定價撥給各兵。
由縣扣饷買補。
得旨、如所議行
○山東巡撫崔應階奏、前布政使梁翥鴻。
以武定府向未設有府倉。
請于萊州額貯府谷十萬石内。
撥出二萬。
貯于武定。
仍勻撥各州縣。
奉旨交臣議奏。
查萊州府倉谷。
較青、登、兩府。
已多貯二萬。
必須每年出陳易新。
買補必須分發所屬。
在各屬有本處應買倉谷。
又加以府倉谷。
采買四出。
市價必增。
不免累民。
今登萊、青、三府。
均應勻減。
請照濟南、東昌、二府之數。
各貯五萬石。
二萬存府。
三萬勻撥所屬州縣。
即将所減之數。
量撥未設倉各府存貯。
武定系濱海之區。
請如梁翥鴻所奏。
撥谷二萬石。
又沂州府界接江南。
且地瘠易歉。
亦應撥貯二萬石。
勻撥所屬州縣。
得旨、如所議行
○陝甘總督楊應琚奏、巴裡坤自添種豌豆小麥等項細糧。
遞年成熟有收。
其提标三營兵糧。
向以該處止種青稞。
是以歲支青稞二千石外。
餘盡支折色。
今請添撥小麥一千石。
豌豆二千石。
計本年可減運折價銀一萬一千兩。
此後屯田益豐。
邊儲日益。
更可多給本色。
得旨、好
○雲貴總督吳達善、雲南巡撫劉藻奏、升任雲南按察使張逢堯奏請将滇省各屬遣犯。
酌撥安置。
除于地方情形。
不便改撥。
毋庸議外。
其所稱分防之州同、州判、縣丞等官。
凡設有城堡者。
請較各州縣安插之數。
減半撥發等語。
應如所請。
凡佐雜分防。
系腹内之地者。
均減半安置。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七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