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九年。
甲申。
四月。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朕前歲南巡。
在徐州閱視河工。
見北岸有堤身單薄。
高晉奏稱、應行故淤培護。
先挑倒鈎引河。
俟應放時放淤等語。
今閱時已久。
未見該督摺奏及此。
其曾否相度籌辦。
并現在該處情形若何。
着傳谕高晉、可即詳悉具奏。
尋奏、徐屬宿虹廳之黃河北岸夏家馬路一工。
系在黃河縷堤外。
正當黃河頂沖。
築壩台鑲埽保護。
于乾隆二十七年春。
将頭工尾工。
應開進水出水倒鈎引河。
如法辦竣。
緣放淤必待黃河水勢盛長。
開放始克有濟。
是年伏秋二汛開放後。
計澄淤五六尺。
至八九尺不等。
于奏報查勘徐屬工程情形。
附摺聲明。
未經專摺具奏。
上年複将該處倒鈎引河。
挑挖修整。
伏秋兩汛。
又經放水。
因工長四百四十餘丈。
尚未一律淤成。
本年督辦該工。
詳加測探。
現在上段一百餘丈。
下段九十餘丈。
已澄淤八九尺不等。
惟中段計長二百餘丈。
僅淤二三四尺。
今即于中段磨盤埽回溜處。
另挑倒鈎引渠一道。
俾黃河自中段引入。
由上下兩頭分流而出。
則中段進水停淤必多。
與兩頭所澄之淤。
一律相平。
堤埽均培護堅厚。
得旨。
好。
妥為之
○戊戌。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補行湖北省乾隆二十八年大計。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分别處分如例
○庚子。
谕曰、輔德奏、江西訟案繁多。
率由府省地方。
斂金買産。
合族建祠。
不肖之徒。
妄啟事端。
所至停宿。
訟徒開銷祠費。
甚至牽引遠年君王将相為始祖。
荒唐悖謬。
不可究诘。
現在通饬查辦一摺。
所見甚為正當。
已批如所議行矣。
民間惇宗睦族。
歲時立祠修祀。
果其地在本處鄉城。
人皆同宗嫡屬。
非惟例所不禁。
抑且俗有可封。
若牽引一府一省。
遼遠不可知之人。
妄聯姓氏。
創立公祠。
其始不過借以醵赀漁利。
其後馴至聚匪藏奸。
流弊無所底止。
恐不獨江西一省為然。
地方大吏。
自應體察制防。
以懲敝習。
況禮經所載。
大夫不得祖諸侯。
即譜系實有可稽。
而地望既殊。
尚當遠嫌守分。
若以本非支派。
攀援竄附冒為遙遙華胄。
則是腼顔僭越。
罔知忌憚。
名教尚可貸耶。
各督撫等、其饬屬留心稽察。
實力整頓。
所轄之地。
如有藉端建立府省公祠。
糾合非類。
健訟擾民。
如江西惡俗者。
一體嚴行禁治。
以維風紀而正人心。
毋得僅以文告奉行故事
○谕軍機大臣等、明瑞等奏稱、伊犁現有察哈爾。
厄魯特官員辦事者。
俱照部咨。
給與全俸。
而陸續所派之察哈爾、厄魯特。
止稱照前次派往之例發給。
并未聲明是否全俸。
近奉谕旨。
令将新派厄魯特官員。
俱照察哈爾例。
給與半俸。
辦理尚未畫一等語。
前次派往伊犁之厄魯特官員。
經軍機大臣議奏。
令照察哈爾例。
給與半俸。
并未将察哈爾辦事人員。
給與全俸。
世職人員。
給與半俸之處。
分别聲明。
是以谕令伊等至伊犁時。
一體給與半俸。
今詳閱明瑞等所奏。
及軍機大臣原議。
俱未明晰。
朕思現在伊犁之厄魯特官員。
業已給與全俸。
自不便無故裁減。
至新派之厄魯特官員。
亦俱歸附有年。
情願效力之人。
不應止給半俸。
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