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谕明瑞等、将厄魯特五百戶内。
所有辦事及世職官員。
俱照察哈爾之例分别給俸。
于伊犁生計。
更有裨益。
并着傳谕烏勒登。
曉示厄魯特等、知朕格外加恩之意
○盛京将軍舍圖肯等奏、據兵部移咨。
内開軍機大臣議準。
盛京錫伯官兵内。
挑選一千名。
攜眷發往塔爾巴哈台駐防。
遵照索倫察哈爾之例辦理。
但前次派往伊犁索倫察哈爾兵。
每兵百名。
有佐領。
骁騎校。
各一員。
五百名。
有協領一員管轄。
此次所撥錫伯兵。
應于伊犁滿洲大員内。
揀派協領二員分翼管理。
再于現在防禦内。
派數員作為佐領分管。
又查從前索倫察哈爾等兵。
移駐伊犁時。
俱派總管協領等大員送往。
今錫伯兵。
臣即揀派協領二員。
防禦十員。
骁騎校十員。
送至該處。
得旨、知道了。
如有私行逃走者。
着嚴行查拏具奏。
若未經奏聞。
由他處發覺。
惟爾等是問
○伊犁将軍明瑞等奏、前臣等将遷求伊犁回人三千二十戶。
交阿奇木公茂薩。
派往各處屯田。
惟令于巴爾托輝。
築一小城。
仍以伊犁河北固勒紮城為總彙。
因回人安插甫定。
又事版築。
是以姑緩籌畫。
今據茂薩呈稱。
詳詢回人。
俱稱巴爾托輝地方。
泉甘土肥。
情願出力築一大城。
移往駐劄。
臣等詳勘形勢。
如回人所種之地。
稍遷迤西。
可空出摩垓圖、阿裡瑪圖、兩處水泉。
為滿洲兵屯田之用。
且伊犁、哈什、二水之間。
築一大城、駐劄回衆。
聲勢愈覺聯絡。
于回人生計。
亦甚有益。
嗣後即再添一二千戶。
亦自可容。
請将伊犁河南海努克之二百戶。
河北固勒紮一千九百戶内之八百戶。
仍駐劄。
其河南和濟格爾之二百戶。
河北固勒紮之一千一百戶。
巴爾托輝之七百二十戶。
并續派呼倫貝爾兵一百戶。
共計二千一百二十戶。
俱令駐劄巴爾托輝。
于今年屯田之暇。
先造住房。
明年築城。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猗氏縣民閻保吉妻康氏
○辛醜。
谕、向來旗丁餘米。
準其在通變賣。
以資日用。
現在漕艘将次抵通。
而京師今歲糧價甚平。
若餘米流通。
于民食更為有益。
所有旗丁多餘米石。
德伊等酌留食用外。
如有情願出售者。
仍照前例。
準其在通粜賣。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原任大學士梁詩正。
靈榇歸裡。
着照大學士蔣溥之例。
沿途文武官弁。
在二十裡以内者。
俱赴舟次吊奠。
并遣人護送。
俾得穩抵故裡。
以示優恤
○癸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前經降旨。
各省遇有子孫蔑倫重案。
令各該督撫于審拟定谳後。
一面奏聞。
即一面正法。
原因該犯情罪重大。
不便稍稽顯戮。
但事關重辟。
其中情僞多端。
亦不應輕率完結。
即如廣東遂溪縣監生梁舉朝。
毆死陳國英之母張氏一案。
初經該縣管唯木。
妄斷屍子陳國英殺母。
錄供詳報。
及至該督蘇昌委員覆審。
始究出梁舉朝自行毆死。
狡稱陳國英□□客斃實情。
幸而獄無枉縱。
若非悉心研鞫。
遽爾加之寸磔。
即使事後别經訪出。
而其人已罹極典。
豈不竟抱奇冤莫白耶。
嗣後各省。
如遇此等重案。
不可不倍加詳慎。
該督撫等、務須親提人犯。
再三确審。
以成信谳。
毋得僅憑州縣供詳。
緻滋冤抑。
該部遵谕速行
○吏部議準、翰林院掌院學士劉統勳奏、翰林院滿洲讀講學士、庶子、及侍讀、侍講、洗馬等官。
奏留兼部行走人員。
遇京察考核。
應令該部堂官分别等第。
出具考語。
送翰林院辦理。
至遇有保送差委。
令該堂官照額缺郎中。
員外郎。
一體核實。
分别揀派。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長子縣民侯同來妻常氏。
安徽阜陽縣民趙某女趙氏
○甲辰。
吏部議準、雲貴總督吳達善奏稱、雲南布政司理問。
缺簡應裁。
所管普濟育嬰各堂。
及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