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觔等事。
歸并布政司經曆管理。
從之
○兵部議準、山西巡撫和其衷奏稱、歸化城至薩拉齊二百四十裡。
地屬緊要。
應于适中之多爾濟地方。
設把總一員。
請即以善岱營把總兵丁。
移駐該地。
以察素濟汛、移駐擡格穆。
托和斯爾汛、移駐麥達爾橋。
黑水泉汛、移駐韭菜灘。
紅沙口汛。
移駐興旺鋪。
韭菜莊窩汛、移駐紅沙口。
畢齊克齊汛、移駐渾津橋。
并由現移多爾濟兵内、撥六名駐畢齊克齊。
以六名駐托和斯爾。
從之
○乙巳。
吏部議準、山西巡撫和其衷奏稱、潞安府屬之平順縣。
原撥潞城。
壺關。
黎城、三縣。
就青羊裡為治。
編戶僅三十一裡。
環城皆山。
并無井泉。
鄉民每多不便。
應裁。
其編戶及所徵錢糧。
各歸原撥。
從之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額爾景額奏稱、明瑞等因派往伊犁屯田回人端索丕。
中途逃走。
即将回人阿布都喇伊木補缺。
以端索丕之妻配給。
将端索丕發回葉爾羌。
移咨前來。
端索丕系私逃之人。
今仍遣回葉爾羌。
恐回人等相率效尤。
不足示懲。
請将端索丕賞給伊犁兵丁為奴等語。
額爾景額所奏甚是。
端索丕逃回本籍。
一經拏獲。
即應重加責處。
或賞給兵丁。
庶足以昭炯戒。
乃遣歸故土。
遂其本意。
所辦殊出情理之外。
着将端索丕。
發往伊犁給兵丁為奴。
如再有逃匿生事之處。
即行正法。
明瑞等辦理未協。
着傳旨申饬。
嗣後諸務。
俱應加意妥辦
○軍機大臣等議準、察哈爾都統巴爾品等奏稱、移駐右衛兵。
應裁之額。
每三缺。
請以二缺給張家口。
一缺仍挑右衛閑散幼丁。
以百人編一佐領。
共設滿洲佐領八。
蒙古佐領二。
漢軍佐領二。
防禦、骁騎校、各十員。
滿洲、蒙古、每佐領各設領催四名。
前鋒四名。
馬甲六十名。
步甲十六名。
養育兵十六名。
匠役二名。
漢軍、每佐領設領催四名。
馬甲五十六名。
步甲二十名。
養育兵二十名。
滿洲八旗協領二員。
蒙古、漢軍、各協領一員分管。
步軍校二員。
作為滿洲蒙古之缺。
合并揀選。
現在右衛所存一百二十四分馬甲之缺。
即請以在口之人挑補。
每翼取華帖式二名。
即以張家口兵内、通曉繙譯者。
咨送吏部考試。
總管之缺。
即請裁汰。
其關防繳部。
仍另鑄四旗協領印信。
遇有詞訟事件。
饬該同知、會同該協領辦理。
從之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楊廷璋奏稱、兩浙發帑收鹽。
盈餘充饷。
自乾隆十四年。
至二十六年。
各處陸續積欠未完。
實因帑本不敷。
不得不将盈餘通融轉運。
延欠有因。
并無侵那情弊。
查此項盈餘。
例應入季冊報部充饷之項。
必須按年歸款。
乃曆任承辦各官。
拖延十有餘年。
并不清完。
應請議處。
得旨、此項承辦拖延之文武各員。
既查無侵那情弊。
着加恩免其議處。
向後務須年清年款。
入冊報部。
倘複有似此拖延者。
決不再為寬貸
○科布多參贊大臣雅郎阿奏、前因參籫大臣紮拉豐阿、商辦築城事宜。
查屯田兵四百名内。
以二十名備造器具。
餘三百八十名。
除屯田外。
派出八十名築城。
又于屯田兵三百名内。
派出三十人協助。
本年即可完竣。
但喀爾喀兵。
俱依水草。
離修城之地稍遠。
未免有誤工作。
請将烏裡雅蘇台倉貯米茶賞給。
城工得以速竣。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沙河縣民張儲貴妻元氏。
河南睢州民王某女王氏
○丁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崔應階自京回任。
據奏本月十二三。
直屬得有大雨之後。
經過濟南、東昌、各屬。
地土滋潤。
至省城、惟沂州、武定、二府屬。
有得雨四五寸。
及深透者。
其餘各屬。
得一二三寸不等。
倘數日再得透雨。
麥收必邀豐稔等語。
所奏未甚明晰。
各屬雖得雨澤。
而深透皆不及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