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楊廷璋。
墊買物件銀四千餘兩一摺。
此項并非黃仕簡前奏、溫泰所開總督一萬。
巡撫八千之本文。
系屬案外支節。
但既經訊出。
自不應置之不問。
昨傳谕舒赫德等、一切受收實據。
應向溫泰究诘。
如果該督一萬之數。
實無指證。
而現在墊買之項。
特系府廳以陋規為之墊辦。
在該督原有應得之咎。
朕亦不能為之回護。
即審拟之大臣。
亦安得謂之吹求。
況督撫等、在地方買辦物件。
其勢即不能不需人代購。
第以上司而派委屬員。
即已自幹不合。
況價值更有賠墊。
情事既确。
安得複貸其處分。
然其獲譴之重輕。
究以原參收受本款。
是實是虛。
為之關鍵。
舒赫德等、不将此處詳明剖悉。
設使屬員等、轉将自行侵蝕之赀。
希圖開入添辦之内。
于事理殊未清晰。
至摺内定長。
并無墊買之事。
于理更不應解任。
此時正當交還印信。
令其照常任事。
若此旨未到之前。
已訊出八千圓。
果有染拮。
自當令去官。
于事體方為合宜。
朕所慮者。
閩省濱海之區。
民俗刁悍。
現在劣員奸吏。
已因關務。
釀出督撫重案。
欽差大員。
正宜靜鎮妥辦。
不得稍涉張皇。
别滋株累。
舒赫德等、務将本案要議。
嚴訊溫泰。
以辨虛實。
其各件代辦之銀。
雖與原參另為一節。
亦須一一查究明确。
據實具奏。
候朕降旨。
其單内各件。
應行詳詢之處。
已令楊廷璋即速回閩。
以便查辦。
将此詳谕舒赫德等知之
○是月。
大學士管兩江總督尹繼善奏、明歲南巡。
沿途應需分設台站。
接遞文報。
驿馬派應不敷。
請循上例中增馬七百匹。
分派沿途經由各州縣。
準于驿站項下。
一體支給草料。
自本年十一月初一日為始。
至差竣日止。
仍将原馬變價歸款。
得旨允行
○又奏、南巡所有随從官兵執事人等、應需乘騎馬匹。
曆次俱于綠旗各标營。
及江甯京口駐防馬内派撥。
因上年奉裁京口駐防馬甲二千名。
即減馬二千匹。
今以駐防額馬。
盡數當差。
不無缺誤。
請照乾隆二十年之例。
在于豫省旗營馬内。
酌撥六百匹協濟。
即以此馬。
交江甯京口駐防。
作補額之需。
一面照原撥數日。
解價還豫。
令自行買補。
得旨允行
○湖南巡撫喬光烈奏、長沙協守城額兵八百四十八名。
存省兵二百九十餘名。
分守城卡庫獄。
撥護差使。
均無閑曠。
其餘分防十二州縣。
并水陸塘汛一百二十四處。
分派無多。
如遇鞘。
犯。
疊至。
不敷差撥。
臣所轄撫标兩營。
額兵九百二十八名。
例不派防外汛。
請城守營。
所派防守省城庫獄兵五十名。
改于撫标派守。
其長沙協原派兵。
另派貼防兵少各屬。
以資差撥。
得旨、甚是。
如議行
○河南巡撫阿思哈奏、豫省被水。
經欽差侍郎裘曰修、會同江、豫、兩省撫臣。
疏浚河堤。
得無阻滞。
近年彼此各為疏浚。
恐年久不無壅塞。
請每歲農隙時。
安徽、河南、二省。
各派委道府大員。
于歸德一帶。
幹河出路。
會同親勘辦理。
得旨允行
○四川總督阿爾泰奏、邛州屬蒲江縣境内。
向有早田一千餘頃。
與雅州府屬名山縣之龍爪灘交界。
從該灘開堰挑渠。
即可引水分注。
計可改水田十萬餘畝。
又潼川府屬三台之涪城壩。
延長六十餘裡。
舊有乾河溝一道。
上通涪河口。
若去沙石。
引水入溝。
多開支渠。
可灌田十萬餘畝。
叙州府屬屏山縣。
保甯府屬南江縣。
各有荒田地百餘裡。
可以開墾。
現均督員經理。
得旨嘉獎
○又奏、建昌鎮營兵。
每年自正月至七月。
支領本色。
此外俱折銀。
查川省營制。
多設苗疆。
并非産米之地。
兵丁遠籴未免有曠操防。
請照越巂、泸甯、松潘、靖遠等營之例。
于前一年。
豫将次年米折銀。
全數支領。
采買米石存貯。
令備弁經管。
按月支領。
得旨允行。
卷之七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