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駐劄大臣玉素布。
乃故哈密國王後裔。
豈不知回部舊事。
且前駐大臣吐魯番郡王額敏和卓。
日後仍來更替。
爾斯時又将何以為詞。
爾從前稱額敏和卓為父。
乃伊甫回遊牧。
即诋其偏聽人言。
亦太反覆矣。
爾所稱萬衆糧饷。
以天朝之廣大。
何所吝惜。
但賞以酬勞。
非巧言可得。
爾之所屬。
未嘗與葉爾羌等處回人。
一體效力。
豈可無勞而獲賞哉。
朕念爾前功。
欲長加保護。
特降敕訓谕。
爾其循理守分。
勿萌僥幸無厭之心。
始可永承恩澤也。
勉之勿怠
○葉爾羌辦事副都統額爾景額奏、據巴達克山使人和濟克蘭禀稱、素勒坦沙令我等告知。
今有布哈爾之諾羅斯伯克。
達雅爾伯克二人。
至巴達克山。
聞我等歸附後。
身受重恩。
其汗阿布勒噶子等、情願率屬歸附。
因寄字素勒坦沙。
素勒坦沙覆以應向葉爾羌将軍大人請示等語。
臣等查布哈爾。
尚在巴達克山之外。
去葉爾羌甚遠。
其懇請内附。
必系傳聞我朝柔遠之仁。
傾心向化。
否則畏懼外部侵擾。
仗威懾服。
但布哈爾果系誠心歸附。
盡可自到邊境禀告。
何必向素勒坦沙轉求。
恐系素勒坦沙欲藉為已功。
邀取恩澤。
再或假借威聲懾服布哈爾。
俱未可定。
若不明白曉谕。
則外部遇人。
未免受其挾制。
臣等因将皇上體恤遠人。
不欲強令歸附之意。
詳悉曉谕。
并将希圖僥幸。
不能妄邀恩賜之處。
委曲開導。
使之自悟。
如果布哈爾頭目阿布勒噶子。
遣使來附。
臣等詢明情由。
再行具奏。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清遠縣民梁勝章妻溫氏
○壬寅。
黑龍江将軍富僧阿奏、打牲烏拉。
呼倫貝爾。
索倫。
達呼爾總管等。
向滿三年。
照例送部引見。
去年奉旨。
命打牲索倫呼倫貝爾等總管。
輪班前赴木蘭圍場。
請嗣後打牲呼倫貝爾等總管。
三年期滿。
輪班前赴木蘭。
無庸送京引見。
報聞
○癸卯。
遣官祭火神廟
○谕曰、英廉等奏稱、确查佃種地戶。
分給原佃執照。
以杜包攬之弊。
所奏甚為得理。
但此項查辦。
自應徹底清厘。
若僅責成州縣等官。
恐仍不免假手吏胥。
轉緻煩擾滋弊。
即着英廉。
錢汝誠。
會同該督詳悉妥辦。
務使佃無掩飾。
吏不侵漁。
俾農民均沾實惠
○谕軍機大臣等、李宏補授河東總河。
曾經降旨。
令其速赴新任。
今據阿思哈奏。
現在伏汛在即。
黃河工程。
正關緊要。
現饬道廳等員。
前往巡視防護。
務保無虞等語。
李宏系專管河道之員。
着再傳谕、令其奉到此旨。
即由河南速赴新任。
不必來京請訓
○工部議準、廣東布政使胡文伯奏稱、瓊州府之海口。
雷州府之海安兩處。
原設有班船七隻。
每船水手十四名。
以濟商賈渡洋。
近因行戶自置船隻。
載送人貨。
俱領縣照。
商民多便。
請裁減班船四隻。
水手五十六名。
從之
○甲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曰、楊廷璋。
現在交部嚴加議處。
着解任來京候旨。
蘇昌。
着調補閩折總督。
兩廣總督員缺。
着李侍堯調補。
李侍堯未到任之前。
着明山暫行署理。
吳遠善。
着調補湖廣總督。
其雲貴總督員缺。
着劉藻補授
○吏部議準、鴻胪寺卿傅為詝奏稱、外省文武官員謝恩。
向系鴻胪寺專司。
定期傅喚。
三喚不到者。
指名查參。
嗣經塔永阿陳奏、傳示由吏兵二部。
查參歸鴻胪寺。
準行在案。
傳示查參。
分各衙門辦理。
事不畫一。
請仍舊歸鴻胪寺一律辦理。
再學習序班。
向由直隸學政。
挑取生員。
咨送鴻胪寺充補。
應請挑取後。
學政會同禮部堂官。
再加驗看。
從之
○廣東巡撫明山奏、鹽運使王概貪污各款。
得旨、此奏可嘉之至。
蘇昌竟為春所愚。
而汝不顧弟兄私情。
即行參奏。
實不負朕任用之恩矣。
勉之。
又谕曰、明山參奏、鹽運使王概。
于署糧道任内。
浮收倉米五千餘石。
及勒令鋪戶。
加倍折收銀一萬餘兩入已。
并查出潮屬各埠。
虧空缺饷銀兩。
向盤查運同保成跪求各款。
請革職嚴審等語。
王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