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長。
莫知懲創。
其如人心朝政何。
着舒赫德等、将劉紹汜詳細研詢。
如與羅暹春有姻娅交好囑托。
或羅暹春以已意瞻徇各情弊。
一面即傳羅暹春。
與之質對具奏。
刑部摺者暫存。
其原稿在京。
自可查檢。
一俟奏到之日。
再明降谕旨。
将此詳谕知之
○乙亥。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丙子。
谕、昨聞廣成病故。
已經降旨、加恩賞銀一千兩。
派五福前往。
奠醊茶酒。
其應得恤典。
着查例具奏。
該部知道
○軍機大臣等議覆、工部尚書署四川總督阿桂奏、請将西安移駐涼州滿兵。
改駐成都。
查成都為通藏大路。
番夷環居。
地居緊要。
原駐兵二千名。
為數尚少。
應如所奏。
添駐兵一千五百名。
以壯聲勢。
至所稱涼州無須駐防。
請即以西安移駐涼州之滿兵一千五百名。
改駐成都。
涼州滿兵房屋。
撥綠營兵居住等語。
查涼州雖不為沖途。
但彼處滿兵既移駐伊犁。
又以别處兵移駐于徒。
實為近便。
況綠營亦無給與官房之例。
應無庸議。
請仍由西安另撥滿兵一千五百名。
安駐成都。
其編設佐領。
及均齊兵丁。
添建房屋各事宜另行定議。
又稱、移駐之後。
成都共有兵三千餘。
僅副都統一員管轄。
恐有不周。
查四川督臣。
皆由旗員補放。
應請将成都滿兵。
即歸督臣統轄。
尋常案件。
副都統承較。
其軍政保薦。
及整饬營伍。
俱令請示督臣會辦等語。
亦應如所奏辦理。
再查西安滿兵。
原共五千七百名。
現移駐涼州。
莊浪二千名。
複移成都一千五百名。
所餘無多。
應由京撥兵一千五百名遣往。
其官員亦照數派撥。
則京師又得一千五百兵缺。
選人挑補。
于八旗生計有益。
從之
○吏部奏請、大學士楊應琚、應定何殿閣。
及兼銜。
得旨、楊應琚、着為東閣大學士。
兼兵部尚書
○丁醜。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
侍早晚膳。
至己卯皆如之。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至己卯皆如之
○刑部議覆、山東按察使富尼漢奏稱、犯罪事發逃走及拒捕者。
應照越獄之例。
滿流改發邊衛充軍。
原犯軍罪者。
亦各加等調發。
原犯極邊煙瘴充軍者。
改發黑龍江等處。
給披甲人為奴等語。
查犯罪事發在逃。
原與越獄脫逃者。
情罪相等。
應如所奏。
嗣後流罪人犯。
事發在逃。
均照流犯越獄加等例。
改發。
至罪人拒捕。
則應各視其拒捕之情形。
分晰定拟。
應請嗣後如有犯罪事發在逃。
被獲時拒捕。
其犯未至滿流。
及毆所捕人至折傷以上。
或殺人者。
各依本律定拟外。
若本罪已至滿流。
而拒毆在折傷以下者。
應照滿流人犯越獄例。
改發邊衛充軍。
犯該充軍者。
各以次遞加調發。
若犯該極邊煙瘴充軍者。
改發黑龍江等處。
給披甲人為奴。
從之
○戊寅。
谕軍機大臣等、明瑞奏、塔爾巴哈台。
初駐兵丁。
一切事宜。
必得曆練之人。
方可勝任。
伍岱久在軍營。
稽察防範。
素所熟悉。
若令其駐劄該處。
于諸事有益。
至其家口。
似應暫停攜帶等語。
伍岱着駐劄塔爾巴哈台。
但起程尚需時日。
着仍挈眷前往伊犁。
俟應行駐劄之日。
即由伊犁起程
○以故雲南甕安縣草塘司土縣丞宋承勳子琏、襲職
○己卯。
工部議準。
河南巡撫阿思哈奏覆。
河内縣李封等村六窰。
出産銅核甚旺。
可煉硫磺。
供營汛地方之用。
應準開采。
從之
○是月。
江南河道總督高晉奏、瓜州城外。
江防回瀾壩。
塌卸十五丈。
将新修之護崖埽工。
再加簽樁。
追壓堅實。
埽後築子堰。
仍應于埽外抛填碎石。
以資保護。
報聞
○又奏回瀾壩埽工。
複塌陷九十餘丈。
距城僅十一二丈。
或三四丈不等。
現将崖岸設法搶護。
尚未續坍。
查江工與湖河情形不同。
水深莫測。
既不可用樁埽。
曩有用木櫃。
及竹簍。
或大船。
盛石沉水者。
更有在對岸開引河。
及築壩挑溜者。
均無成效。
惟有緊靠灘邊。
抛填碎石以實其底。
複修防風以護其灘。
尚為有益。
現督率員弁。
将兩頭未塌之灘。
用埽摟護。
其護城河。
亦即煞壩堵截。
并于沿灘接做草壩。
以通纖路。
一面采辦石塊料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