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貯一俟大汛過後。
趕緊辦理。
得旨、祇可如此。
與河争地已難。
況與江乎
○安徽巡撫托庸奏、當塗、銅陵無為、和州、舍山等、沿江各州縣被淹之處。
水勢漸退。
及先後撫恤情形。
得旨、覽奏俱悉
○湖廣總督李侍堯。
湖北巡撫常鈞奏、武昌地處下遊。
每夏秋江漲。
窪處多被淹浸。
今年江水更大。
被淹者尤多。
乏食貧民。
已确勘分别撫恤。
惟查漢鎮後。
有十裡長堤。
為通鎮捍衛。
外即湖面通江。
堤身兩頭。
因年久漸至低塌。
水從低處漫入。
街恭俱淹。
今外水漸退。
而内水不消。
必須加築高厚。
以免倒灌。
并将原有兩閘及溝渠。
坍壞淤塞者。
修築疏通。
随時啟閉以免水患。
又省城亦屬低窪。
外臨大江。
本年二月間。
将舊有溝渠閘座。
酌動閑款疏浚修築。
雖江水不能潰入。
然一遇霪雨。
城内之水。
無從宣洩。
街衢積水。
至四五尺不等。
查城内原有都府等湖七處。
年久淤淺。
應桃深以為潴蓄。
并将各門磚閘改為石閘。
再于漢陽門添建石閘一座。
正在籌項。
據漢口商人情願公捐銀一萬兩。
以資工費。
應準其交納。
分别興修。
報聞
○湖南巡撫喬光烈奏、湘陰等十州縣。
衛沿湖低窪村垸被淹。
臣親往查勘。
谕令掘開大堤。
疏消積水。
大半可以補種。
其民力稍拮據者。
已饬地方官開倉借粜。
接濟籽種口糧。
其本年應懲錢糧。
于開徵時查明災地。
照例緩徵。
得旨、覽奏俱悉。
○調任湖北巡撫常鈞奏、謝調雲南巡撫恩。
得旨、汝頗不通事理。
切勿自用聰明。
雲南亦事簡之地。
汝與劉藻和衷共理。
尚可勝任。
勉之
○河南巡撫阿思哈奏、各省遣發軍流人犯。
俱照道裡表内。
注定安置地方佥發。
查豫省各府、州、現在安置數十名。
至一二百名不等。
惟衛輝、光州、二屬獨無。
軍衛表内、雖載湖北安陸。
甘肅平涼、廣西慶遠。
軍犯應配衛輝。
而從未發到。
三流表并未載及。
至光州。
則二表俱不載。
當系安陸等三府犯案本少。
抑因道裡不符應配之數。
請嗣後各省解到軍流人犯。
由臣衙門核明。
如應佥之處。
犯數過多。
而與衛、光、相去不遠者。
即勻撥二屬安置。
庶不緻集聚滋事。
報聞
○山東巡撫崔應階奏、濟甯、魚台、二州縣。
自荊州橋河道淤塞以來。
南陽湖水。
淹浸地畝三千餘頃。
農民失業。
本年經臣奏準開通荊山河。
複加浚伊家河。
水勢掣消較速。
查上年七月。
湖口閘水深一丈四尺餘。
今年隻深一丈八寸。
濟、魚、地畝。
已涸出十之七八。
臣現親往查勘。
将牛頭河。
舊運河。
各處堤岸。
溝渠有需經理者。
酌議修浚。
其可種涸地。
饬地方官借給貧民牛力耔種。
明歲徵還。
得旨、覽奏俱悉
○河東鹽政李質穎奏、河東自大鹽池外。
又有小池六處。
散在解州之西。
雖亦可澆曬。
但去運城遙遠查察難周。
從來封禁。
惟大池被淹。
曾令各商就小池開曬。
水退即封。
乾隆二十二年。
因大池沖決。
修複六小池澆曬。
數年來收鹽甚少。
實屬無益。
而大池連歲豐收。
配運有餘。
應請将六小池照舊封禁。
得旨允行
○四川總督阿爾泰奏、川省向有社倉。
每歲捐輸不過二三萬石。
并未立有義倉。
臣自上年八月到任。
值秋成豐稔。
因率同司。
道。
首先捐谷一千餘石。
立為義倉。
并通饬各屬量力倡捐。
以為紳耆士民勸。
俾有力之家。
随宜建倉分貯。
擇老成紳耆。
推為義正。
義副。
經理出入。
借谷者免息還倉。
米貴時減價出粜。
續據各屬冊報。
計通省官。
民。
共捐谷。
一十五萬八千餘石。
捐谷最多者。
分别獎勵。
從此再加申勸。
積貯漸多。
可以源源接濟。
得旨嘉獎
○廣西巡撫馮钤奏、粵西陡河。
自乾隆十九年修理後。
堤岸溝渠。
不無坍淤。
應行修補。
查每陡相距半裡。
至一二裡不等。
惟新陡至竹頭陡。
中隔五裡。
路長水散。
舟行多阻。
此處有舊陡基三處。
應仍添設三陡。
以利行舟。
估銀三千二百餘兩。
應于鹽道庫内。
羨餘項下動支。
得旨、如所議行。
但須細為查察。
毋令冒銷。
工歸實濟可耳。
卷之七百十五